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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物业保安争吵后猝死,物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一些小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有时又会不幸发生一些意外。那么,意外发生时,责任应由谁来负呢?


家住北京的王大爷下楼买早餐,路过小区大厅时,看到物业保安正准备推走其停在门口的自行车。王大爷上前阻止物业保安并与之理论,保安告知需要移到小区自行车统一停放点。王大爷买完早餐送回家之后,再次下楼将停在大厅门口的自行车推至小区停放点。当王大爷再次返回家中时,突然倒地不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王大爷生前并未患有疾病,这样突然离世让家属无法接受。家属认为是小区保安暴力拖拽老人的自行车并且用侮辱性言语刺激,才导致王大爷气急攻心,突然猝死。于是王大爷的家属将保安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其赔偿。


物业公司认为,雇佣的保安并未辱骂,而是王大爷辱骂保安,保安当时是在履行职责,准备将自行车放至统一停放点,王大爷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的公共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维护。王大爷自行车占用楼栋门口的公共通道乱停乱放,会对业主的正常通行造成一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自行车的停放进行规范清理,既是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也是维护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利益


根据物业提供的相关视频,在清理王大爷停放在单元门口的电动车过程中,保安人员并不存在暴力拖拽自行车的行为,也不能反映保安人员对王大爷存在语言攻击、态度恶劣的情形。由于家属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物业公司无需对王大爷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有加害行为;

(2)有损害后果;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上述案件中,保安及物业公司对王大爷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王大爷和保安争吵与王大爷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且家属无法证明保安和物业存在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及保安不需要对王大爷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当与人发生冲突时,切勿有过激行为,应该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不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平稳的解决问题。另外,需要注意,如果老人自己情绪激动导致病发,不幸发生意外,是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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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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