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装修未入住是否全额交物业费?两则最新法院判决告诉您……
★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的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法院得到支持。
房屋空置三年多
法院调解:物业费全额交,违约金交1/5
东莞一名业主叶女士长时间没在购买的房子里居住,欠缴了三年多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服务公司告上法院。物业公司要求其缴纳2012年11月到2016年3月欠缴的物业服务费8300余元及违约金15000余元。6月22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11700余元。
叶女士在南城一小区购置了房子,自2011年1月收楼后,叶女士每月缴纳200余元的物业管理费。但自2012年11月开始,叶女士称其将房屋空置,打算将其出售,于是停缴物业管理费至今。
今年3月,物业服务公司将叶女士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物业公司诉称,该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同时代收水费。叶女士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0多平方米,每个月的物管费为200余元,每天的违约金为“月物管费” 的0.3%,因此叶女士应当补缴物业管理费8300余元(至起诉日,债见注)及违约金15000余元。
对于物业的说法,叶女士则有异议,叶女士承认,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她的错,但收费一定要合理公正。她说,收楼的时候,其告知了物业不装修案涉房屋,其已经在物业那备案通知了,没有入住,则意味着自己没有享受到小区垃圾清理、照明灯、楼梯清理、电梯等服务,因此只愿意支付70%的物业管理费。叶女士称,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今年4月初她就前往物业管理处交费,但由于双方对交费金额和违约金问题意见不一,物业公司拒收了。
物业服务公司表示:“我们是对公共区域的维护,你不居住,我们不可能不办公,你不居住我们都是要维护的。”同时,物业管理公司称,叶女士从未在物业公司登记备案案涉房屋是空置房,并表示每次向叶女士催收物业管理费时,叶女士都说要装修,等装修的时候再交管理费给物业公司。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女士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8700余元(至判决日,债见注)及违约金3000元,共计11700余元。(谢颖、冷静)
拿房后未装修入住
法院判决:业主按八折交物业费+违约金
案情
2007年6月,李某购买了海安县中洋现代城一套住宅。2009年1月,李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与中鸿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4条约定,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收,预缴1年,之后每半年预缴1次;正常收取期间,因李某空置房屋,按全额计收。
2013年12月,中鸿公司与中洋现代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中鸿公司为中洋现代城提供物业服务,缴费期限按年计算,业主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履行缴纳义务(条例规定,按月交。债见注),逾期缴纳的应缴纳违约金;因业主原因闲置房屋,按全额计收物业服务费。
因李某领取案涉房屋后未装修入住,双方就物业费产生纠纷。2013年3月、2015年7月,中鸿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李某催收物业费未果,于2015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物业服务费7456.75元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鸿公司具有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业主委员会有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被告李某与中鸿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鉴于被告交房后确未装修入住,原告的服务成本相应会有所减少;同时,考虑案涉合同为原告起草的格式合同,且南通地区确有未入住房屋可以减少部分服务费用的相应规定,综合管辖区域内物业收费的具体情形,对于被告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价款的80%予以酌情调整,认定为5965.4元,遂判决被告李某给付中鸿公司2013年至2015年物业服务费5965.4元及违约金。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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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全体业主都应遵守。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
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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