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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丨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文件应清晰、完整

金融诉讼团队 申骏律师 2022-05-18

作者:许建添、张健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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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以债权转让为前提

保理(本文仅指商业银行保理),是指债权人依据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将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基础交易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向债权人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及坏账担保等。可见,保理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银行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取得债权人地位。根据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实务中又将保理分类为明保理和暗保理,分别又称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明保理是指银行受让债权人的应收账款之后,将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反之,若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不通知债务人,则属于暗保理。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保理实践中,基本上都是明保理,因此实务中银行都需要直接向债务人或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并获得由债务人盖章的回执。银行根据债务人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以决定是否向债权人发放保理融资款。因此,银行在保理业务流程中,应重点审查债务人对应收账款所作出的书面确认文件。若是债务人所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文件不清晰、不完整,银行应作进一步审查,并要求债务人填写完整,以降低风险。

 银行接受有瑕疵的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文件存在过错

近期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38号民事判决中,因银行接受的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文件存在瑕疵,法院最终认定银行在应收账款转让和通知环节存在过错。

笔者在阅读(2016)沪02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后了解到,债务人盖章的《确认函》系由银行制作的格式文本,《确认函》载明的内容如下:

“上海XX公司(卖方)及中国XX银行普陀区真如支行:我方已收到上海XX公司(卖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现确认同意其内容。同时承诺:(1)仅将应付款项按时足额付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定的收款账户或XX银行另行指定的收款账户;(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列明的应收账款基于卖方与买方善意且正常的商业交易而产生,基础交易合同及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有效,未发生任何涉及或不利于应收账款还款的违约、争议或异议,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第三人,未被禁止或限制转让,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不属于寄售、试用、行纪、代销或者其他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在相应的基础交易中卖方及卖方的供应商未以所有权保留方式销售货物;(3)卖方已经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和其他已到期的义务;(4)我方不与卖方变更基础交易合同。”

从债务人盖章的《确认函》看,该函既无《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信息(编号空白),更缺乏应收账款的基本信息。另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与《确认函》是分别制作,相关内容并不在同一页纸上。在此情况下,《确认函》所确认的内容确实缺乏直观性,极易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因债务人盖章的《确认函》中未直接记载应收账款金额,而是以列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编号的方式指代,缺乏直观性,极易产生争议;况且该《确认函》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编号也未填写。在此情况下银行依然接受这份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确认函》,并以此作为向债权人放款的重要依据,故银行存在过错。

 如何完善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文件

笔者认为,完善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文件,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银行制作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确认函》等文件应当规范、完整,相关要素必须齐备;另一方面,在保理业务办理过程中,应规范办理流程,对于确认文件中的要素必须填写完整后再让债务人盖章或签署确认。

在文本的制作规范方面,银行可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确认函》的内容合并在一张页面显示为佳,上方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载明应收账款的详细信息,包括金额、履行期限、所依据的合同及其编号等,下方为《确认函》,由债务人盖章确认。如果《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确认函》是分两页显示的,则建议在《确认函》中除明确已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外,再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的关键要素(比如应收账款金额、合同依据及其编号、付款期限或付款日期等),避免产生歧义。

在保理业务具体办理流程方面,银行向债务人发送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文件务必记载详细的应收账款信息,不能将相关信息留白。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确认函》都是由银行制作的格式文本,而且许多银行的文本样式中会将关键信息(比如,债权人名称、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应收账款金额、基础合同、相关编号等)空着,留待办理具体业务的时候再填写。前文提及的(2016)沪02民终38号案亦是如此,由于办理业务的时候工作人员的疏忽,不仅未在《确认函》上填写支行名称,而且未填写《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签署日期、编号等重要信息,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银行因接受有瑕疵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文件而存在过错。此外,如果是由经办人员手填相关信息,会加大误填的可能性,可能会增加银行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故,笔者建议对于相关文件的关键信息尽量通过电脑打印,并由经办人员反复核对,避免银行因文件存在瑕疵而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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