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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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亚运会版权咋回事

9月23日,杭州第19届亚运会正式拉开帷幕。作为一项国际性赛事,杭州亚运会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及影响力,版权保护也越来越被重视。今天就带大家去了解下亚运会中的版权。亚运会版权,是指亚奥理事会、亚组委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就亚运会有关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比如,大家熟知的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吉祥物“宸宸、琮琮、莲莲”等。当然,杭州亚运会版权保护范围远不止这些,还涵盖了火炬、奖牌、纪念章、服装、纪念品等各个领域。以亚运会吉祥物玩偶为例,如果未经亚组委、亚奥理事会授权许可,制造、销售那些假冒的特许商品,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如需购买杭州亚运会官方特许商品,请认准杭州第19届亚运会特许商品线下零售店及线上官方购买渠道。亚运会期间,精彩纷呈的体育赛事节目也吸引着千万观众,因为亚运会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运用了大量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主体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版权保护。因此,未经视听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视听作品,构成侵权。某些媒体或者大V博主未经授权擅自剪辑亚运会节目片段并且在平台上播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护航亚运,版权同行。对杭州亚运会的版权保护,是对每一位奋勇拼搏的运动员的最大尊重。大家在接触亚运会相关作品、产品和衍生品时应格外留心,谨防侵权。若发现身边存在侵犯杭州亚运会版权的行为可及时进行举报,为保护杭州亚运会版权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期统筹
202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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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版权文化传承传播——从苏轼看我国宋代版权文化

|《人民政协报》(2023年9月11日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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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logo版权登记有据可查

近日,待映电影《热烈》的著作权人: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儒意”)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一条维权声明,引起了大众广泛关注。维权声明中展示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放的“热烈”logo系列作品登记证书,并阐述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含有“热烈”logo图案的衍生产品均属侵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且保留追诉权利。与此同时告知大家官方衍生品销售渠道之后会陆续公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温馨提示从版权公共服务的角度来说,版权登记不仅发挥着证明权属关系的重要作用,也是创新实力的体现,能够有效增强市场竞争力。作品登记证书是作品创作原始信息或权利变动基本信息的记载和公示,也是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为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权利提供了安全保障。近年来,作品版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文件被电商平台广泛采用,很多交易平台在确权维权时都要求商家上传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来证明其权属关系。上海儒意向电商平台提交了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有效展开维权,为此事情的迅速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权属证明,也为后续电影衍生品的授权开发保驾护航。伴随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优秀的影视作品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也为影视产业发展带来了更多机遇和挑战。对于版权保护工作来说,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不仅仅停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等,在优质内容的助推下,大众对影视衍生品的需求愈加旺盛。影视作品及其衍生品相关版权的开发与授权尤为重要,涉及影视作品的美术设计、人物形象、文字剧本、主题音乐、服装饰品等。随着影视版权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版权领域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从“让我登记”到“我要登记”的转变,作品登记数量逐年递增,彰显了作品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级版权保护和服务机构,在优化提升版权登记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围绕作品、产品、衍生品“三品”逻辑,搭建自动赋权、登记确权、交易授权、纠纷维权、规则护权“五权”理论架构,积极发挥版权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和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本期统筹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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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集锦 | 共建互联网版权新生态分论坛圆满落幕。金句频出,不容错过!

8日,2023文化强国建设高峰论坛——共建互联网版权新生态分论坛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落下帷幕。本次论坛着眼数字版权助力数字中国建设,立足全球共同面临的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挑战与机遇,聚合数字文化新成果,探索互联网版权新机制,与生态各方共话互联网版权中国式解决方案。论坛现场观点金句频出,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本次论坛的精彩瞬间!主旨发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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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3天 | “2023 文化强国建设高峰论坛——共建互联网版权新生态分论坛”即将开幕!

瞬息万变的全球互联网环境,我们面临怎样的挑战与机遇?文化强国的使命召唤,我们有哪些互联网版权保护的中国式解决方案?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清晰确定的数据权属能够更好地支撑、助力我国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虚实融合,互联协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诚邀您参加2023年6月8日在第十九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期间举办的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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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版权登记网上办理试运行的通知

为推动软件登记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软件登记工作效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版权中心”)将于2023年6月1日起试运行软件版权登记网上办理。自6月1日起,申请人、代理人请按照版权中心软件登记系统提示说明操作,在线填报登记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文件,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无需再向版权中心递交或邮寄纸介质登记申请材料。6月1日之前在线提交的软件版权登记申请仍按原有方式办理。版权中心邮件处理中心不再接收6月1日起寄出的软件版权登记邮寄申请材料。版权中心天桥版权登记大厅将延长20个工作日,继续办理软件版权登记及查询的受理业务至6月30日为止。由于软件版权登记网上办理试运行以及存量纸介质登记申请材料处理量较大等因素,可能会使您在线提交的申请不能即时受理审查,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特此通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23年5月25日本期统筹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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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版权保护开启新篇章 推动演艺版权资产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

5月19日,国家大剧院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百部剧目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签约仪式在京举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孙宝林,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大剧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范继红,党委副书记高烨,国家大剧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志祥,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诚出席签约仪式。在致辞环节,孙宝林首先代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出席本次签约仪式的各位领导、嘉宾和媒体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在演艺领域,版权是创作思维的智慧呈现,是创新精神的成果凝结,是创意造就的文化瑰宝。版权资产作为演艺单位的核心资产,具有可确权、可评估、可交易、可质(抵)押、可转化、可变现的特性,是推动演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因此,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对演艺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孙宝林表示,版权中心与国家大剧院具有深厚的合作和交往基础,“百部剧目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协议的签署是双方开展友好合作的新的重要成果,开启了版权工作服务表演艺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今后,版权中心会继续按照国家版权工作总体部署,服务国家经济主战场、服务科技创新创造、服务文化繁荣发展、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服务创作人权益,不断开创版权保护和服务工作的新局面。王宁在致辞中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给予大剧院一贯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做好版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是从国家战略高度和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夯实文化强国建设基础的重要举措。版权资产是大剧院宝贵的财富和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化文化交流互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大剧院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针对大剧院百部原创与制作剧目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合作,既有助于建立起以权利管理、价值管理和风险控制为主的版权资产管理体系,又有助于打通文化艺术机构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为大剧院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范继红副主任、李志祥副院长分别代表版权中心和国家大剧院签署“百部剧目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协议,孙宝林主任、王宁院长、高烨副书记、王诚副院长在场见证。双方希望以此次签约为新的起点,携手推动表演艺术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积极力量。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是版权中心首创的、面向文化科技企业提供的版权咨询服务业务。十几年来,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已形成标准引领、政策推动、咨询服务配套、专业化团队支撑、信息化平台辅助、系统集成的高端咨询服务体系,与数十家文化科技企业成功开展各具特色的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合作并取得良好成效。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促进文化科技企业版权内容创造,理顺版权保护机制,优化版权要素配置,提供包括版权资产清查梳理、流程设计、建立管理制度、专业化培训等服务的版权资产开发运营综合解决方案,在思想理念、建章立制、资产转化、管理运用等层面建构完善、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体系,让版权资产真正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助力文化科技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期统筹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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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人谈2022年度十大著作权人遴选发布活动

2023年1月11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版权中心”)向社会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著作权人遴选发布活动”通知。广大著作权人积极踊跃报名参加活动,同时也就关心的问题纷纷致电问询版权中心。版权中心对广大著作权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给大家一并予以解答。问:十大著作权人遴选发布是版权方面的活动,为何于全民阅读大会期间举办?答:版权中心“2021年度十大著作权人遴选发布会”并入首届全民阅读大会举办,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为推进新时代全民阅读,提升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今年我们将以“版权护航阅读与推广”为主题,在第二届全民阅读大会期间继续举办2022年度十大著作权人遴选发布活动,进一步将版权保护与全民阅读紧密相连,推动版权保护服务与全民阅读相互促进,高质量发展。问:本次十大著作权人遴选发布活动与往年相比,主办单位有无变化?答:本次遴选发布活动增加了主办单位。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版权协会、浙江省版权局共同主办,以充分发挥全国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号召力、影响力、公信力,以及第二届全民阅读大会主办地浙江省版权局的重要作用,增加十大著作权人遴选发布的覆盖面和广泛性,为促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贡献版权力量。问:十大著作权人遴选范围是什么?答:为进一步提升十大著作权人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影响力,本次遴选发布活动从原来限定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过版权登记的范围,扩大为中国版权协会和31个省区市版权局也可以推荐申报候选人。也就是说,凡是在国内进行过版权登记的都可报名参加十大著作权人遴选发布活动。问:十大著作权人遴选涵盖哪些方面?答:本次遴选发布活动扩充了遴选种类,分为计算机软件和作品两大类。其中软件遴选出10名十大著作权人。作品又细分为美术类、文字综合类2组,每组各10名十大著作权人。这样一共将遴选出30名。问:遴选出的十大著作权人将会获得何种奖励?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版权协会、浙江省版权局将在第二届全民阅读大会期间,于“4·23世界图书与版权日”举办“2022年度十大著作权人发布会”,公布“2022年度十大著作权人”。遴选出的软件和作品十大著作权人,不仅获得十大著作权人的荣誉称号,还将获得主办方颁发的奖牌,其获奖宣传视频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传播。如需了解十大著作权人发布会的具体形式、内容,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中国版权服务微信公众号查看有关报道(链接视频:北京卫视关于“2021年度十大著作权人发布会”的报道),参考了解相关情况。问:报名参加遴选的著作权人提交的材料有何要求?答:报名参加遴选的著作权人需提交三类材料,一是文字材料(1500字以内),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版权工作相关情况及管理经验,获奖情况,历年版权登记总量,登记代表作品(3个以内)情况介绍及其社会、经济价值阐述等。二是图片,需提交单位标识图(单位logo)、法人代表商务照各1张。要求画质清晰,大小2M以上。三是视频,需提交制作剪辑完成的宣传片,内容包括单位整体情况展示、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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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精选2022年第24期 | CPCC独家

a.s.(斯柯达汽车公司)Avatar标识美术作品(LOGO标识)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清水栄一,下口智裕机动奥特曼·北斗星司形象美术作品(动漫形象)智普堂英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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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精选2022年第22期 | CPCC独家

(利奥游戏公司)英雄联盟手游艾欧尼亚杯图形美术作品(LOGO标识)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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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林:讲好版权文化故事

本文转载自学习强国平台,文章来源人民政协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文运与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新时代中华大地上的成就和奇迹,离不开中华文化的渊源和滋养。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文脉赓续,弦歌铮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着源源不断的精神给养。不忘本来,扎根中华大地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深厚、源远流长,既深深镌刻于中华血脉,又深刻影响了人类文明,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是我们坚定文化自信的根基和源泉。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改革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创造了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赓续中华文明血脉,让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更坚定。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不忘本来,就是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忘来时路,就是要坚决守护好中华文化之根脉和党的初心使命。方知向何行,就是要用新时代新征程的文化建设,不断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吸收外来,文明交流互鉴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兼容并包,海纳百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中华文明是生发于中华大地上的悠久灿烂文明,也是在与其他文明交流互鉴中不断丰富和壮大的文明。吸收外来,就是要以兼容并包的胸怀博采众长,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在文明交流互鉴的大历史格局中,中国作为具有5000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们有理由以历史自信放眼全球、平视世界。在推进文化建设中,要不断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努力做中华文化的传播者、实践者,做人类文明的共同赓续者。我们要以胸怀天下、海纳百川的气度,吸收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提供镜鉴。面向未来,坚持两个结合不忘本来、吸收外来,才能更好面向未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文化繁荣发展来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引领。面向未来,要不断夯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坚定历史自信和历史自觉,做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面向未来,必须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从多个方面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自觉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升传播效能,努力在各个领域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新时代新征程,版权是文化的内核,版权作为创意的化身,在版权保护领域要努力做好“五个服务”——服务经济主战场,服务科技创造创新,服务文化繁荣发展,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服务创作人权益。我们从历史自觉和历史自信出发,主动开展版权历史文化研究,以正本清源;组织召开版权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努力在版权文化领域构建国际话语权;开展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课题研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积极参与版权领域全球治理。以实际行动努力讲好中国版权文化故事,以版权的一隅之功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贡献应有力量。(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不错过每一次精彩推送把中国版权服务设为星标吧★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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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精选2022年第21期 | CPCC独家

ROPENET美术作品(LOGO标识)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npel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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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十年】孙宝林:版权更好服务美好生活

2021年12月7日,在当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头版《建党百年路
2022年10月14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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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精选2022年第18期 | CPCC独家

第一季视听作品(动画片)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萌版创创侠表情包视听作品(动态图)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小哥宝美术作品(卡通形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黄埔区委员会“靠埔青年”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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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2022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2月排行榜(Top10)

68003220联系人:赵玺、贾梦晗邮箱:scria@ccopyright.com本期统筹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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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2022年春节微平台快速预约放号时间调整通知

根据国务院2022年春节放假的通知(春节假期1月31日至2月6日,共7天,1月29日、30日上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天桥版权登记大厅和雍和版权登记大厅)快速预约放号时间做出调整: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不放号。2022年1月17日至1月21日放2月7日至2月11日的预约号。2022年1月22日和1月23日放1月29日和1月30日的预约号。2022年2月7日起恢复正常放号周期。天桥版权登记大厅和雍和版权登记大厅的所有业务均需通过微平台预约后方可办理。不错过每一次精彩推送把中国版权服务设为星标吧★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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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2022年元旦微平台快速预约放号时间调整通知

根据国务院2022年元旦放假的通知(元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天桥版权登记大厅和雍和版权登记大厅)快速预约放号时间做出调整:2021年12月27日不放预约号,其他日期正常放号。不错过每一次精彩推送把中国版权服务设为星标吧★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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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始华夏地 奋进新征程——建党百年版权保护回顾与展望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也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版权保护的理念传入了中国。在苏区,我们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的规定,如《宣传工作决议案》《关于建立全国书籍刊物发行工作的决议案》等。毛泽东1939年致周扬的信和194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稿酬标准提出了意见。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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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杂志2022年征订开始啦!知产工作者必看!

打印下方订阅回执单,或联络王老师(010—68003570)索要回执单电子版,填写后发至邮箱:zgbqbhzx@126.com,或传真至010—83197912;发送回执单后请与王老师确认。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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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青年!第三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结果今日揭晓

由国家版权局主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中央级期刊(双月刊)。
202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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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 第三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启事

▽经过初审、终审、公示,最终评选出: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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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问题解答

1为了有效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尽可能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根据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情况,在此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统一答复:问:已经预约了大厅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如何办理?答:已经预约了北京天桥和上海、成都、深圳版权登记大厅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的办理人,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北京天桥办公区(申请材料邮寄地址见文末)。请在邮寄材料的首页单独附页注明如下信息:已预约的版权登记大厅名称、预约办理日期、预约码、预约人姓名和手机号。我们将按照预约办理日期顺序尽快处理,办理人可登录中心官网查看办理进度和状态。特别提示: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已预约的办理人取消预约或爽约的,不计入爽约次数。问:原定在大厅领取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怎么办?答: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暂停证书现场发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天桥版权登记大厅的待领取证书,办理人急需领取的,可拨打010-64097920沟通咨询。上海、成都、深圳的版权登记大厅待领取证书将通过邮政挂号信进行发放,办理人也可拨打010-64097920申请以快递到付的方式邮寄证书。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版权登记大厅的待领取证书,办理人急需领取的,可拨打咨询电话申请以快递到付的方式邮寄。北京天桥大厅:010-68003887-7255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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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精选 | CPCC独家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之铁道机车用压缩空气干燥器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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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评 | “山寨”汉服侵害著作权被判高额赔偿

本文为作者授权中国版权杂志(ID:chinacopyright2017)微信公众号首发。中国版权服务(ID:CPCC1718)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编辑,未经授权,转载必究。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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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IP孵化的秘密|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高阶课在上海成功举办 (内附课程提纲)

现场视频现场图片小堂主为您带来中国版权共享课堂最新资讯~18月30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版创意设计产业基地(IF如果)协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17期——高阶课(上海站)在上海成功举办。本期共享课堂邀请到张小盒IP创始人,“和女儿的日常”监制、“键盘仔”及小房子IP主创,著名品牌营销创作人、动漫人陈格雷,以“IP孵化从0到1”为主题展开授课。来自莘庄工业区、上海市闵行区文化产业协会和中版创意设计产业基地的50余名学员参加本期课堂。陈格雷先生现场授课现场图集课程内容提纲第一章:IP到底是什么?●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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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抢订 | 张小盒之父深度解析IP孵化如何从0到1 共享课堂高阶课8月30日上海开讲

想了解更多IP孵化的内容吗?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高阶课特邀张小盒创始人陈格雷为您解读IP孵化从0到1的原理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高阶课(第17期)❖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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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 王迁:著作权保护的若干新问题和疑难问题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19年第三期,中国版权服务(ID:CPCC1718)微信公众号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编辑,未经授权,转载必究。编者按:《中国版权》杂志自2016年起,每年第一期受权发布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大知识产权法院上一年度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2019年,杂志集结全国17家法院,汇总近70件2018年著作权典型案例与评析,于2019年第一期《中国版权》杂志权威发布,并在2019年中国版权服务年会期间举办“2018著作权典型案例全景评析与法务研讨会”,邀请在著作权领域有深厚实力且经验丰富的版权专家、资深法官、著名学者和专业律师,从著作权司法、学术、实务等多角度进行深入讨论。本文源于本次研讨会上王迁教授的发言。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一、与录音制品有关的著作权问题这次报送的典型案例中,很多都涉及与录音制品有关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阅读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过去大家都捧着一本小说书来读,现在很多人都是上喜马拉雅等APP下载一本有声书来听。如果有人在家里朗读了一部小说,把朗读的声音录下来,然后上传至喜马拉雅等APP传播,涉及怎样的专有权利?对此问题我们应该予以澄清。(一)制作有声书的定性本次报送的案例中有一个是“谢某诉懒人在线公司案”。该案所涉及的合同记载了作者与有声书制作者的约定,也就是将文字作品的表演权和改编权授予有声书的制作者,这说明合同双方都认为把阅读之后的录音上传,涉及的是表演权和改编权,我个人认为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首先,一个人在家里读小说,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表演呢?它是一种表演,这没有问题,但问题是与表演权并没有关系,因为表演权控制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公开表演,而在家里读书,即使嗓门再大也不属于公开表演的范畴。所以它是表演,但不是公开表演,不涉及表演权。把朗读的声音录下来上传到APP供其他网友点播和下载,这种行为是否涉及作者的表演权呢?在我国同样不涉及表演权,因为涉及的行为是对作品表演的录音通过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即对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行为,只不过这个时候作品不是以文字形式出现,而是对作品的表演,也就是以朗读的录音形式存在。这种行为已经归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不能再用表演权去规制。朗读小说之后,将录音上传的行为是否涉及改编权呢?《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基于原作创作出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行为的本质,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的表达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改编是和新作品联系在一起的。而将一本小说进行阅读涉及改编吗?也许阅读者会配一些音乐,但是配乐本身并不是一个独创性的行为,不能产生新作品,而朗读本身也不可能是一个独创性的改编行为。如果我们认为一个人只要读一本书,就成了这本书的演绎作品的作者,则会导致法律逻辑上的混乱,它意味着表演者权将毫无存在的意义,因为表演者都成了作品的改编者,也就成了作者,这样就会完全架空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规定,所以对作品进行朗读,在著作权法当中的定性很清楚,这是表演,不是改编。把对作品的朗读录制下来是什么行为呢?我认为应该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本来就包括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如何把作品以录音的方式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呢,必须有人把它读出来,这就意味着把作品的朗读录制下来是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复制行为。《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3款对此作出了更为清楚的规定:所有录音和录像均应被认定为本公约所指的复制。所以朗读小说并录制的行为是复制行为,不是改编行为。对表演的声音的录制,会形成录音制品,因此结论就是在家里对小说进行朗读是表演,但不涉及表演权,对小说朗读的录制则涉及复制权。那么将小说朗读的录音上传至互联网,又涉及何种专有权利?这种行为应该是对小说、朗读的声音(表演)和由此形成录音制品的交互式传播,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我认为杭州市中院在“谢某诉懒人在线公司案”中作出了非常准确的判断,判决书指出:“朗读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属于对作品的表演,朗读本身不会对作品增添新的独创性成分,虽然对同一作品不同朗读者在朗读时会对音调语速作出不同选择,甚至会附加个性化的背景音效,最终传递的感受是不同的,但是这种选择和编排没有改变作品的文字内容,也就是没有改变作品的表达,所以不属于对作品的演绎,因而涉案的有声读物实为录音制品,是对涉案作品的复制,而不属于对涉案作品进行演绎之后形成的新作品。”法院的认定是非常准确的,我个人也很赞同。(二)录制者权的保护和录音制品有关的另外一类问题涉及典型案例中的一个判决,就是对录制者权的解释。比如,有人把一张音乐专辑中的原唱抹掉了,只剩下伴奏音,然后提供伴奏音的点播。对这种行为,各位在唱卡拉OK的时候经常遇到。卡拉OK厅传播的音乐电视本来是带着歌手原唱的,卡拉OK厅通过技术手段把原唱抹掉,只剩下伴奏音,供大家随着伴奏音来唱歌。现在音乐电视的制作者未经许可,抹去他人制作的录音制品中的原唱声,但留下了伴奏音,该行为是否侵犯录制者权呢?我们通过“酷狗公司诉天格科技公司案”的判决书来分析一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称“录制者对乐器的选择、曲风的编排、表演者演唱的录制和后期的剪辑均投入了一定人力、物力、智力制作完成,录制者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有成果皆付出了独创性的劳动,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这么主张实际上是希望法院认定什么?原告是希望法院把录下来的录音认定为作品,否则不会提出“独创性劳动”这个说法。如果原告所述的都是事实,其对于乐器的选择、曲风的编排、演唱的录制、后期的剪辑制作都投入了一定的体力劳动、资金,甚至是有智力的投入,那么是否能够形成作品呢?需要指出的是,世界上的确有一些国家把录音当成作品保护,比如英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皆是如此。英国《版权法》规定的七类作品中,录音是一种法定的作品类型,美国《版权法》也是如此。这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的结构和我国《著作权法》是不一样的。美国《版权法》根本没有规定任何邻接权,从头到尾保护的只有作品,英国《版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中不包括录制者权,中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进行表演的录音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形成作品的,否则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录制者权和录音制品的规定将变得毫无意义。为了形成录音所需要的制作技术,包括后期制作或者编辑,本身不可能形成作品。或者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立法本身就决定了它的独创性到不了形成作品的高度。对乐器进行选择,对表演风格进行安排这类行为,最多与表演者权有关,表演者以怎样的风格、怎样的乐器去表演作品,和作品的创作没有关系。当然,如果在录制的过程中对被表演的作品本身进行一种独创性的修改,从而让它产生新的表达,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形成新的作品。音乐界普遍认同编曲可能形成新的作品,比如把钢琴曲改成二胡或琵琶曲,音乐界人士普遍认为这属于创作。这点我现在是认同的,因为我发现为了把钢琴曲在琵琶上弹奏出来,不仅仅是需要乐器本身的转换,而是必须对曲子本身进行相当程度的修改,否则没有办法用琵琶弹奏,这个过程有可能会产生新作品。当然,也只有这种情况才能产生新作品。通常情况下唱片公司安排一名歌手对作品进行演唱并进行录制,不可能产生新作品,只能产生对作品的表演和录音制品。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对录音制品的定义是“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品”和“录制品”的用语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录音制品就是载有录音的录制载体,比如CD塑料片或者录音带(磁带),实际上不是这个意思,录音制品是指录制的结果,也就是在载体上固定并呈现的声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2条(b)款对录音制品的英文表述是Fixation,既然录音制品是指载体上承载的声音,那就意味着他人未经许可对这个载体上记载的声音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进行未经许可的利用,可能就会侵犯录制者权。回到卡拉OK的例子,被告未经许可把CD中原唱的声音抹掉了,只留下伴奏的声音,然后被诉侵犯录制者权。有人担心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会导致这么一种情况发生:录制者既对原唱的声音享有录制者权,又对伴奏的声音享有录制者权,从而对CD当中的录音享有两个录制者权。我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以金庸先生的小说为例,金庸先生的小说往往是先在报纸上连载,连载结束以后才集结出版。他的第一部小说《书剑恩仇录》至少连载了一年,如果中间某一天,有另外一家报社未经许可就把原载的小说某一集放在自己的报纸上刊登(香港并没有内地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这种情况下金庸先生起诉转载者侵权能不能告赢?当然能告赢,但这是否意味着由于小说连载了365天,金庸先生就对这部小说享有365个著作权?我们应当采用的思考方法,是将被利用的部分单独抽离出来,看其能否作为作品受到保护?如果抽离出来的部分本身能够受到保护,说明这是整部作品中的实质性部分,未经许可使用这部分就可以构成对这部分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如果另外一家报社未经许可把金庸小说全部复制了,金庸先生去起诉,当然可以说报社侵犯了《书剑恩仇录》的著作权,但不能因为小说连载了365天,单独抽离出来使用的每一集都能够形成受保护的部分,就说侵害了365个著作权。这个说法当然是不成立的。在“酷狗公司诉天格科技公司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录音制品的内容包括歌曲伴奏和演唱的录音,二者的结合构成录音制品的整体,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单独利用歌曲伴奏或者演唱的声音实施受著作权法控制的行为。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包括录音制品中的全部内容,并不影响对侵权的认定,因为未经许可使用抽离出来的、能受保护的部分也是侵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录音制品中的伴奏和演唱进行分离已经成为现实,伴奏是本案录音制品中的重要内容,由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方未经许可抹掉原唱后,单独利用其中伴奏的声音并传到网上让公众点播,同样侵害了录制者的权益,我个人也是完全赞同的。二、与美术字有关的著作权问题最后想和大家探讨的内容就是关于美术字的著作权问题,因为典型案例中有好几个都涉及到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美术字。现在我们看到的案子用的就是BIOU的变体,法院认为这种变体的独创性不够,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下面的两个包装分别是原告和被告使用的美术字及装潢,就是“中草药”三个字的写法和背后的背景,法院也认为不能构成作品。但在其他案件中,法院认为“美丽俏佳人”的变体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属于作品。“每日坚果”的艺术体也构成作品。表面上看好像判决的标准不是太一致,回溯之前法院的判决也有类似的现象。■■■■■再看一个的品牌,文字字体是经过一定艺术处理的,法院认为独创性不够。就是把英文Exception翻转过来,就像照镜子一样。这是一个商标,法院认为这种变形的字母本身并不构成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超羣”美术字的案件中,也认为涉案的“超羣”两字的写法太普通了,不构成作品。但在Gmail商标行政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Gmail的字母组合是否构成作品,应做整体判断,标识中某个构成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不代表标识整体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推翻了一审法院对Gmail不属于作品的认定,转而认为不能对Gmail标识的智力创作高度要求过高,应认定Gmail标识属于作品。■■■■■我个人的看法是,对美术字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应当从严把握。原因在于文字本身有固定的结构,而且文字书写的历史很长,无论中外都是如此。各种文字变体早已有之,除了用毛笔来写书法的情况(毛笔笔锋很宽,能够写出的变化较多)之外,其他文字书写的变化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公共领域中早就有的,或者写法变化没有那么大,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作品的标准就应从严把握,以防对公有领域的侵蚀。对英文字母变体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更要从严把握,因为英文字体的变化和中文相比要更小一些,所以法院认定、“”不构成作品,我是赞成的。很多美术字是作为商标使用的,如果我们把认定作品需要的独创性降得很低,将导致大量作为标识注册和使用的文字变体都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那么有可能会对注册商标制度产生一定的冲击。大家知道,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按照类别进行的,对在甲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提供的保护原则上不能跨到乙类商品,除非是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而作品的保护是不分类别的,著作权法从来没有规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作品才构成侵权;而是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就可以构成侵权。一旦把Gmail标志作为一个作品提供保护,谷歌就不需要注册商标了,因为只要他人未经许可在任何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都将构成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这显然就把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界限打破了。在钟某诉碧欧化妆品公司一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对字母进行了变形处理,但是这种变形处理尚未达到作为造型艺术作品的创造性高度,由于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有所不同,专利权和商标权是需要经过授权产生的,而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的,故在考虑是否赋予经营标记著作权时,应从严认定该标记构成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法院这一观点我个人也是赞同的。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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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评 | 云计算知产侵权第一案 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责任边界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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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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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评 | 涉及公知技术的产品说明书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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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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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评 | 视频虽短 体现出个性化表达的就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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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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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高阶课(上海站)成功举办

6月14日,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中版创意设计产业基地和莘闵留创园协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高阶定制课暨第13期中国版权共享课堂在上海成功举办,本次共享课堂是《中国版权》杂志社企业高端定制系列课程之一,邀请到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中国版权》杂志专栏作者宋海燕博士,以《国际影视产业发展趋势与版权典型案例解读》为主题,为现场百余名影视文化行业从业人员带来精彩的讲座。来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东方卫视中心、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闵行区文创协会、上海市黄浦文创协会、上戏电影电视学院以及众多文创企业和影视及相关企业的同仁参加了本次共享课堂。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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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课堂高端定制课走进上海中版创意设计产业基地 | 主题:国际影视产业发展趋势与版权典型案例解读

考虑到大家的需求,小堂主也特意预留了10个开放坐席,非以上单位合作伙伴也有可以报名参加,只有10个名额,机不可失~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13期)主办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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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评 | 微信公众号页面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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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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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设计版权保护助力制造业创新升级 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12期在厦门成功举办

5月30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彩虹设计网和创业树协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12期——厦门彩虹设计网高端定制课程在厦门成功举办,本次共享课堂是《中国版权》杂志社2019年推出的企业高端定制课程之一,以《创意设计版权维权操作实务流程》为主题,来自福建、成都、长沙、深圳、宁波、义乌、台州等地的200余人参加了本次学习。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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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11期在广州成功举办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广州市黄埔区版权局、广州版权产业服务中心协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11期)5月24日在广州成功举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高级法官谭海华,广州市黄埔区宣传部副部长丘秉春,中国版权杂志社社长/总编辑韩璐,广州版权产业服务中心总经理王格函,天翼爱音乐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营部总经理吴三阳,北京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沙渝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永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师、硕士生导师吴雨辉,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资深讲师杜菁,中国版权杂志社社长助理李睿娴,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广州中心副总经理侯陈雪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南版权登记大厅负责人王玉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粤港澳登记大厅负责人张青山等嘉宾参加本次课堂。本期共享课堂首次尝试大课堂模式,除了邀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谭海华带来2018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解读以外,还特别举办圆桌论坛,谭海华法官、关永红老师、吴雨辉老师、杜菁老师、沙渝晨律师5位嘉宾针对互联网环境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近三百名学员参加了本次共享课堂的学习,在答疑互动环节,嘉宾针对现场学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谭海华主题讲座圆桌论坛主持人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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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认定聚合行为性质的正确思路:评腾讯诉真彩案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19年第2期。中国版权服务(ID:CPCC1718)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和“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为了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确立平衡,著作权法采用的规则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有时与人们的直觉并不一致,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著作权法在适用方面的困难。对设置“深层链接”的定性就是典型实例。对他人已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传播的作品设置“深层链接”,供用户在点击之后在不脱离设链者的网络界面的情况下获得作品,是否与直接将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性质相同,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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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2019 共享课堂六大城市巡讲计划(主题:典型著作权案例解读)

大家好!我是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的发言人@小堂主。以后,关于共享课堂的事儿,都由我来告诉大家!在2018年,我们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等地举办了八期精彩的共享课堂,今年将会走进哪些城市和朋友们见面呢?下面,小堂主正式官宣2019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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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集训营》(第一期)开始报名啦!

学员收到系统审核通过邮件后方可缴费,缴费时间截止为3月28日,汇款时请在用途栏内注明“版权集训营”及参加活动人员的姓名。缴费后请及时将汇款凭证及参加活动人员姓名发至会务组邮箱: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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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两周 | 2019 中国版权服务年会报名火热进行中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连续十一年精心打造,版权领域最权威、最公正、影响力最大的公益性评选活动。本届主题为“尊重原创·行稳致远”。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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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段桂鉴:聚焦司法保护新实践 服务版权强国新未来——写在《2018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出版之际

本文系即将出版的《中国版权》杂志2019年第1期——《2018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的序言,作者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中国版权服务微信号受权全文发表,大家先睹为快!国际经济风云变幻,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属性日益凸显,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更是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化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可以说在这个领域,中国用较短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研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把“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重要内容。随后,北京、广州、上海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2014年正式挂牌成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作为中央级权威版权行业期刊,《中国版权》杂志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的事业奋斗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以高度的媒体责任感和敏锐的专业视角聚焦司法实践前沿,充分发挥著作权典型司法判例对著作权保护的示范引导作用,及时传播版权司法保护实践最新成果。从2016年起,已经连续三年在每年第一期杂志受权发布三大知识产权法院上一年度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报告,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刚刚过去的2018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正式挂牌);郑州、长沙、天津、西安、深圳等地新增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北京市、广州市两地新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的审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为了更好展示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新成效,及时总结和归纳我国著作权纠纷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中国版权》杂志在原有专题化呈现北京、广州、上海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年度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的基础上,积极新增成都、苏州、武汉等近20家知识产权法庭并取得授权,独家发布本期《2018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总共涉及各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70件,范围之广、案例之全堪称全国之先。从各个案例评析报告具体内容看,2018年我国著作权诉讼典型案件整体呈现出“新客体、新行为、新业态”等特点。比如,体育赛事的直播和转播纠纷、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著作权纠纷等新类型著作权纠纷案件频现;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等传统类型著作权纠纷面临的新挑战不断;诉前禁令大幅增多、侵权损害赔偿日趋提高等新形势明显呈现。面对新问题、新挑战以及新形势,各知识产权法院和各地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探索著作权纠纷的高效解决方案,精准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创新运用著作权法基础理论“释法”。本期《中国版权》杂志集中发布2018年我国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报告,清晰展现了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准确反映了我国著作权司法审判的新实践探索和理念创新,是《中国版权》杂志聚焦国家司法保护新实践,服务版权强国新未来的又一创新之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首先,集中展示了2018年全国著作权纠纷的整体形势和我国著作权审判的整体概况,有助于著作权保护文化的广泛传播;第二,清晰反映了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下著作权保护中新问题的司法审判态度,有助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理念的进一步提升;第三,准确呈现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司法的衔接状况,有助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立法的完善。当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这是为了适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的新要求。鉴于著作权司法典型案例能够最直接体现著作权保护的新要求,本期《中国版权》集中发布2018年我国著作权典型案例和评析报告,为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研究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提供了及时、真实和完整的素材和资料,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提供实践视域的同时,也必将为广大业界工作者提供最新、最全的第一手学习资料。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已经看到了信息化社会、全媒体时代的全新版权图景。全文完《2018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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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确定“独创性”标准不能忽视的两个因素|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18年第6期,原文注释省略。中国版权服务(ID:CPCC1718)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陈锦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法官。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期从事著作权审判工作,代表作有:专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等。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对于独创性的内涵和外延,国内有不同的见解。有观点认为,独创性与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毫无关系,而只能从经济学的视角加以评判。有的把独创性分为两方面的要求:(1)独立创作;(2)创作结果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还有的主张,作品的独创性即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但就笔者所了解,为何在独创性有不同标准的情况下上述观点却做出各自不同的定义,尤其在我国现有著作权制度下如何得出各自的结论,似乎论述不足。世界各国关于独创性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版权体系国家,其独创性强调的是作者的“劳动、技巧和判断”,只要作者流了汗水,有关表达就构成了作品,即采用的是“额头出汗”标准;而作者权体系国家,则采用了较为严格的独创性标准,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强调作品必须体现个性,要求有一定的智力创作水准。但在版权体系中,美国等国却放弃“额头出汗”标准,而采用“最低限度的独创性”。美国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指出:“创造性的要求是极端低的,即使是一点点也足够了。”即使是对独创性要求较高的作者权体系国家,不同国家标准也不尽相同。在有代表性的德国,凡作品具有“必要的创作高度”,即可认定具有“特别个性”,但德国的特殊又在于区分不同的作品要求不同的个性标准,大多作品要求有特别的创作高度,但对一些特殊作品,比如商品说明书、目录等则依“小铜币”理论仅要求较低度创作水平。就法律法规层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但对独创性的具体含义却没有任何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中有所涉及。根据该解释,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求成果源于作者本人,又要求该成果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性,而所谓的智力创作性应该可以解释为:能够体现作者的智力判断、选择,体现作者的个性。但对创作性的程度,司法解释同样没有提及。可以说,对于独创性,各国有不同定义,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它们的差异在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里表现的尤为明显,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也可能存在区别,它们的不同是由各国的文化、法律传统等因素所决定的。由此所导致的后果是,在某些国家被视为作品受保护的客体,在某些国家却可能无法作为作品受保护。因此,那种简单的说某个国家法律对独创性是怎么规定的、某个国家对某种表达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就由此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也当然具有相同含义、该表达也应当具有独创性,其逻辑是武断和粗暴的,也是无法接受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具体含义没有任何规定,虽然司法解释给出了“创作性”的要求,但具体标准不明;而不少权威著作在论及独创性时,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学习英国法的,便持“额头出汗”观点;有美国背景的,多从美国视角出发论述“最低限度”标准;出身德国的,则强调人格与精神,并主张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但其中能够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传统进行研究并从体系化角度进行论证的似乎并不多见,因此不够有说服力。笔者以为,基于我国法律传统以及现有著作权制度,从体系化角度出发,确定独创性标准时,至少有两个因素应予考虑:第一,应当考虑到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的差异。在版权体系下,只要作者流了汗水,有关表达就构成了作品;版权体系重在对作品的利用,侧重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在作者权体系,作品必须体现个性,同时侧重于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可见,二者关于独创性的哲学、文化基础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并由此带来整个制度上的不同走向。美国等所采取的“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则介于二者之间。有观点认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已经采取了类似美国的低门槛标准。确实各国关于独创性的差异有一种逐渐淡化的趋势,但得出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采取了低门槛标准的结论似为时尚早。以欧共体为例,为了弥合作者权体系与版权体系之间的差异,欧共体颁布了一系列协调成员国版权立法的指令,1991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指令”提出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标准,该标准既否定了作者的人格印记和精神印记的标准,也否定了技能、劳动和判断的标准;1996年的“数据库保护指令”亦如此。但该两个指令“提出的‘作者智力创作’标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于版权法体系和著作权体系在作品原创性标准方面的弥合,却是非常有限的。”即使在欧共体的范围内,两个体系的融合,仍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原因在于,关于独创性标准,各国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传统,很难因为一两个指令就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某些具体制度上借鉴了版权体系,如“法人视为作者”,但我国总体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著作权法整体上、架构上也与作者权体系基本一致,比如都规定作者享有人身权,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等,因此,在研究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时,作者权体系中的独创性标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第二,应当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作者权体系国家大多区别不同的对象设置了著作权与邻接权,其标准之一在于独创性的高低。表演、录制活动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表达的个性化选择,但独创性程度不高,无法达到作者权体系国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基本要求,因此,作者权体系传统的著作权法不能用于保护这种劳动。我国对著作权和邻接权加以区分的立法正是借鉴自作者权体系。相反,版权体系没有邻接权的制度设计,其对独创性采用“额头出汗”或者较低标准,从而把一些独创性不高的对象纳入了著作权的范围。美国即认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都是录音制品的“创造者”,从而把录音制品纳入了作品的范畴,同时又依据较低的独创性标准,认为广播组织播放的几乎所有节目都可以构成作品,这样就从作品角度提供了对广播组织的保护。英国同样把录音、广播节目归入作品之中。有趣的还有台湾著作权法,其具有大陆法传统,但又较多借鉴了英美法一些制度,其在没有邻接权制度的情况下,把表演、录音规定为了作品类型。当然我国是否完全保持与作者权体系一致的独创性标准,也要慎重考虑,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种类比德国等国家要少,如果独创性标准较高,则会把一些含有独创性的成果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显然,邻接权制度的设立对独创性标准的确定亦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责编|常青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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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的法律定性

本文原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18年第5期,原文注释省略。中国版权服务(ID:cpcc1718)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要: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但并不属于交互式传播,因此并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同时包括了对作品表演的“公开传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可以规制上述行为。但《著作权法》并未分清“公开传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中规定的表演权只能规制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不能规制“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上述行为应被纳入“兜底权利”的规制范围。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受邀担任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协办的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大赛的公益形象大使。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网络主播”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些“网红主播”在直播中进行演唱歌曲,吸引了大量网络用户,但往往并未获取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已经引发了纠纷。对他人音乐作品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传播需要获得许可,否则可构成侵权,对这一点应当早有共识。问题在于,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哪一项专有权利?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还是“兜底权利”?这与法院正确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侵权认定,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专有权利的许可都有密切的关系。本文试对此进行讨论。一、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从直观的感受出发,从业者可能会觉得对该行为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毕竟对歌曲的演唱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但这一观点无法成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行为必须“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表述直接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的后半句(“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对此,无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讨论条约起草的《基础提案》还是国际学术界的解释,均指出该行为只能是交互式传播,也就是可以使用户进行“点播”的行为。WCT的《基础提案》指出:“该条后半句的主要目标是澄清:交互式的按需传播行为是该条规制的范围。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确认相关的传播行为包括公众中的成员能够从不同的地点和在不同的时间获得作品。个性化选择的要件暗示了获得作品行为的交互式性质”。在缔结WCT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会议主席对WCT第8条作出的说明是:“该条的后半部分针对通过在交互式系统中(in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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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何为“实质性相似”?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18年第5期,原文注释省略。中国版权服务(ID:cpcc1718)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温馨提示:
201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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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课堂第九期在深圳成功举办 祝建军法官主讲著作权司法保护裁判规则|内附PPT

8月25日,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九期在深圳永丰源瓷文化创意产业园成功举办。本次共享课堂邀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法官主讲《著作权司法保护裁判规则》。来自深圳、广州、东莞等地百余名学员全程参加了本次学习。在答疑互动环节,祝建军法官针对现场学员提出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课程结束后,学员们参观了永丰源瓷文化展厅,观赏精美瓷器,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版权》杂志社社长助理李睿娴女士、执行副主编常青女士,国瓷永丰源行政副总裁黄伟星先生、人力资源总监吕乐女士、法务负责人陈文成先生出席了本次活动。现场图片祝建军法官现场授课
201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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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课堂第八期首推高端定制课 版权名师团走进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

7月12、13日,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八期——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定制课程在南京成功举办,本次共享课堂是《中国版权》杂志社推出的首期企业高端定制课程,宁海商标40余名员工全程参加了本次学习。中国版权共享课堂是《中国版权》杂志社2017年推出的全新专业共享平台,旨在以《中国版权》杂志为核心,打造线上线下互动的全媒体传播新形态,以回馈读者、让更多的人了解版权受益于版权。此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举办了共七期百人大课堂,本次课程是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首次针对市场需求专门设计推出的企业高端定制课。在筹备本次定制课程过程中,《中国版权》杂志社根据前期调研和宁海商标提出的个性化需求,在中国版权共享课堂专家库中筛选,最终选定了李明英、梁飞、程晨三位版权领域资深专家作为本次课程讲师,提出了定制课程内容方案,在征得宁海商标认可后,杂志社组织讲师团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课、磨课,通过精心准备,确定了《版权保护常见问题解读分析》、《作品著作权登记实务概要》、《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指南》授课内容,最终呈现了三堂精彩的主题课程。在课后的互动环节中,三位讲师耐心解答了现场宁海商标学员在理论上、业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宁海商标在业务发展期间夯实了从业员工的知识储备。现场图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主任李明英现场讲授《作品著作权登记实务概要》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金牌讲师梁飞现场讲授《版权保护常见问题解读分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主任助理程晨现场讲授《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指南》学员认真听课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简介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江苏省地方标准“商标代理服务规范”的制订者,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商标代理组织,拥有包括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律师、ICAD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知识产权管理师在内的成熟专业服务团队,迄今为止,宁海商标已积累了为20000多家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品牌服务的经验。在国家大力提倡创新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背景下,宁海商标在继续深耕商标领域的同时,也越来越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公司在版权领域做出新的业务发展规划,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的首次高端定制课程落地宁海商标正是基于此。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员工集体照精彩回顾●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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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谈版权|王迁:版权保护 对于鼓励创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协办的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大赛,邀请到了在文化版权领域非常有影响力的三位重量级嘉宾担任公益代言人。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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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谈版权|王军:年轻人多多参与版权工作 对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协办的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大赛,邀请到了在文化版权领域非常有影响力的三位重量级嘉宾担任公益代言人。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