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测”备考】——应知法律基础知识精选
1.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2.法律规范冲突时,主要遵循以下三种适用规则: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税务行政关系的客体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目标或对象,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
5.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将行为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7.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依据法律设定或授权的职权,无需向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8.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未经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9.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10.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无须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11.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13.目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发票准印证4种。
14.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听证权、拒绝不正当处罚的权利、其他法定权利。
1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6.行政强制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17.税收保全措施的手段一般是查封、扣押和冻结。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是扣缴和拍卖、变卖。
18.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会产生一定数额的费用,比如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应该先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按照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顺序进行清偿。清偿后剩余部分应当在三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税务机关因查封扣押而产生的保管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
19.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0.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虚开发票的类型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限于虚开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和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而虚开发票罪包括除上述三类发票外的其他各种发票。
21.逃税罪立案标准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2.逃避追缴欠税罪立案标准4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二是必须有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以逃避追缴的行为;三是必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四是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需达到法定的量刑标准及1万元以上。
23.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数额较大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2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正常途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即为非法出售;第二,购买主体不合法,即有权出售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于非法出售。
2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不能数罪并罚,而是购买行为被后行为所吸收,分别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7.禁止不利变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过程中,禁止做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8.行政复议的时限是60日内。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29.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是事实。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30.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1.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3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33.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