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评 | 视频虽短 体现出个性化表达的就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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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
朱阁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案情介绍】
原告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被告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上述传播行为和消除水印的行为,均是百度公司所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属于作品,被控侵权短视频系用户上传,百度公司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本案中,党媒平台及人民网的示范视频和网络下载图片是原本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元素,“黑脸V”将上述元素结合制作出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与前两者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故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创作性”时,法院考量如下因素:第一,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第二,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第三,“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自强不息,勇于面对大灾大难,从来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内涵。“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种温情的祝福、一股向前的力量。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抖音平台上其他用户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分享行为,亦可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故法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符合创作性的要求。
综上,“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令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分析】
一、独创性标准的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2.是否具备“创作性”。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个要件的把握比较统一,往往从“并非对他人作品的抄袭”这一方面着手,只要相对方未举证证明存在在先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其他作品,即可认定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对于“创作性”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的裁量空间较大,有“是否为个性化的表达”“是否为自主意识下的选择、取舍、加工的结果”“是否会对公有领域产生影响”“是否有新颖性”等标准。
独创性的认定涉及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分配,这道线划在何处,费尽思量,划得窄了,本该纳入作品的创作未能纳入,会打击创作者的热情,划得宽了,本该进入公共领域却成私有,会限制公众的使用,窄或宽,最终都会不利于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独创性标准取决于行业及短视频本身的特点
抖音案中,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独创性的认定。两被告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表达的思想与其他用户没有差异性,不具有独创性,达不到类似电影的独创性高度要求。视频短小、传播快捷、制作简便是短视频较为公认的特点。短视频已然成了人们自我表达的工具,移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主要信息传播方式之一。短视频丰富了公众表达的方式、短视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之一,如果不给予保护,将会产生更多的侵权或被侵权的乱象,且短视频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可以放入类电作品等作品类型中进行解释,故短视频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确保文化繁荣进步、行业有序发展。
抖音案当中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由一系列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显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关于类电作品或是录像制品的形式要件。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制品作为邻接权的客体,两者享有的权项及受保护的程度均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对于这种因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我们认为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如果标准过高,可能短视频行业中就没有作品只剩制品了。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视频的预设是以电影、电视剧为主要模型的,这类视频的制作拥有的可发挥的余地、所投入的智慧、体力甚至是资金均较大,对于作品和制品的区分,有时定的标准较高。
这里的“一点火花”指的是可识别的差异性。这个差异性用我国的话语体系也可以通俗的称为“个性化”。正如本案中,党媒平台在号召公众缅怀汶川地震之时,特地强调要用“个性化的表达”。个性化体现了公众对于社会文化生活多样化的追求,适宜作为作品的入门门槛。这个差异,不是思想、意图或是创作过程的差异,是作品的最终形态与现有或同时产生的表达相比,是否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两被告在本案中提到的思想、创作过程、拍摄手法和技术手段,均与独创性的认定无关。
独创性的自由裁量也要受限于特定客体相关受众的认知。首先,创作性既是事实判断,亦是价值判断,而这个价值不能仅是个体法官推崇的价值,应尽量追求公众普遍认同的公共价值;其次,作品本身具有社会性,甚至是商品性,独创性的理解依赖于相关领域公众的理解。故本案的判决将受众的感受、其他用户对于“我想对你说”的分享行为亦作为创作性的考量因素。
目前,短视频行业中制作水平良莠不齐,传递的思想、情感有正面也有负面,抖音案中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公众乐见的形式弘扬了正能量,本案判决书中亦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传递出倡导和鼓励正能量的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这与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立法宗旨相契合,也符合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以司法裁判的强制性引导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这一司法政策导向。
本期主编 | 常青
责编 | 李睿娴
编辑 | 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