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朋友认为,买完房子后,既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自己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所以没必要缴纳物业费,所以这件事就这么一直拖延着。其实,这位朋友遇到的情况并不是个例。
那么,如果房子长期空置,到底要不要缴纳物业费呢?根据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说得通俗一点,即便业主还没来得及与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之后,小区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此外,《民法典》第944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换言之,无论业主是否已经真正入住,只要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都需要支付物业费。对于《民法典》的规定,其实不难理解。大家都知道,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也就是说并非仅仅只是针对某个业主进行服务,而是通过提升整个小区的服务水平,改善小区的环境卫生等,来最终达到对每个业主服务的目标。因此,虽然有一些业主没有入住,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小区清洁打扫、小区秩序维护、电梯等设备保养每天都在进行中,所以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电梯维护费等费用并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入住而减少支出。因此,在文章开头,我们提到的这位朋友并不能以没有入住或者没有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不过,虽然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基本义务,但根据新规,遇到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拒绝缴纳或者少缴纳物业费。
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后未续约。在日常生活中,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少物业公司不仅拒绝退出小区,而且还要求业主继续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94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说白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后,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就已经终止了,这时候物业自然无权要求业主继续支付物业费。
二、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具体看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规定将服务事项、质量要求、共有部分收益情况等向业主公开。
2、物业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内容。
3、对小区安全隐患采取放任态度。
4、物业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强制重复收费等等,业主可以对有问题的部分拒绝缴纳。比如,陕西就明确规定:不再单独收取共有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取消公摊耗能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有偿服务费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