毕节一司机醉驾肇事,拘役5月,并且......
近日
赫章县检察院指控的朱某东
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最终获判拘役5个月
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明,3月27日,赫章县妈姑镇的朱某东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妈姑镇砂石村时,在碰撞钱某家住宅后,将行人杨某某撞倒在地。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朱某东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39mg/100ml,属醉驾。
被撞伤的杨某某经鉴定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朱某东积极赔偿了杨某某9万余元、钱某2万余元,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赫章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赫章县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毕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