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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道·专题|新冠病愈后,她被公司开除了……律师:此举违法!

工人日报 2022-08-02


5月29日

话题“博主因曾感染新冠被开除”

冲上热搜榜

截图来源:“我是小妖怪的人”微博


当日,博主“我是小妖怪的人”

发布视频称

因自己曾感染新冠

失去了自己的第一份工作

她在乌克兰读研期间曾感染新冠

回国后在某机构做俄语老师

公司在得知其曾感染新冠后

要求其离职

她在视频中称

已做过五六十次核酸检测

均呈阴性

并表示,希望社会对新冠康复者

多一些宽容和理解


劳动者在新冠治愈后

被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并非个例

↓↓↓↓

新冠治愈后,被告知不得返岗

2019年3月21日,湖北籍务工者姚女士入职于杭州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


2020年1月18日,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期间,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


几天后,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因为曾感染新冠就被开除

合法吗

↓↓↓↓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敲重点👇🏻

不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更涉及就业歧视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洪桂彬:

用人单位因员工曾感染新冠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更涉及就业歧视。


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洪桂彬:

“涉及新冠肺炎感染的就业歧视不仅包括在职期间,还可能在招录阶段。”


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求候选人披露新冠感染史并据此撤销录用。该种情形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候选人亦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实际损失等。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对就业歧视行为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较低。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新冠感染情况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在劳动者已治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以防疫等为由要求劳动者披露,此亦非人力资源管理必须或劳动合同订立所必须的范畴,否则可能会导致“以防疫为名行就业歧视之实”

记者 | 王维砚

编辑 | 陈晓燕 王维砚


工道第 275 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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