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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的“中国梦”(一)

《法律与生活》 中国法学网 2023-05-15
梁慧星的“中国梦”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的“中国梦”之一


梁慧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起草组核心成员。


梁慧星的“中国梦”,是《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

作为一位著名的民法学专家,随着“编纂民法典”的内容被写进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梁慧星的梦想正在一步步靠近现实。

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三次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座谈会。这意味着此前几度被“搁浅”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有望再度起航。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领航者之一,梁慧星参与了多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中都凝聚着他的心血。作为这些重要法律的起草者和出台的推动者,梁慧星虽然拥有了很多法学家一生都无法拥有的成就,但是,没有任何成就可以替代“民法典”的分量。

在梁慧星的心中,自1954年就开始“筹备草拟”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律人的梦想。作为追梦者之一,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将“起草民法典草案”的重任委托于他的团队。为此,他组建起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在两年之后的2002年,将7编、81章、1947个条文的《中国民法典(草案)》这项浩大工程完成。在此后至今的十余年时光里,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又将这部草案历经两次修订。

为了《中国民法典》的出台,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时刻准备着。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共27人)

 

梁慧星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孙宪忠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尹田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

郭明瑞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陈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张新宝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张广兴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邹海林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房绍坤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法学院

刘士国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法学院

陈华彬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静坤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

于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渠涛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陈晓博士,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部部长

韩世远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涛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

徐海燕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龚赛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王轶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民大学法学院

薛宁兰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丽萍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院

侯利宏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谢鸿飞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霞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院

李宇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



乡间阅览室开启法学之旅

 

川蜀之地,人才辈出。1944年1月,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

“在我小时候,乡上有一个阅览室,虽然面积不大,书也不多,可那里却是我的乐园,逐渐培养起我的阅读和学习兴趣……(我的)这些成绩和进步离不开故乡的培养,当年的阅览室成就了我的人生,我理应感恩回报。”正是抱着这种感恩的心,梁慧星卖掉北京的房产,出资近两百万在家乡捐建了不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汉阳图书馆,占地面积近300平方米。

1962年,梁慧星考入西南政法大学(原名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系。当年,梁慧星报考志愿表中遍填中文系,仅在最后一个志愿填报的是法学系。后经其师倪海光先生的示意,他把志愿表一栏中的法学系调至第一志愿。这个调换,让梁慧星的人生与民法结缘。也是在这一年,梁慧星从家乡乘船顺江而下,开启了他的法学之旅。

1962~1966年间,当时国家缺乏系统法律教育的基础条件,没有一本像样的教材,对梁慧星那一代的法律学生而言,大学四年时光几乎没有学到系统的法律知识。

1966年,梁慧星在大学毕业前,在重庆市江津县法院实习了三个月,他怀着豪迈之气准备投身政法工作中,可是不久之后“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学生们停课。直到1968年,梁慧星才被分配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当时的法院已经在“砸烂公检法”的大潮中被撤销。几经辗转,梁慧星被分配到昆明市重工局所属农用轴承厂工作。这一干,就是10年。

“在这10年中,(我)做工会宣传干事,给工厂广播站写广播稿,办墙报,带工人打球,组织宣传队演出,主要就是这些工作。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是文字工作。我对自己有一定的认识,自认做学问是符合自己的心性的。”梁慧星在接受《私法》采访时谈到。

这10年的基层工作经验使梁慧星对社会底层公民的实际生活有了深刻了解,也为他后来的民法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梁慧星那一代人,历经三年自然灾害和大饥荒等恶劣时期。这让梁慧星对社会、对计划经济体制、对单一公有制有了了解,有助于他对市场经济、对法治的真正认识。这些经历也深深影响了梁慧星的性格、思想和人生观。在关于民法典的论战中,梁慧星曾经说过“一个身无分文的人,生存都不能维持,能够算是真正的人吗?”


研究所走出的民法学大家


1978年,国家决定恢复研究生招生。1978年10月,34岁的梁慧星走入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他师从法学泰斗王家福先生,潜心研究,孜孜不倦。三年研究生期间,凡图书馆中能被找到的有关民法学的书籍几乎都被梁慧星阅读过。为了能够阅读外国文献,进一步扩大阅读范围,梁慧星重拾英语学习,之后又自学了日语,开始大量阅读日本民法文献,翻译日文资料、文章。

由于“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梁慧星深知民主法治的必要性、人民权利的脆弱性和被保障的迫切需要,更深刻地认知到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弊病。

1981年,还是硕士研究生的梁慧星在《法学研究》发表了《论企业法人与法人所有权》一文,石破天惊地提出了以现代企业制度及财产权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的观点,从经济基础的根本问题上对中国的未来进行了大胆思考。论点一出,学界哗然。十年后,当国家提出对国有企业经济制度改革时,人们恍悟梁慧星之高瞻远瞩。而这,不过是梁慧星充满前瞻性的学术研究的一个例子而已。

在王家福先生编写的《合同法》(1986年出版)中,梁慧星撰写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买卖合同等核心内容。在这些著作中,他开始系统地研究我国民法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开启了科学地研究、学习民法之路,他的研究得到了民法学界人士的广泛认可,也为当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进入1990年代后,我国开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制定“统一合同法”势在必行。1994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学者起草合同法的建议稿,梁慧星负责统稿工作。1994年11月起,梁慧星率领他的团队,对各单位提交的建议稿开始了从章节、条文到文字的统稿工作,当时的专家建议稿来自12个单位,每个建议稿都有自己的体系、理念、语言风格,而通稿时间仅有两个月,工作的艰苦程度可想而知。

1999年3月15日,经6年修改,《合同法》终获通过。颁布后的《合同法》获得了世界的好评,梁慧星作为此次立法的核心专家,其贡献得到了国内外学界高度评价。


发表檄文力促《物权法》高票通过


自中国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后,按照立法机关的构想,至2010年我国要建成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多位专家、学者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任务是为《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作准备。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确定民法典分三步制定:第一步是通过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是制定《物权法》,以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制定一部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计划于2010年完成。同年9月,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的第二次会议决定,由梁慧星拟定《中国民法典大纲》。

从时间可以看出,在做出编纂民法典决定之时,《合同法》已经处于修改的最后阶段,当时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物权法》。于是,梁慧星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人员,并邀请清华大学的崔建远教授加盟,成立“物权法起草小组”,开始撰写《物权法》。

长久以来“国家权力高于一切”的思想在国人的心里深深扎根,为了公权力的实现可以牺牲公民私权的规则被默认并视作“爱国家”、“爱集体”的体现。即使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梁慧星仍然深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得到保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完善中国的民法体系。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到《民法典》起草,民法进程,步履维艰。这其中争议最为激烈和尖锐的就是《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中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提到平等保护的地位,这一思想从根本上动摇了计划经济时代忽视公民私有财产的观念,正因如此,《物权法》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

梁慧星回忆说:“2005年起,社会上有一派左的思潮,猛烈抨击《物权法》。认为《物权法》违宪、认为他是照抄资本主义的法律、认为物权法是保障富人的利益。然而,要发展市场经济,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受平等保护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一次意识形态的大论战。”

那封发布于互联网上的批评物权法草案违宪的公开信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使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15年12月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审议议程。

“面对责难,梁慧星不曾妥协退缩,亲执笔纸为干戈,掷地有声地发出了‘谁在违反宪法、曲解宪法?’的檄文,他代表民法学界发出了最具有学术水平和政治智慧的声音,促使‘物权法’的制定重回既定的正确航向。”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如是说。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高票通过。

2008年,汶川发生地震后,梁慧星不顾腿伤,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亲赴灾区考察。他忧虑着“豆腐渣”工程,忧虑着民生,忧虑着建筑工程质量,思索着如何用法律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为,合理确定法律责任。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中核心成员的梁慧星认为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也难辞其咎。在地震中,只要建筑物的质量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即使面临自然灾害,也不必全部变成废墟。

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梁彗星为此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监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被答复“监理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立法后,前三次审议稿都没有采纳他的这个建议,但是他没有放弃,撰写紧急建议提交,终被重视。

最终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5条增补了该条款,从而使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有了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颁布施行的“中国梦”


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自1954年以来,‘民法典’就开始筹备草拟,这不仅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梦,更是100多年来中国法律人的梦,是全中华民族期待的。”梁慧星满怀憧憬。

课题组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民法学者27人组成。在选择和确定课题组成员问题上,梁慧星先生秉承其一贯作风,用人唯才,目标只在制定出高水平的《中国民法典》。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

2002年2月,课题组完成侵权行为编和继承编,4月9日完成总则编,4月13日完成债权总则编,5月中旬完成合同编,8月中旬完成亲属编,加上之前完成的物权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全部完成,含7编81章1947个条文,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案完成后,课题组继续为民法典条文附加说明、理由和立法例,编撰《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这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和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顺应人类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潮流,并注意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为在中国最终实现人权、民主、法治国和现代化奠定法制基础。

2010年,课题组对草案条文进行第一次修订,在总则编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草案条文英译本于2010年10月由位于荷兰的博睿学术出版社出版。2012年起,草案条文做了第二次修订,最新版总则编由法律出版社于2014年出版。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首先制定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再度被提上日程。作为一名法律人、法学家,梁慧星的“中国梦”就是民法典早日颁布施行。为此,梁慧星和他的民法典团队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不遗余力地努力着。

未完待续


来源:《法律与生活》2015年7月(上)


(责任编辑:徐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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