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评 | 微信公众号页面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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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博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案情介绍】
重庆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以下简称有线公司)针对智能EPG系统建设发布招标文件,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畅公司)与广州欢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网公司)均参与投标,欢网公司最终中标。腾讯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开发者文档》中陈述“自定义菜单最多包括3个一级菜单,每个一级菜单最多包含5个二级菜单”。
微信公众号“看客影视”的账号主体为视畅公司。该公众号首页底端的三个菜单栏自左向右依次为“功能”“微电视”和“看客中心”。点击“微电视”进入标题为“看客影视”的页面,导航栏自左向右依次为“推荐”“直播”“分类”“我的”及搜索键,点击“推荐”,页面自上而下依次显示为:一个影视作品的图片及名称,“当前热播”“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纪录片”等栏目,每个栏目下并排显示三个影视作品的图片及名称。点击“直播”,下又分为“央视”“卫视”“地方台”“电视剧”“综艺”和“新闻”栏目,其中,“央视”栏目下显示对应的央视频道并显示该频道的LOGO及当前播放的节目名称。
微信公众号“来点微电视”的账号主体为有线公司,该公众号首页菜单栏及对应子菜单显示内容与“看客影视”基本相同。点击“微电视”子菜单进入标题为“来点微电视”页面,该页面与“看客影视”对应页面显示内容基本相同。视畅公司认为欢网公司和有线公司使用了其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遂提起诉讼。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的页面设计一般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平台的开发需遵循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设定,一方面,单个菜单是根据功能的需要而设定的,其名称均为单词或词组,是对该菜单功能的高度浓缩介绍,因其思想与表达重合,故单个菜单栏不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由于手机端屏幕不同于电脑端屏幕,其可供布局的空间有限,故腾讯公司对每级菜单的数量均进行了限制,在每级菜单数量有限的前提下对多个菜单的排列组合也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罗列,不能体现设计者独特的思想,也不具有独创性。就本案而言,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电视除了直播功能外还有点播功能,因此按照“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纪录片”等对点播内容进行分类介绍、按照“央视”“卫视”“地方台”等对直播内容进行分类均属于通常分类标准,视畅公司对上述页面构成要素的选择均具有普遍通用性,不具有独创性。再者,由于手机端屏幕的局限性,手机端视频网站内容自上而下显示均为一张大图,剩下的并排两张或三张小图,这种排列方式也较为普遍,不具有可以加以保护的独创性。综上,视畅公司主张的上述页面也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视畅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在设计公众号时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否则会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视畅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该立法目的反映在作品上,就产生了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至少应与已有的作品存在些许程度的差异要求。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且在思想的表达方式唯一或者有限的情况下,该表达方式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微信公众平台开发者文档》的陈述,微信公众平台是运营者通过公众号为微信用户提供资讯和服务的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的开发需遵循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设定,如“最多包含3个一级菜单,每个一级菜单最多包含5个二级菜单”。上海视畅公司主张的“看客影视”的界面设计、网页架构和关于“功能”的一句话文字说明均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表达方式有限,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理由在于:
第一,关于“看客影视”微信公众号的首页底端有三个菜单栏,从“看客影视”微信公众号的内容来看,该公众号的功能在于实现电视端与手机端的连接互通,可以在手机端浏览想要观看的电视节目并推送至电视端,以及将手机端照片推送至电视端显示等功能。一方面,单个菜单是根据功能的需要而设定的,其名称均为单词或词组,是对该菜单功能的高度浓缩介绍,因其思想与表达重合,故单个菜单栏不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由于手机端屏幕不同于电脑端屏幕,其可供布局的空间有限,故腾讯公司对每级菜单的数量均进行了限制,在每级菜单数量有限的前提下,将多个菜单的排列组合也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罗列,不能体现设计者独特的思想,也不具有独创性。故上海视畅公司无权主张单个菜单以及多个菜单排列布局的著作权。
第二,关于点击“搜索”后该公众号推送的内容为“您好,请在聊天对话框中输入搜索关键字如:片名、主演、导演、类型或者片名首字母,即可搜索影片。同时支持微信语音搜索影片。”的消息能否构成文字作品。该消息在于提醒公众搜索影片的方式,包括输入主演、导演等关键字或者语音搜索。该消息仅两句话,58个字,且该消息仅是对搜索方式的罗列,表达方式有限,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文字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关于点击“意见反馈”后微信公众号进入标题为“意见反馈”的页面能否构成作品。该页面内容分为反馈类型;联系方式;意见反馈三项,该页面构成要素有限,其选择、编排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不能体现设计者独特的思想,也不具有独创性。
第四,关于标题为“看客影视”页面及其子页面能否构成作品。判断上述页面能否构成作品在于判断该页面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电视除了直播功能外还有点播功能。按照“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纪录片”等对点播内容进行分类介绍属于通用的分类标准。按照“央视”、“卫视”、“地方台”等对直播内容进行分类亦属于通常分类标准。故上海视畅公司对上述页面构成要素的选择均具有普遍通用性,不具有独创性。关于上述页面构成要素的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由于手机端屏幕的局限性,手机端视频网站内容自上而下显示均为一张大图,剩下的并排两张或三张小图。故在手机端页面空间布局有限的情况下,上述设计较为简单,不具有独创性。综上,上海视畅公司主张的上述页面也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五,上海视畅公司开办的“看客影视”微信公众号与重庆有线公司开办的“来点微电视”微信公众号均是向消费者提供手机端与电视端互联互通的功能,两者功能相似,用户需求亦相似,且上述公众号均是围绕用户需求并在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号的基本设定前提下进行设计的,这必然导致两个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不能因为两公众号具有相似性,就认定广州欢网公司与重庆有线公司构成侵权。上海视畅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在设计公众号时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否则会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
综上,囿于微信公众号自身功能、内容、形式等方面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微信公众号中界面设计、网页架构在构成要素的选择上具有普遍通用性,构成要素的排列形式较为简单;菜单栏、消息对话框由于其功能和字数的限制,其表达方式有限。故微信公众号的页面构成要素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要素的选择和编排不具有独创性,该页面一般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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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 乘濬
责编 | 李睿娴
编辑 | 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