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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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复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行。
利害关系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有参与异议程序并选择进行或者不进行答辩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经查阅湖北高院原审在卷材料,未发现该院在异议案件立案后及时通知农行武当山支行和相关当事人的记载,该行为导致农行武当山支行无从知悉本案执行异议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进而导致其无法参与执行异议程序并对武当山农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抗辩。综上,湖北高院的异议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执异1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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