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知识知多少”系列二
叮咚~第二期消费者权益小课堂开始啦~
上一期我们讲解了获得知识权和公平交易权两项消费者权益,本期小课堂我们将继续讲解监督权和安全权两项权益。
01 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中人身安全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大学生王某某和舍友三人在某餐馆包厢内用餐,因火锅是用木炭加热的,又因门窗关闭开着空调,导致王某某当场昏迷,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其它两位朋友也出现比较严重的头晕、恶心等症状。三人经医院血液检测,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所幸经过治疗,三人均无大碍。王某认为餐馆侵害了自己和朋友的安全权,据此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消费者王某某等3人可以要求商家进行一定的赔偿。工作人员与商家进行了沟通,商家最终同意支付消费者王某某等人餐费、医药费、赔偿费等,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经营者使用木炭做火锅却未尽到对王某及其舍友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三人一氧化碳中毒,应当赔偿消费者王某某等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02 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梁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月间,先后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系列某化妆品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 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后相关公司某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梁某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某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
【案例评析】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2款和第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赋予了消费者以批评监督权,任何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危害消费者的,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梁某作为消费者,针对化妆品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撰文向社会公众说明,并对相关公司点名批评,这是正当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被批评者不但不能自省,反而向法院起诉批评者,是拒绝监督的表现。
今天的消费者权益小课堂
到这里就结束了
对于这两项权益
你是否已经了解了呢
下一期还敬请期待哦
来源 / 校学生会权益部
负责人 / 杨思函
审核 / 张艳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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