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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妆,美丽有法 | 浅谈化妆品侵权责任承担与消费者维权若干法律问题

秦卓然 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2022-12-10


文 | 秦卓然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期,本团队荣幸受邀参加了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的上海市徐汇区2021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主题日活动。活动中,团队律师就现场嘉宾和观众们提出的问题逐一解答。本次,就活动中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笔者进行了解答,在此与大家分享。


点击查看此前报道:美丽有“法” | 普世万联应邀参加徐汇区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主题日活动


 一、

化妆品发生质量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时,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若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往往都会直接向销售者反映,并希望销售者就消费者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最常见的情形。但如果此时销售者认为,其出售的产品均从正规代理商进货,且其在出售产品时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也毫不知情,此时对于赔偿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难免发生争议。


针对此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据此,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因化妆品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侵犯时,销售者虽然本身并不参与产品生产,但因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确由其出售给消费者,故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这一点同时也为销售者带来另一重要问题,那就是销售者在与生产者或代理商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对协议中关于产品责任的内容予以高度关注,并将自身因此类问题有可能产生的需要进行追偿的各项损失详细列明。同时,根据2021年1月1日最新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者也应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制度,如此才能确保在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自身需要向消费者先行赔偿时,销售者能够充分行使其追偿权。


 二、

消费者因化妆品质量问题遭受人身侵权时,可能获得的赔偿有哪些?

接上一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了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后,极有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非常大的损害。但是,仍有不少消费者在遭受此类人身侵权时,对自身可能获得的赔偿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并不清楚。


针对此类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上述条文列举了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形能够主张的赔偿,笔者在此还需提醒大家注意:条文中所述各项损失均需要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支出各项费用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三、

经营者在化妆品广告宣传中有可能产生的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相信很多消费者在看到化妆品广告时,对广告内容存在一定的夸张效果早已习以为常。那么,这是否代表化妆品经营者对产品效果(甚至部分产品还包含一定的医疗效果)可以肆意夸大宣传?消费者对此类广告过分夸张、虚假宣传从而导致自己受到欺诈也维权无门呢?


针对此类问题,如果化妆品经营者在广告宣传内容中将产品的功能和效果表述得具体确定(例如,若使用其产品仅需两周即可产生非常明显的高度美白效果),此类宣传对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消费者一旦信以为真,接受了广告内容,但又在购买并使用产品后,达不到经营者在广告中宣传的效果,经营者在此类广告宣传中就很有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存在引发消费者误解的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化妆品经营者在为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并非“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如果广告中存在上述欺诈或被禁止的宣传内容,经营者就很有可能需要对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

消费者在遇到化妆品侵权问题时,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

对上述问题有所了解后,有很多消费者仍然在遇到纠纷时对于如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感到手足无措,笔者在此对大家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按先后顺序列举如下:


(1)协商和解。遇到问题和纠纷后,如纠纷双方能够自行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则对任何一方来说通常都是最节省成本、效率最高的方式,但恰恰这一优先级最高的解决方式,却往往被很多消费者忽略,或是对通过此种方式来解决纠纷缺乏信心。如遇这样的困惑,消费者也可求助律师协助自己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这其中就包含了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以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内容。


(3)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并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机关。当消费者就自身遇到的上述问题无法通过自行和解及消协组织调解的方式解决时,可以选择就经营者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执法活动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4)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几种措施均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该问题有可能相对较为复杂,此时则需要人民法院的介入。消费者可以自行前往人民法院就遇到的问题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笔者在此还需稍做提醒:因起诉需要预缴诉讼费、保全费、乃至支付律师费等,并且人民法院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审理的案件较多,故消费者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则有可能需要花费相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这也是笔者将此种措施列为最后一项的原因,消费者在选择适合自身的纠纷解决方式时需要慎重考虑。


结语

化妆品消费在我国整体市场消费行为中占据很高的比例,这其中带给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法律问题也都层出不穷,笔者及本团队利用本次参加上海市徐汇区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主题日活动这一重要契机,希望能够通过解答来宾们提出的上述疑惑抛砖引玉,以达到加深各领域对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类似问题的重视,共同为行业健康发展、市场良性运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秦卓然 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法、经济法相关,企业改制、股权转让、民事相关、争议解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事人民法院审判员工作多年,任职期间参与审理各类案件,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多项重大、疑难问题,长期从事公司、商事、合同、劳动、公司并购、房地产等法律领域的实务法律工作。在相关领域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实务经验。擅长处理上述领域方面的各类争议案件,并在企业商事纠纷、劳动关系法律文件制订与审查、法律培训等非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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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何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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