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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要明确责任了,家住高层的业主速看!

在小区里走的好好的

突然被不明物体砸伤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

不仅对人身造成伤害

同时也屡屡成为舆论场上的议题


(网络图)


而这样的事情有的时候,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今年6月20号,沈阳环卫工人赵先生,在大东区小北街61号楼楼下作业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垃圾砸中,当场昏迷。事后也没能找到肇事者。


8月14号,家住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附近的齐先生,也遭遇到了高空抛物,人没事,可车遭殃了,被一块从天而降的镜子给砸了,车顶棚被砸出不少小坑,有一处已经被砸漏了,同样没找着扔东西的人。


同样是高空抛物,也发生在全国范围内:



6月13号,在广东深圳,一对母子走在路上,一块玻璃窗从天而降,正好砸在了5岁男孩的身上,孩子当场倒地。随后,被紧急送医。经事后调查,从天而降的是20楼住户家的卧室窗户,可即便找到了肇事者,男孩还是因伤势过重,离开了。


仅仅过了一周时间,6月19号,江苏南京一女童遭遇高空坠物,头部被砸,原来是楼上一8岁男孩所为。所幸的是,受伤女童无生命危险。


从高楼上将东西抛下伤害力究竟有多大?一起来看一张图↓


 


对于这类事件的发生

除了痛心

我们还特别想严惩高空抛物肇事者

可难度不小


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住户之间互相监督但是这个规定也让无辜的人十分委屈:“我没有扔东西,凭什么要让我分摊赔偿?”不过高空抛物坠物“全楼买单”的规定有可能作出调整了


最近,针对“头顶上的安全”, 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多项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目前,民典法具体的规定,还需要充分征求社会意见,真正体现法律修订的针对性。当然,立法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保卫城市高空安全,既要有更完善、细化的责任体系,也需要责任部门的重视和执行力,同时也需要大家的支持与努力。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的致命性远超大众想象。有研究人员曾做实验,将鸡蛋、苹果、塑料花盆从高空扔下,结果发现:12米高度时,地面钢板被苹果、鸡蛋砸出凹痕;25米高时,扔下来的苹果可以砸碎一层玻璃,而小小塑料花盆的威力,则能比肩56式步枪。许多物件一旦在高空释放,更像一个行踪诡秘的隐形杀手,威胁市民生命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危害。


那么杜绝高空抛物坠物,应该怎么管?对于侵权行为人又该怎么判?8月23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我们来听听专家学者的意见。


围绕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问题,二十多位专家学者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每当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惨剧时,总能迅速引爆舆论。今年6月1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一个小区内,一名5岁男童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被紧急送医。由于伤情过重,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警方表示,这一事件为一起意外事故。6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事发当晚,南京鼓楼警方通报称,女孩是被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伤的。


一个个鲜活生命遭受重创、甚至是不幸离世,不仅给他们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也挑战着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王志远: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从严认识这种危害,应从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加以惩处。应尽早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物入刑,依法追究高空抛物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对违法者用重典,才能更好的发挥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更好的用法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呈现出调查取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各种复杂的问题。今年6月在深圳发生的这起悲剧中,砸到男孩的这块玻璃是从一户居民家中掉落的,而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是一名租户,事发后,租户、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划分也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这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都有待法律给出明晰的答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咸海荣:


比如说这类案件的侵权事实如何确定,包括就是这个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该是谁。/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个难题。还有就是规则的原则,从侵权责任法上来说呢,设定的原则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那么不同的责任人适用那种原则,最后裁出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还有就是说,在这个损害结果这个发生中呢,受害人本身的责任是不是应该也要考虑。比如说他的车不应该停在这个位置上,他停在这,他走的这个地方是不允许走的,他走了,等等情况是不是要考虑,这些都是侵权责任里头亟待需要规范的地方。


时间倒回到2000年,重庆一高楼烟灰缸坠落,砸伤路人,法院判决整栋楼的用户,除非能够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则都要连带赔偿,这一案件又被称为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2001年,济南一处居民楼掉落菜板,砸中一位老者,后这名老者经抢救无效身亡。而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由于原告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曾经一段时间,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明确的依据。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对于高空“人为抛物”以及建筑物本身及悬挂物脱落、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法条本着公平原则而设立,也在实践中起到了对受害一方的保护作用,但另一方面,这一条款又被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因为除了真正的侵权人,其余遭到惩戒的都并无责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王利明:


这个八十七条啊,它的本意就是说这个要立足于预防救济这个不幸的受害人。就是说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如果实在找不到真正的行为人,那么呢有可能加害的这个物业使用人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它的本意呢就是说最后不让受害人这个自己完全承担损失。但这条规定呢现在来看呢,还是有一些疏漏的地方,有些地方写的还不是很清楚。


视线转向广州市白云区,2018年4月,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砸中路过的张女士,导致她高位截瘫。由于找不到狗主人,法院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是狗主人依然成谜。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厂房的所有者和全楼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对于张女士来说,如果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一定的补偿,而对于成为被告的住户来说,也因摊上这一起官司而倍感压力。目前这一案件依然在审理当中。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一直是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经常使人误以为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义务是由受害人承担,受害人不能查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才能适用该条规定,这就不利于对受害人保护。因此有专家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增加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后,首先应当由有关机关及时查明行为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王利明:


因为这个,这条规定过去给人感觉好像这个难以找到行为人,好像是就是由受害人自己去找行为人,受害人找不到行为人那么呢最后就由这个可能加害的各个业主来分摊。这个是产生了一种误解。这个查找行为人,虽然受害人呢这个因为他提起民事诉讼啊,他也有义务去查找,但是首先还是应该由这个公安机关来查找。为什么?因为这个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啊,它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呢,绝大多数这种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都构成犯罪。因为我们刚才讲了,他这个从楼上抛掷这样,这样的物件呐,常常都是会给这个我们说的这个路上过路的行人造成重大损害,对吧。致死、致伤,对吧,致残这个他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吧。这个肯定是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当然应该去调查,去揭露,去查找真正的行为人。如果我们说能够找到真正的行为人,毫不犹豫那就应该由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因为这个,这种损害他就是一个行为责任,是吧。所以这个行为人当然应当对他造成损伤后果或赔偿责任。


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其中也增加规定: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专家表示:高空抛物、坠物不仅仅是一个民事侵权问题,同时也对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了危害。因此应当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加以禁止,用立法措施,特别是立法中的处罚措施阻却这种违法行为。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


我们建议应该尽快的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节增加一条,在第三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或者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空中的这个悬挂物脱落,致人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应当确定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刑法方面可以比照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就是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它是可以跟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是衔接的。


预防和严惩高空抛物、坠物,除了法律手段、技术手段也不可或缺。以上海为例,这一段画面来自上海一个社区新安装的高空坠物智能识别系统。这套装置看似很简单,一个摄像头架设在居民楼的对面,当遇到有从高处坠落的动态物品时,系统会自动捕捉。这一系统不仅能够准确锁定抛物者,破解高空抛物坠物取证难题,也对居民起到警示的作用。座谈会上,专家认为:治理高空坠物问题,必须要多管齐下,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多措并举,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情况



在这儿也提醒大家

平时走在比较高的建筑物旁边时

一定要有安全意识

同时也要从自身做起

来杜绝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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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法治在线、新华网、新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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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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