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机构版权资产管理关键问题及对策 | 版权智论
出品|中国版权服务
本文作者
马力海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版权产业研究部 主任
核心导读
近年来,以版权作为突破口助力传统出版机构转型升级已成为业界共识。不论是政府部门推动还是出版单位自觉行动,各方都在尝试将版权作为一种核心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一系列新颖的机制和平台相继出现。但在版权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出版单位有其鲜明的定位特征和管理运营特点,因此不能也无法全盘照搬影视、音乐等领域现成的版权资产管理流程和模式。本文立足出版业实际,根据当前我国出版机构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析存在的认识误区、薄弱环节及其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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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版权能够成为出版机构的版权资产
笔者曾多次在论坛、会议中听到这样的表述:“出版机构资源丰富,过去和未来出版的图书内容都是出版机构的版权资产,都是待发掘的金矿”。此类论断初衷是好,但实际情况没有如此简单,图书的每一项内容权利能否被确认为是出版社的版权资产都需要仔细的判断。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版权资产作出了这样的定义:“版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版权的财产权益和与版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对照以上表述,立足出版单位的机构定位特点(1.处于版权价值链中段,不是原始的著作权人;2.以版权内容直接制作图书和转授内容权利为主营业务),判断某个版权权益是否由出版单位真正拥有和控制,就成为了确认版权资产的关键。
实践中,除出版机构的法人作品等极少数原始取得的版权资产外,出版机构的版权资产主要来自授权许可渠道。而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往往不是永久和无条件限制的,哪些版权可以被确认为出版单位的版权资产需要动态分析,一般可以从三个维度考量。这三个维度分别是权利种类、权利时效和使用限制。权利种类是根据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对版权权利进行的划分,了解出版机构从作者手中拿到的具体是什么权利;权利时效是指出版机构通过授权许可获得的版权权利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行使,一旦超期即失效;使用限制是对具体使用行为的约束,包括授权使用的语言、地域、传播形式等等,超过权限不被允许。举例来说,某出版社从莫言先生处取得了作品《红高粱》为期3年大陆地区以简体字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此外经莫言先生书面同意还拿到了独家许可第三方广播和网络传播《红高粱》图书的权利。那么,通过“三维论”就能分析出文字作品《红高粱》在大陆以简体中文图书形式呈现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成为了该出版单位控制的权利,在授权价格得到确认后,就可以被记入出版单位享有的版权资产库,但有效期只有三年。而对于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等没有授给该出版社的权利,未来很可能成为其他文化机构的版权资产。所以,对版权资产的确认需要逐一的仔细判断,决不能大而化之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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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出版机构经营特点的版权资产管理流程是什么
目前,中央文资办已在作家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开展了版权资产管理试点工作,工作的基本逻辑是“管好两进两出,做好三本台账”,两进包括自创资产管理、采购资产管理,两出是自主使用管理和对外运营管理;三本台账包括权属台账、介质台账和运营台账,反映出的情况主要集中在采购的版权资产的复杂性方面,不仅工作量大,难度也很大。结合文资办试点工作经验和其他一些出版机构相关工作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出版单位实际,较科学的版权资产管理运营流程应至少包括“确权、定价、公示、授权,结算”五个部分。
确权是出版单位进行版权资产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后续工作的重要基础。简言之就是版权资产的确认,也可以通俗理解为出版单位对某一特定作品享有哪些可以使用和运营的权利。实践中,需要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法人作品:主要是出版社组建编委会组织创作的如百科书、工具书之类作品,这些作品代表出版社意志,并由出版社承担责任,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其所有权利天然属于出版单位,自然成为便于管理和运营的版权资产。第二种是职务、委托作品:情况主要集中在报社期刊社,对于本单位职工的职务稿件,不能自然而然地理解为其版权属于单位,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报刊社只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因此欲将这部分职务作品转化为单位的版权资产,仍需要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对于委托创作,也需要协议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报刊社会吃哑巴亏,权利依然属于受托方即作者。第三类是通过授权渠道取得的作品版权:是三种情况中数量最大、最为复杂的,在上一节内容已经提及,需要工作人员审核原始合同,一一甄别。
定价是在版权资产清单生成后,明确不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授权价格。在定价方法上,作者作品知名度、价值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市场同类授权的通行价格、版权局等部门发布的使用作品付费标准等都是主要的定价参考指标。在完成定价后,出版单位需要面向社会公布价格,即是对主要授权条件的公示,在遇到侵权时也会成为计算实际损失获得赔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授权就是对版权资产的运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版权资产运营平台的建设问题。目前,很多出版单位希望独立开发版权资产运营平台,实际情况是自主提供的版权有限根本无法形成规模吸引力,导致交易量极小,投入产出比失衡。这种各起炉灶经营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互联网平台海量集约的运营逻辑。笔者认为,应推动版权资产的整合运营,即由独立于出版单位和版权使用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建立授权结算平台。理由在于,首先,统一的平台能够更快速的产生权利聚合效应,形成规模交易;其次,第三方机构建立的平台在透明度、公信力方面会更有优势;再次,只有统一的平台规模化的交易才会有效降低版权交易的缔约成本;最后,统一平台的规模效应亦会改变运营商等强势群体一贯对版权方诉求漠然视之的态度,促进版权资产拥有者获得更多的利润。
最后是结算,实质是版权资产转化为版权产品后的收益保障,含回款、监测、维权三部分。回款是对合法收益的回收,考虑到市场不诚信行为频发,由运营平台代表出版单位一致对外完成结算较为可取。至于监测和维权,主要是对作品传播情况的跟踪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科学的方式也是推动与专业的版权监测机构、法律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合作,通过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提高维权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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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产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可取方法
完整的版权资产管理体系除了实务管理规范外,还应包括价值管理,即财务管理,把版权资产经过计量纳入财务报表,但我国出版单位基本没有将版权计入资产负债表。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财务制度的滞后性和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但仔细研究后会发现,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出版单位将版权资产计入财务报表还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为把问题说的更清楚,需要介绍一下有关无形资产的现行财务制度。现行财会体系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对版权资产进行了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包括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披露等事项都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版权等无形资产在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预期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就可以计入财务报表。也就是说,至少在财务制度方面,出版单位通过授权采购来的内容版权,其成本可知,由版权内容编辑的图书可为企业创利,就可以作为版权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反映在财务资产表单中。但为何没有几家企业照此操作呢?
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思想认识上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也缺乏版权资产运营的理念。第二是有关版权资产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具体,财务处理有一定难度。第三则来自企业自身的经营方面,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即在企业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将版权列入资产科目,资产总量就会增加,势必摊薄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同时,版权采购的成本从原有的费用科目转移到资产科目,会造成企业纳税基数扩大,税负加重,在没有配套财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出版企业不愿意主动将版权资产估价入账。
通过跨行业的观察,特别是参考广电领域一些机构的实践,我们发现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并非在任何时候版权资产计入财务报表都会对企业运营造成负担,至少在出版单位谋求合并、重组、上市、股改、并购时,将版权资产估价入账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首先,出版单位采购的版权本已客观存在,将其价值列入资产负债表,有利于在重组上市前增加企业资产总额,取信于公众和资本市场;其次,对于具备一定轻资产属性的出版单位而言,版权资产一旦进入财务报表,可以在股改、上市前向出资人、社会更加客观地呈现资产结构,反映版权这一重要资产的投入产出情况,佐证经营情况;最后,因为入账前存在计量、评估程序,能够大大降低企业融资、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被“零化”“矮化”的可能,亦可以大幅降低“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滥用、流失风险。总之,从出版企业自身经营角度看,版权是否列入、何时列入企业资产表单,不存在自始至终弊大于利的问题,应该视情况对待。
2014年,我国专家曾选取20家文化领域上市企业进行统计,包括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平均比例尚不足1%。而标准普尔对美国、欧盟的500家上市公司市场价值测算表明,2007年无形资产价值占总资产比例就已经达到70%以上,其中知识产权已跃升至35%以上。通过数据不难看出,我国企业虽已逐步重视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但较西方发达国家当前的情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写本文的目的,正是站在出版单位的角度,希望大家在开发、管理、运营版权资产的进程中,不要跟风盲从,在遵循版权资产管理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能够立足实际,独立思考,扬长避短,使各自的版权资产管理运营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本文首发于2015年11月《中国出版》杂志。原标题《出版单位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应关注的三大问题》。作者授权中国版权服务微信公众号发表。)
编辑 | 徐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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