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权收取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吗?
服务中心办理装修备案时,一般会收取业主的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或固定收取,或按平方米收取。那么,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或装修管理费究竟合不合法呢?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当业主有装修需求时,物业公司一般会要求装修业主办理装修备案手续(有些物业公司仍然称为办理审批手续,这是不对的),并收取一定的装修保证金。比如根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该法案已于2004年9月23日废止),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缴纳装修保证金是约束业主装修行为的一种手段,当装修公司出现违规装修时,物业公司一般会暂扣部分保证金。在法律上,这属于一种处罚行为。物业公司是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装修管理并不是物业的专长和本职,也就是说,一般物业工作人员并没有认定某项装修行为是否合规的资质和能力。(有些物业公司仍然对图纸进行审核或审批,感觉是自作多情,法规不支持,业主不买账)《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写得很清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2011年1月26日修正版)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章行为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装修时的确存在着大量的违方法律法规的行为,而物业企业的制止起不到任何作用。例如,某小区业主擅自扩大大门尺寸和移动了大门位置,正好对着对面业主的大门,对面业主很不高兴,首先是投诉物业公司不作为,而物业公司找双方协调时,双方业主自认为都有后台,直接在走廊大打出手。而物业管理员差点被双方当成对方的帮手陷入了重围。
在太仓某著名小区,许多业主在楼顶加建阁楼,当物业公司制止无效时,向当地城管部门报告,城管部门责令几个业主拆除了违章建筑,后来遇到一个更有背景的业主就拖延下来。物业公司也无奈,不敢越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向上级报告,原来被强拆的业主也指责物业公司办事不公。这种现象在大多数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中非常多见。
那么,装修保证金是不是只是一种“形式大过内容”的规定呢?也不尽然。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除涉及违章外,还可以存在破坏公共区域、垃圾堆放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会影响物业管理,增加物业成本,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业主在装修备案时,一般会应与服务中心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共同约定破坏公共区域、垃圾堆放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罚是一种行政措施,而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补偿行为)
与装修保证金可以退还情况不同,装修管理费就是物业管理公司针对装修行为收取的服务费用。那么,这种装修管理费又是否合法呢?我们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就是装修这种行为究竟是一种物业管理内的事情,还是物业管理以外的事情。如果是物业管理的份内事,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包含了装修管理的义务约定,那么收取装修管理费用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业主已经交纳了管理费用,属于重复收费。而如果不在物业管理的约定服务内容之中,可以认为其是一种合同外的额外服务,是应该可以收取费用的。不过作为额外服务,装修管理费收取标准也应该由双方约定。如果双方没有对此有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行为收取管理费,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取得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所以,在装修行为的管理上,和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的收取上,绿地物业提醒您:
1、因此,在业主收楼之时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签订装修协议书;
2、按法规要求,物业服务中心应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需通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为保证业主按照规定装修,不破坏承重结构等,如果当地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可以收取保证金,但事后应及时退还。如业主的装修违规行为造成物业的管理损失,需要业主赔偿损失的,物业可在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中进行规定和说明,在装修监管的过程中,需注意对业主违规证据的收集;如事前未与业主约定的,不得擅自扣除装修保证金,需通过协商、诉讼等形式提出赔偿主张。
3、关于装修管理费收取,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如果没有签订协议,就没有了收费依据,建议不要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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