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连续四年推动民法典编纂
2016年4月1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整整30周年的日子。民法通则颁布的30年,正值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30年,其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让民法通则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一盏明灯,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进入实质性阶段,在制定之初就被定位为“承前启后”、兼具“光荣与梦想”的民法通则即将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在我国民法史上留下绚丽的一页。30年,已经足够让一个意气风发、胸怀豪情的莘莘学子变为一个鬓添华发、满腹经纶的法学教授,从这方面讲,民法通则已经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更是承载了我国一大批民法学家的青春与梦想。近日,我们专访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一方面是为了纪念民法通则,另一方面也是与孙宪忠一起,追忆逝去的似水年华。
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之时,孙宪忠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攻读硕士研究生,师从我国民法学界三位泰斗级人物谢怀栻、陈汉章和王家福。
孙宪忠至今还记得,在民法通则编制之前,曾经得知了一个非常令人震惊的消息:“1985年,在沈阳召开的一个关于中国经济法的会议上,一位身份很高、资格很老的人士宣布说:中国的经济生活从此以后就要靠经济法调整了,民法就要走向消亡了。”“可以想象,在民法与经济法之争持续数年后,那位人士的宣布,对我这样一个青年学生的刺激有多大!如果民法真的消亡了,我们这群一直学习民法的学生怎么办?步入社会该怎么生存?学不能致用的话,可以想象当时的心情有多么失望和消沉。”孙宪忠说。而更让孙宪忠担忧的是,民法作为规范公民各种社会行为、保障公民各种权利的基本法律,如果被摒弃,那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将会成为什么样子?“同样在1985年大概七八月份吧,经济法学界在广州的一次会议上提出说,要和苏联一样编制一个经济法大纲,以抗衡民法学界正在着手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情况很紧急。”孙宪忠说。万幸的是,孙宪忠当时的担忧最终并没有成为现实。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民法经济法之争最激烈的时候一锤定音,决定不搞经济法大纲。但彭真也同时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应该“变批发为零售”,先制定一部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制定之后,我当时的心情有些无法形容,振奋和高兴谈不上,只觉得制定这部法律太不容易了,压在心中数年的一块巨石终于落地了,或者说闷在心里的一股积郁终于散去了。”孙宪忠说。
但孙宪忠表示,这部法律也有一些遗憾:“当时谢怀栻老师给我们讲西方的民法原理,陈汉章老师给我们讲苏联的民法原理,所以我们了解和学到的东西要比民法通则包含的内容多得多。民法通则颁布后,相比于整个社会对它的肯定,我们专门从事民法学习的还有着自己的一些想法。”孙宪忠表示,当时来看,经济合同领域是民法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有着非常核心的作用,但是它从民法中被抽走单独成为一部法律,即1981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此外,婚姻和继承两部分也被单独拿出制定了法律,民法通则虽然名义上作为民商法的基础法律,但从体系上一下子显得有些单薄,只是一些剩余规则的拼凑,虽然这么说对民法通则显得有些不尊重,但确实是有很多遗憾的。但孙宪忠同时表示,这些缺憾不管怎么说都难以掩盖民法通则闪耀的理性光芒,也无法否定它的伟大成就。“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确立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其对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联营等的市场主体制度,法律行为、代理、合同等基本交易规则,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基本权利救济制度’等的规定,为我国经济的顺利转型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孙宪忠说。以民法通则对“平等主体”的规定为例,孙宪忠表示,计划经济的概念中,一个公有制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都是在执行国家计划,根本就没有“平等主体”一说,而且有观点认为“平等主体”是资产阶级的提法,社会主义民法怎么能写这个?但是民法通则顶住很大的压力写入了“平等主体”,使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能够在市场经济中有一个平等的地位,这才有了今后我国经济30多年的蓬勃发展,这对突破当时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束缚具有重大意义。“我在研究学习当时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过程中发现,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多数条文都被其他法律替代或者不能使用了,比如说法人制度的条文被公司法、企业法等替代,涉及物权的被物权法替代、民事责任部分被侵权责任法替代等等,有用的条文只剩下人身权当中生命权、健康权等一部分约十个条文还能继续发挥效用,这就是所谓的‘掏空现象’。”孙宪忠说。随着时间推移,民法通则作为一部承前启后的过渡性法律,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民法学界的宏心大愿,编纂民法典在新世纪的头一年再次被提上日程。
“当时梁慧星教授在全国人大的会议上提出民法典编纂的建议,到了2002年,即九届全国人大的最后一年发生了一件大事,这就是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WTO)。加入文件上有一项内容,要求完善国内法制环境。因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要求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孙宪忠说。而在这之前的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民法学者26人组成。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当时梁慧星找到我,问我愿不愿意参加他的课题组,参与物权法领域的编纂,可以说参与编纂民法典是每一个民法学者的梦想,我慨然答应。”孙宪忠说。1993年,已经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的孙宪忠获联邦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研究奖学金,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和国际私法法研究所留学,主攻物权法、不动产法,1995年回国一直专注于物权法领域的研究工作。参与梁慧星的课题组后,孙宪忠起草《物权法总则》的70多个条文,但是随着2003年民法典编纂的再一次搁浅,孙宪忠的这一工作也无奈停止。此后,孙宪忠参与编纂了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此后的十年,民法学界呼吁编纂民法典的声音日渐沉寂,而在孙宪忠心中,用一部更加宏大的民法典来代替现行民法通则的想法却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强烈。从2013年开始,孙宪忠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在两会期间连续四年提交了有关民法典编纂的五个议案。“关于编纂民法典的议案,我做完报告后,当天就有三十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来联署签名,可见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多么令人期待的事情。”孙宪忠说。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孙宪忠就此提出了《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其中明确表示民法典编纂应分三步走的方案,即:近期,首先可以开展的工作是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中期到长期,整合现有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的群体;最后,做法律的最后整理和编纂,完成民法典的大业。而在同一时间,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先行编制单独的民法总则,继而将其他民商事法律整合为统一民法典的“两步走”立法计划。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表示,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意味着,已到而立之年的民法通则,在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公民生活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极大贡献之后,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历史。“民法通则消亡的只是形式,它所代表的法治精神将以民法典这种更恢宏、更广阔的方式来体现和发扬光大。”孙宪忠说。
孙宪忠表示,民法通则的制定来之不易,它当时面临着一种强大的外在压力,或者说阻力,而立法机关包括整个这个法学界拿出了巨大勇气,克服这些阻力制定了民法通则,所以我曾撰文说民法通则闪耀着一种理性的光芒,这种理性的光芒能够继续指导民法典的编纂。
据悉,孙宪忠负责的课题组起草编纂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关于〈民法总则〉建议稿》。孙宪忠表示,这份建议稿贯彻了六个方面的指导思想:一,全面贯彻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二,既强调立法的国情因素,也强调立法的现代化;三,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加强我国立法的可操作性;四,以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人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五,坚持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体现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精神;六,强调概念的清晰明确、规范的合理、制度的完整和立法逻辑的清晰,强调语言的平直和简洁,实现立法技术和语言的重要更新。孙宪忠还着重阐述了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他表示,社科院的建议稿强调法律条文的编制采取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的格式,基本上不写入抽象空洞的政治口号。比如依据市场交易的实际和科学法理,比其他任何法律建议稿都扩大了“法律行为”一章的内容,一方面真正体现民事生活中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为引导和裁判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孙宪忠认为,民法典总则需要立足国情,着眼法律原理来构架,不能简单地在现有民法通则体系的基础上作修改。毕竟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另外,在民法典总则中如何更好地规范法律行为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法律行为不能仅仅规定财产制度,还需要反映人身制度,因为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包括婚后财产等一些关系的约定都属于法律行为,都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都具有法律后果。而恰恰这些内容是以往民法通则不会涉及的,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有所体现。而对于将来民法总则跟其他分则如何对接的问题,孙宪忠表示,初步设想是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入手,以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来划分民法的体系构成。民法典和民法典总则将来只规定基本权利,把特别权利放在分则中。其逻辑结构应以权利为主线。也就是说,民法典总则中除总则和分则之外,通过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联系,构成“大总则”模式。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16年第16期
(责任编辑:富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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