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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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正式发布自动驾驶实际道路测试规范指导文件,这距离百度董事长李彦宏驾驶自动汽车上马路而获罚单仅过去四个月的时间,自动驾驶正式走进我们的生活似乎已经不远了。
本期微信聚焦【自动驾驶法律问题】,在《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中以“自动驾驶”为主题的相关文献,精选下载量排名前20的文献中的5篇,摘录部分观点与信息以供参考。
《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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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找让汽车生产者承担责任的事由: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由于没有人对其施加直接控制,问题的核心将是汽车自身的表现是否达到应然的状态,比如是否达到既定的行业标准。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不是有效的法律主体,询问汽车自身是否尽到所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将是不切实际的;于是,需要诉诸产品责任,寻找让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承担责任的事由。
【2】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是物:在法律考虑赋予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之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就依然是物,落入产品的范畴是不成问题的,产品责任自然也就有适用的余地,只要被侵权人可以证成产品缺陷责任。
【3】代理或者代表:如果智能机器人实际上“代理或者代表”某个法律主体从事行为或者进行决策,那么可以比照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责任或者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或者雇主对雇员的责任,让部署智能机器人的人承担替代责任。
翁岳暄 多尼米克·希伦布兰德【德】
《科技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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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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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产制度情况:日产也有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打算,但是除了目前《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第8条明令禁止无人自动驾驶车上路之外,不明确的交通责任与产品责任皆为阻碍自动驾驶车进入市场的制度性屏障。
【2】侵权责任风险转移:自动驾驶汽车的争议在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风险的承担从驾驶着被移转到制造商身上。此外,如果汽车制造商不能证明智能汽车和自动驾驶机器车无“不合理的危险”并且善尽一切注意义务的话,制造商甚至可能还必须负担产品责任。
【3】黑匣子:黑匣子在智能汽车安全监管上不仅只限于协助厘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更重要的作用是透过上述丰富多样的实证数据来源协助监管单位和汽车制造商评估产品的安全性,进一步解决悬宕已久的安全隐患问题并且建立对于智能汽车产品责任的判断标准。
《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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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立法情况:2017年5月,德国联邦议会和参议院通过了一部法案,对《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改。它规定,当自动驾驶系统启动之后,司机可以转移注意力,比如去读书或上网,但她必须保持足够的警觉,以便在系统发出请求时恢复人工控制。如果自动驾驶模式正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责任在于汽车制造商。但如果自动驾驶系统已经发出了请求人工控制的信号,责任便转移到了汽车上的驾驶人员身上。
【2】美国立法现状:与德国立法模式相对照,2017年9月在美国众议院通过的《自动驾驶法》(Self Drive Act)则采取了用宪法和行政法的思维方式划分了联邦与各州之间在规制自动驾驶汽车方面的责任,明确了交通部在确立自动驾驶汽车硬件安全标准、网络安全标准、公众知情标准等方面的具体义务和履行时间表。其中第12条强化了隐私权保护,要求制造商和经销商只有在提出了满足一系列具体要求的“隐私权保障计划”的前提下,才可以供应、销售或进口自动驾驶汽车。
【3】德国新思路:德国交通部长任命的伦理委员会最近提出的一个报告,展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思路:要求算法(即软件)编写者遵守一系列伦理法则。其中提出了20 条伦理指导意见,核心是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
【4】作者观点:德国的自动驾驶汽车程序设计伦理规范是一个可取的思路。由于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算法,算法的设计决定着智能化机器的“行为”。而对于普通人和大多数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人员来说,算法是一个“黑箱”,人们只能看到它所导致的结果,却无法看到它的运作过程。制定相关规则来约束算法设计者的行为,在发生可疑后果的时候要求程序员用自然语言来解释算法的设计原理,并且追究其相关责任,这显然是一种治本之法。
《法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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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一个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以为确定相应的行为规范提供标准,同时也是相关当事人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的参考标准,更可能影响驾驶人与汽车制造商之间民事责任分配。这样一个标准,一是可以为自动驾驶汽车提供一个硬性的技术要求,实现技术与功能上的统一;二是可以为其市场准入提供一个统一的准人标准和安全标准;三是可以为相关的行政规范或行政义务提供具体的参考。
【2】作者观点:目前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没有对使用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为进行规范。难以给驾驶人提供行为规范指引和行为法律后果的预测可能,一些有着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无法纳人《刑法》第133条关注的视野。在容易出现自动驾驶系统动作不佳,容易出现事故的环境条件下,应该严格控制、限制或禁止自动驾驶技术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在特定时间、地点和环境中的使用。
【3】(二元)行为无价值论:此理论强调故意与过失规范违反的违法要素地位,强调意图、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容易走向伦理化;行为无价值论强调社会一般观念、国民一般人基准和社会生活所必须的规范等违法性判断标准不但也有导致刑法伦理化的风险,还缺乏明确性,容易导致恣意擅断,或是过度依赖于现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反而架空了违反客观注意义务或结果避免义务的功能,因此应采取结果无价值与旧过失论的立场。
《汽车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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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智能汽车关键技术及国外立法进程,智能汽车立法需着眼于 4 项关键制度的确立。
【1】道路测试制度:智能汽车在测试过程中,对道路的选择及道路设施的搭建应有法律法规进行相关规定的支撑,以保证测试过程的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该制度应要求测试道路的条件可以满足智能汽车基本场景的测试,如车道内直线行驶、变更车道、超车、自动紧急制动以及红灯时停车等情景。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应及时记录车辆工况、车辆 V2V 与 V2I 的交互等情况,根据以上数据,进一步进行智能汽车的改进工作。
【2】保险金制度:自动驾驶的事故责任界定一直都是立法的难点,因此会导致赔偿迟滞,车险方面的难题阻碍着智能汽车的发展。保险规则要首先解决受害者的赔偿问题。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后,受害者将在第一时间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随后再解决责任归属问题。公司可以向具体的事故责任方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这既不会因为责任人难以确定而无法归属法律责任,又不会因为法律责任过多而打击研发者与消费者的积极性。
【3】运行报告制度:车辆管理部门对智能汽车运行状况进行监管,确保车辆、车内外人员的安全,决定着智能汽车的发展与革新。基于此,车辆运行报告制度成为立法的关键条目之一。当车辆发生事故时,不论该事故是否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测试方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等相关情况向管理部门报告。测试方需向车辆管理部门上交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应当具有车辆由自动驾驶模式转为人工驾驶的原因、时间以及相关必要情节。该报告可使监管者清楚智能汽车相关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等,为制定和完善管理内容获取实际依据,也可使企业了解具体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和研究,改进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技术的进一步研发与升级。
【4】信息安全制度:智能汽车技术的发展需要汽车与互联网行业的跨界融合。在智能汽车实际运行中,需要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行业深入合作,共同防范潜在的安全威胁。同时,相关的法律可以在车辆的基础安防措施检测中进行规划,检查车辆是否使用一些规范的预定义安全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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