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评 | “山寨”汉服侵害著作权被判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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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雪飞主张其享有《云纹-飞鱼-(裙褴)》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印制在其销售的汉服上。自2013年起,陈雪飞即委托丰彩公司制作印染有涉案作品的汉服,并将涉案作品样图发送给丰彩公司。后陈雪飞发现,涉案作品的样图外泄,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印染在汉服上并通过天猫店铺进行售卖,故将丰彩公司、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天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98 866元及合理开支19 650元。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认为涉案作品使用的是明代服饰中的常见元素,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且其销售的汉服上的图案系其法定代表人戚轩永自行创作并进行了作品登记,与涉案作品有区别,创作完成时间早,不构成侵权。丰彩公司、天猫公司均认为其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构图精致、复杂、特别,具有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可用于汉服印染图案的美术作品,根据陈雪飞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底稿以及丰彩公司认可其于2013年即收到涉案作品样图的事实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系陈雪飞于2013年创作完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确认陈雪飞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销售的涉案汉服所用图案是否侵权,海淀法院经比对认为,涉案汉服的上身、袖子及下身裙摆上均印染有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于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其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晚于陈雪飞进行作品登记的时间,且晚于本案的起诉时间,同时亦无法提交创作底稿等证据证明系独立创作,在此情况下,二被告所称涉案汉服所用图案由戚轩永独立创作完成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最终,海淀法院认定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共同制造涉案服装,并在涉案店铺上进行销售,未为陈雪飞适当署名,侵害了陈雪飞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综合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服装的数量、正品汉服的售价等因素判令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雪飞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9 650元,未支持陈雪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分析】
本案为“山寨”服装侵害著作权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法院判决了高额赔偿,有力地保护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明确了用于印染服装的具有独创性的花纹、图案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为服装行业原创设计师的设计成果提供了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一种保护思路和途径。本案对“山寨”服装侵权的行为判决了高额赔偿,有力地保护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亦对服装设计、生产及销售的各方市场主体敲响警钟,使相关从业者了解“山寨”服装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及潜在风险,提高服装市场主体对相关法律后果的可预期性,从而引导服装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有力地保护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对于鼓励原创、完善著作权管理与交易体系具有推动作用。
由于服装市场原创动力不足、“山寨”服装侵权成本低以及权利人维权意识不足等原因,使得近年来服装产业侵害原创服装设计作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并已成为制约服装市场良性发展的一大阻碍。一些制作精美、设计独特的服装一经推出,迅速就有抄袭、模仿的“山寨”服装出现。那么,服装原创设计师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实践中,服装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按实际情况主要可分为服装图案、服装设计图、服装本身。
服装图案主要是印染或者采用其他工艺方式附着于服装上的图形、花纹、元素等,具有独创性的服装图案可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这也是前述案件中法院认定的主要思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需要指出的是,此处需判断相关的图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为体现作者的取舍、安排以及个性的表达。并非所有的服装图案都可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处于公有领域的元素、花纹、图形等应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服装设计师主张享有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服装图案的著作权,以此追究“山寨”服装的侵权责任相对较为容易,前述案件即为采取此种维权方式的典型案例。
服装设计图则主要是呈现服装的尺寸、规格、角度,用于服装裁剪的设计图,一般而言,此类服装设计图用于生产、制造服装,属于产品设计图,为图形作品。但也有部分服装设计图还展现了服装的色彩搭配、整体展示效果、选材用料等,此种类型的服装设计图如前所述,如符合美术作品的要件,亦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对于一般的服装设计图而言,按照此类服装设计图生产的服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难以认定为侵权。但如果产品设计图富有一定的审美意义、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则按照此类服装设计图生产的服装,可能构成侵权。
而对于服装本身来说,是否构成作品始终有争议。一般情况下,服装集实用性和艺术性为一体,对于能够体现艺术性、审美价值、独创性的服装设计,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具体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亦为该服装设计的线条、色彩的表达是否具有审美意义,是否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编排。在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服装设计著作权案【1】中,法院认定:胡三三及裘海索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各自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来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了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现代美感,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从该案的认定来看,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服装设计具有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应将涉案服装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但实践中,亦非所有的服装均集实用性和艺术性为一体,需要区分服装中实用性部分和艺术性部分,且艺术性部分需能够与实用性相分离。对于以满足实用性为基本特征和要求的服装本身,一般难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如前所述,如服装本身体现出其独创性和艺术性,且此种艺术性可能与其实用性相区别,则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除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外,在我国,服装行业的原创设计师们还可以利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未来,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山寨”服装现象将日益减少,我国服装行业能够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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