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有话》演讲 | 姚佳:民法典——你不得不了解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演讲者 | 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

来源 | 新华网《有话》第46期,首发于新华网2020年5月29日。感谢姚佳编审及新华网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编审姚佳受邀在新华网《有话》节目演讲,生动讲述为何我们需要一部法典来替代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单行法?这对我们百姓来说又有着何种意义?又是为何它被称作中国“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大家好,我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姚佳,一名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很高兴能有这样一次机会与大家共同分享“民法典”这个话题。


民法自为民之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规范的一种素描。


民法规则它是源于生活又能够影响人们生活的,它规范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法。我本人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十分在意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地不去影响其他人生活的安宁。比如对于可能产生噪音的吸尘器的使用时间,我就非常注意,通常会是在工作日的上午九点以后,以及节假日的上午十点以后才用吸尘器;晚上八点以后是绝对不会用的。民法中对于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在隐私权当中极尽彰显,它始终贯穿以及隐含的一条线索就是,当自己从事一些活动或者是获得便利的同时,尽量不对他人产生影响;或者是尽可能给他人带去一些便利,让这个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更加和谐。


在生活当中,高空抛物是人们的一个痛点和危险点。


有的人可能未必意识到高空抛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会给不特定的人带来极大的危险。2000年发生的首例高空抛物案之中,受害人就在自家的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几个月。因为无法确定加害人,因此最终判决该楼20余户人家各赔8000多元。这其中涉及到很多的问题,高空抛物者可能会对他人产生危害;受害人也只能是被动地保护自己甚至是防不胜防、无从防起;而对于让未实施加害行为的其他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本身也是不公平的。毫无疑问,这绝对不是一个公平的、共赢的局面。在本次民法典之中对于高空抛物在难以确定侵权人之时,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另外也同时强化了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毕竟公权力机关和物业的方式和手段会更多一些,比如可以调取小区的监控录像,相关案件线索的发现等等。尤其是这条规定不仅可以威慑加害人,也可以让很多无辜承担赔偿责任的非加害人心里更加踏实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祸从天降。


中国民法典不仅仅是理论层面与思维层面的,而是源于生活实践的。它是一部鲜活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可能大家都知道拿破仑·波拿巴,他是一位伟大的军事家、政治家、法兰西第一帝国的缔造者;但是却鲜有人知道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是他于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名为《拿破仑法典》。有一个关于拿破仑的很有趣的小故事,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的几年,拿破仑迎娶他的第二任妻子玛丽·路易丝。他们准备在维也纳举行婚礼,然而举行婚礼的当天,拿破仑却因为公务缠身而没有赶得及去参加自己的婚礼,而由新娘的舅舅代他举行了婚礼仪式。过了几天之后,他见到了他的新娘玛丽,他当时很谨慎地将同时在场的一位神父拉到了一旁。他问神父:“在维也纳婚礼之后,玛丽到底是不是我的妻子?”神父很肯定地回答他:“是的,根据民法她已经是您的妻子。”我们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故事,一个人不仅没能亲自去参加自己的婚礼,连新娘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合法妻子都不敢确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拿破仑内心是有一种遵守民法上所设定的,关于结婚等等行为规则的意识。



在《拿破仑法典》施行近一个世纪之后,《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施行。这部法典体现了德国人非常擅长的理性思维,潘德克顿的“五编制”体例,以及其中的法理论法技术等等,都对后世影响极大,被人们不断沿袭。


恰是在这样的一种历史时空中,跨越一个多世纪以后,中国民法典诞生了。中国民法典不再是19世纪和20世纪的民法典,它是一部21世纪的集大成者。对几百年来的法学思想、法学理论和法律技术进行了精湛的总结与提炼,但它又不仅仅是法学家的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而是关涉到中国老百姓方方面面行为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而命名的法律,法律文本共包括七编,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诚如有学者所言,民法典的七编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编章结构的意义,它更是七本书的体现,内容非常丰富和厚重。涵盖胎儿、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等主体规则与权利保护规则,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角度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合同法体系及相关规则。尤其是因应社会的实践发展,增加了典型合同的类型;专设人格权编也凸显了国家对于人格权权益保护的格外重视;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规则也始终贯穿弱势群体保护的理念;而设定相关规则侵权责任编也充分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可见整个民法典平等与保护理念都是贯穿始终的。尤其在科技快速发展的21世纪,民法典也回应了基于此可能产生的各种新问题,包括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电子合同、网络侵权等等一些问题。我们都知道微博“键盘侠”,如果他们明确地针对具体个人在网络上进行辱骂或者是发布不实言论,哪怕这个人是明星或者是名人,微博“键盘侠”们的这种行为都会构成一种侵权行为,他们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它是有温度的。它不仅致力于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保护,也更体现出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保护理念。它对胎儿、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等等一些主体,都进行了充分保护,体现出一种人权的保护理念。比如胎儿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以前是存在很多争论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上并不承认胎儿的主体地位,但是在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之中,却承认了胎儿继承和接受赠予的合法性;对于未成年人也在监护与收养等方面体现出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对于女性权利的保护也在婚姻家庭继承财产分配等方面有所体现;而对于女性的其它隐性的权利,比如工作上所享有的与男性同样的机会与权利等等也有所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也是在逐渐提升的。今天我能够站在这里,也能够体现出女性也可以在科研领域与男性有着同样的地位和发展机会。而在我的身边,也有很多优秀的女性学者在为国家和社会持续地贡献着她们的智慧。对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民法典中也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及在家庭中的特别照料地位。更重要的是,从保护人们基本生存权的角度出发,也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民法不仅是人文的、有温度的,它更能帮助人们去对抗黑暗,体现出一种极强的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遭受性侵都是一件令人感到十分悲伤和痛心的事情。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问题,各国都在刑法层面予以打击和规范。对于受害者,他也享有在民法层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成年人的心智往往由于他们没有完全成熟,甚至不敢去寻求一种法律上的保护。待他们成年之后,再去寻求救济之时往往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民法典也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即从受害人成年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这种保护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而在经济生活当中,近年来很多的民间借贷,包括像校园贷、套路贷、现金贷等等,这些违法行为也非常受到关注。民法典当中也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


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诉讼时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样一部民事基本法律之中,强调此种行为的违法性,可见国家对于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决心与态度。


世界范围内民法的研究渊远流长,如果人们对民法的历史发展与解读比较感兴趣的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所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60年学术精品选粹系列丛书中的《迈向民法典之路》,和即将出版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典编纂》两本书都会让人们更加系统、直观和立体地去了解民法典的形成、意义与价值,颇值一读。



人之为人的本质在于人格独立,人身与财产得到尊重与保护。而民法典恰是这样一种维护人之为人的法律。人们在几百年来、上千年来对自己权利追求当中,不断经历浴火重生;也在这个过程当中更加明确了人们对于法律的需要,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价值与意义。民法所确立的并非是一种管制的规范,而是每个人生活中鲜活的行为规范。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能从这部法典当中学习到民法的理念,也能够深切地感受到这部法典所带给我们的强大力量!



— 相关链接 —


姚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农业用地投资合同法律指南与中国农地权利发展

姚佳:企业数据的利用准则

姚佳:中国消费者法理论的再认识——以消费者运动与私法基础为观察重点

姚佳: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法

姚佳:法学学术期刊的时代担当


点击“阅读原文”直达中国法学网“聚焦民法典”专栏




中国法学网


投稿邮箱:iolaw1958@cass.org.cn

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