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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的“中国梦”(二)

《法律与生活》 中国法学网 2023-05-15

梁慧星率领的民法典团队



 

梁慧星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的成员,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烟台大学、山东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深圳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建设银行总行的12个单位的27位学者组成。

在民法典草案起草和推广过程中,梁慧星和他的民法典团队成员精诚团结,不断完善民法典草案,并将其与国际接轨,让世界了解中国民法典草案。


尹田,以30万字专著支持几十条法律条文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负责民法典的自然人和法人制度的编写工作

1998年前后,国家要制定民法典,梁慧星先生特别振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起草经历三起三落,中国社会对于私权保护可谓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民法典是一个标志性的立法建筑,它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民事权利的看法,以及国家对个人的私权保护。以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者,做了大量的工作,将民法典视为他们一生最高的理想。在整个过程中,梁先生组成了他的团队,这个团队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中青年学者为主,尤以青年学者居多,特别有活力。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我负责的是民法典草案中总则编主体部分,即自然人和法人制度的编写工作。在这两章的编写过程中,大家多次开会讨论问题,我本人投入的精力也是非常巨大的,不仅完成了法律条文和立法理由两项法典编纂工作,而且对所编写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立法理论阐述,形成了30万字的专著。我用30万字的专著来支持几十条的法律条文,这本书成为我非常重要的专著。与此同时,在编写过程中,也激发我对人格权性质的研究,这也成为我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民法典草案编写任务完成后,我对研究课题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这让我在学术上收获颇丰。

在编纂时,我和梁先生进行了多次交流。梁先生起草的思路务实且出于公心,不带有个人利益。他不把自己的任何观点强加给其他编写的团队成员。团队成员有不同的看法,会进行充分的交流。可以说,梁先生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是集体思维的结晶。

梁先生的民法典草案充分考虑现行立法和现行制度的逐步改造,同时也考虑了对先进立法的充分理性,因而草案在整体风格中非常稳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让我感受最为深刻的一件事是,民法典草案编纂完成提交立法机关后,随着全国人大换届,民法典起草工作停止下来。梁先生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很多次会议上,直截了当地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民法典起草作为正式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在没有经过任何解释、任何说明、任何决策程序的前提之下,突然让它消失不见了?”

当时,能够站出来,大声呼吁,有影响力的学者就梁先生一人。在这个过程中,梁先生没有计较个人得失,也没有考虑到个人的毁誉。这一点,足以看出民法典的起草,在梁老师心目中不是个人行为,是关系社会进步的重大行为。


渠涛,力主不将“禁止自带酒水”纳入法律条文

 



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负责债权总论部分以及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和餐饮合同的编写工作。

 

1998年,我从国外回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进入梁老师的团队,参与起草《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后来继续做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

我从事法学研究前,在旅行社和饭店都工作过,因而我不仅负责债权总论部分的起草工作,还负责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和餐饮合同的编写工作。

在参与撰写民法典过程中,恰好遇到公众对于自带酒水问题的热议,人们普遍认为饭店不应限制自带酒水。当时,除我以外的大多数学者也认同上述观点。为此,我向大家说明,消费者到饭店用餐,使用饭店的房子、桌子以及服务员的服务,这些费用都将计入酒店的运营成本。因而,饭店会在每一滴酒水、饮料以及每道菜中打入成本,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没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规定。双方基于合意,可以自带酒水;反之,如果被拒绝,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经过我的讲解,大家都表示理解餐饮行业的情况,最终没有将禁止自带酒水纳入法律条文,而且,餐饮合同本身也基本没有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这个团队的草案中得到制定。

2013年,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我作为该法的立法专家,在与民法典草案对接时,吸纳了其中的精华,对我们团队的民法典草案中的相关部分进行了修订。

在我眼中,梁慧星老师是一个极具亲和力和凝聚力的人,他能够将国内顶尖级的民法学者聚在一起,完成这部民法典草案的编纂,让人钦佩。我作为一名民法学者,为能够在这个时代参与立法感到荣幸。因而,对中国学者而言,现在能够遇到民法典的编纂是百年难遇的机遇。

2002年的时候,我和梁老师等几名学者一起发起了中日民商法研究会。时至今日,研究会已经出版了14本论文集,稿件不断更新,新理论不断注入,不断推进着国际间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吸纳和交流。


谢鸿飞:老师为《民法典》成“拼命三郎”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研究员,负责总则中的一般规定部分的编写。

 

1991年,我在四川大学法律系读书时,梁慧星的《民法》和王家福主编的《民法债权》是图书馆最紧俏的民法书,我从来没借到过,即使在市面上也难觅到这两本书,只能从同学手中转借并摘抄。1999年,我北大硕士毕业后,选择了社科院法学所,如愿以偿随梁老师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

2002年,我选择留在法学所工作,之后进入梁慧星的民法典团队负责起草草案总则中的一般规定部分。也就是从第一条开始,我当时参考了大量的比较法上的材料。起草后,梁老师逐条做了改动。记得当时我参酌《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法律适用的类推制度,后考虑这一条是民事法律适用与解释问题,规定在法源条款不妥,便被删除。

当时,考虑到民法典的体系性极强,在各部分负责人起草好条文之后,由各部分的总负责人统稿,如债法由张广兴教授统稿。最终由梁慧星老师整体统稿,形成条文。在统稿之后,由各条文设计者撰写立法理由,涉及比较法上的立法例、条文设计的实质理由、条文的解释等内容,最终形成9卷本的成果。

多年来,梁老师在各种场合为民法典鼓与呼,他的专著也以《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冠名。2014年,我们为出版梁老师70大寿的祝寿文集选择题目时,思量很久,还是以《为民法而斗争》为题。这个题目或许最适合梁老师的学术人生,不仅是为了民法典而斗争,也是为了民法,为了民生而斗争。梁老师对他的民法典草案起草的辛劳,可以说到了“拼命三郎”的程度。

2014年,梁老师70岁生日之前,弟子们尊师愿,决定从简庆祝。按照学界惯例,出一本《梁慧星先生七秩华诞纪念文集》。韩世远师兄还专门拟定了一个刚性标准,即所有论文与评论必须原创。之后我们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操作,所有的论文都是首发论文。令人感动的是,梁老师所有学生,包括早已成名的刘士国、刘保玉、孙新强、傅静坤等,均潜心写作,奉献了品质很高的论文;年轻一代则更是如此。本书的责任编辑、法律出版社的刘文科也非常敬业和热心,不仅帮我们出版论文集,而且联系了邮局,出版了纪念邮册。

最让我敬重的是梁老师的学品。我读博士开始,他就说明了要求,博士论文必须运用两门外语材料,这个规矩直到现在还在实行。梁老师对弟子如此,对自己也如此。他对最新的理论发展、司法实践与立法的关注和用功之勤,足让年轻人羞愧。一个《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他就撰写了数篇评论,如《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等。梁老师罹患眼疾多年,在这种情况下写作,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梁老师的生活,可谓是极简主义,并一直热心公益,他在家乡修建图书馆;每次单位组织捐款活动时,梁老师都热心捐助一大笔款项。

梁老师的博士招生多年来都是按照笔试成绩录取,面试只是一个参照,他尽可能不招自己的硕士生,为的就是给所有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为此,在梁老师画册的贺文中,我写道:“梁老师大量的随笔、评论都透露出他对民生、对权利的关注,对社会切肤之痛的洞察。这无疑使他超离了民法学者的身份,真正成为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士’,或法俄意义上的知识分子。中国知识分子长期津津乐道‘横渠四句’,或将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和一种神召,但是,古今中外,能践行者几希;不畏权力的知识人更是凤毛麟角。”


王丽萍:参与民法典编撰成就第一部研究亲子法的学术成果




王丽萍,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具体负责亲属编的父母子女、收养、扶养、监护四章内容的编写。

 

2000年,梁先生以《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成功申请了中华社科基金,成立了“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我成为其中的一员,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薛宁兰研究员共同起草民法典中亲属编的内容,我具体负责父母子女、收养、扶养、监护四章内容。

梁先生一再强调,要本着对人民、民族、国家、学术负责的态度,博采百家之长,汇集婚姻家庭法学界、实务界的观点、意见和建议,不能有失偏颇。

遵照梁先生的嘱咐,我利用参加中国民法学年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年会之机,就监护、亲子关系、收养等问题与众多学者研讨,进行制度设计。众多学者、实务工作者无私地和我分享了他们的思考。

鉴于《婚姻法》中重婚姻关系、轻亲子关系的现状,我国亲子制度有较大的缺憾与缺陷。比如缺失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仍然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术语,关于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和限制亟需完善等,构建合乎我国国情的亲子制度是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此,我多次向梁先生汇报自己的思考与研究成果,比如科学划分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提出“父母照顾权”的法律概念,确定父母照顾权的内容、行使原则、行使限制等。每一次梁先生都认真听取,提出修改意见。梁先生倾尽心力、严谨的科学态度令我感动。

2002年9月,我考取了梁先生在山东大学招收的博士生,成为他的弟子。我的博士论文《亲子法研究》也成为学界第一部研究亲子法的学术成果。无疑,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为我提供一个契机,为我学术生涯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在呼吁制订民法典的同时,梁先生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完善2003年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亲属编为例,针对近年来中国日益严重的社会老龄化现象,请李霞教授加入,探讨民法中的应对措施,起草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容。正是基于国情、与时俱进、不断地修正草案建议稿,才使得这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格外具有生命力和影响力。

对我而言,承蒙恩师不弃,有机会就读于梁先生门下。更多的人,则是通过不同的方法受益于梁先生的指导与提携。梁先生主办的中国第一份统贯民商法研究的学术辑刊《民商法论丛》,至今出版了57卷;主编的第一套《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已经出版了100多部,成为法律出版社的“镇社之宝”。还有梁先生的个人著作也都泽被学林。

梁先生关注着法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近几年,他的足迹遍及诸多省份的司法部门。以四川省为例,他走遍了全省的22个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包括偏远的少数民族聚居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遥远、坎坷的路途,罕见人烟的艰苦,高原缺氧的考验,都难挡他传播法律思维、裁判方法的匆匆脚步。


侯利宏:感恩工作初期梁老师的资助和教诲

 

侯利宏,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负责总则编诉讼时效和第二编所有权一般规定的编写,第十章第二节(共有)的内容与崔建远共同完成。

我曾经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从事民商法研究工作,目前在一家外资商业银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根据研究专长,我承担的研究任务是总则编诉讼时效和第二编所有权一般规定。第十章第二节(共有)的内容是崔建远老师和我共同完成的。

在1998年前后,民法起草小组的费宗祎老师提出的关于制定“松散式”民法典的言论。他认为,中国民事法律法规已经有很多,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为基础,稍加修改编在一起就成了中国的《民法典》,每部分法律内容相对独立,因此不要求民法各部分内容严密的逻辑性,并称此是"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他的这一立场得到了民法起草小组的另外一个委员江平老师的赞同。关于此点,我曾经与一个师弟在法学研究所民法室进行讨论,我对这种说法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因为这样做的话,对现行法改动最小,应该更容易让民法典面世。

梁老师听到了我们的争论,他表示,“松散式”民法典立场是受英美法影响的反民法典的思路,他不同意这种立场,因为中国从民国起,民法就开始了对大陆法系的承继,虽然后来民国民法没有在大陆继续有效。但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框架和理论体系都是构建在大陆法系之上的,既然我们现代中国要制定民法典,民法典继续这种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最自然而然的选择。再者,制定法典一定要讲究逻辑和体系性,没有逻辑的法典如同没有法典。2002年年初,国务院法工委委托六个学者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可以说是对“松散式”民法典的否定。

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出版前后,梁老师勤奋地写文章介绍其关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考虑和思路,另外也针对一些学者的不公正的批评撰写文章进行反驳。梁老师曾说过,他的视力越来越不好,近视度数超过了一千度,恐怕不能像年轻时那样大量写东西了,他说会趁自己精力和身体还好的情况下多去各地讲课。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后,梁老师就是这么做的。

梁老师不仅治学严谨,做人也世事洞明,执两端而用其中,从不说极端的言论,更不做极端的事情,对人宽厚、仁爱。我刚参加工作的前两年,由于工资极低还要资助上大学的妹妹,生活非常困窘,幸亏得到了梁老师及时的慷慨资助,不然每个月会有几天没饭吃。

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后,我离开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去做法律实务工作。虽然不再与梁老师一起工作,但是从梁老师那里学到的很多东西一直陪伴着我,并对我现在的工作和生活发挥着持续影响力。我本来并不十分关注细节,经过在法学所的熏陶和梁老师的言传身教,我在现在工作中审阅或签发法律文件时,都会将文件从第一个字读到最后一个字,确保没有问题才发出审阅意见或者签发文件。


付俊伟:翻译民法典草案的年轻学者




付俊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23岁攻读博士学位,负责民法典草案翻译工作。

 

我在荷兰读博士期间,我国法学学者在国际上出版的英文资料非常有限,我研究的重点侧重于欧盟统一民法典,在做这方面研究的时候,我与国际上诸多教授进行学习探讨时,国外教授对中国民法的状况和民法建设情况都非常感兴趣,想让我找一些相关资料让他们了解中国的民法。我告诉他们,中国现在有三个学者版的民法典草案。谈到中国民法典,国外学者希望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的民法典的情况进行更多的了解。

当时,梁慧星老师的民法典草案是国内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影响非常好,我就想把这部民法典草案翻译成英文。一方面,扩大中国民法典在国际上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国际上的交流,让中国民法典和国际上的先进规范进行接轨。

因而,我组织几位留学海外的学者对民法典草案进行翻译,这其中还有一位汉语非常好的美国当地学者,这位学者当时在美国法学院读书,他负责草案英文版的校正,因而民法典草案的英文翻译法律用语、术语也符合外国人的习惯。经过一年半的时间,民法典草案翻译完成,草案的英文版由在国际上影响比较大的荷兰博睿出版社(Brill)出版。2010年10月,民法典草案的英文版在荷兰的莱顿和美国的波士顿同时发行。时至今日,英文版销量稳步增长。

在翻译的过程中,我作为组织者负责与梁慧星老师进行邮件沟通。梁老师对于我所发来的每一封邮件都进行详细回复。一次,我发给梁老师的几百页的翻译条文,梁老师逐条核对,指出术语方面的问题,还拿出日文、德文资料来证明所述的翻译。此时,我在美国访学期间,也咨询了一些对日本法有研究的教授,最终采纳了梁老师对于物权(law of real right)的翻译。

民法典英文版草案出版后,向国外一些知名教授赠送草案,如德国马普研究所海因和磁(音)教授赠送民法典著作成果,国外学者提出一些反馈意见,如中国民法典在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方面有自己的特色,甚至有外国学者期望中国能够出版带有立法理由解释的英文版翻译成果。

 

延伸阅读


梁慧星编纂之感言

 

起初,文章定题为“梁慧星和他的‘梁粉’们”。“梁粉”一词来自于《为民法而斗争:梁慧星先生七秩华诞祝寿文集》中陈甦教授写的序言,陈甦教授称他亦有“梁粉”之素质。

梁慧星先生获知题目后,回复曰:不妥。我素不赞同门派,古来门派误国。应宣传课题组、团队的代表性、权威性。我向与学界保良好关系,不分名校非名校,一视同仁。组织课题组,都是我邀请某一领域、制度的权威、领先地位学者,承担其最擅长部分。如崔、韩(崔建远、韩世远)的合同法,尹(尹田)的主体部分,张新宝的侵权部分,郭、房(郭明瑞、房绍坤)的继承部分,不考虑是否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人,不考虑师承。

在“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队伍中,社科院学者不超三分之一,不因其是本单位,而因其学术地位和专长,如孙、陈(孙宪忠、陈华彬)的物权法,陈甦的土地制度,于敏的侵权。学生在校者不乏优秀者,但一律不允参加。有人一再要求写几条被拒。这是因为国家民族重器不得渗入私心私利私情。

团队中,有师生关系者不过三分之一,是已毕业、有成就在某领域居领先地位,如韩、邹、傅、侯(韩世远、邹海林、傅静坤、侯利宏)。许多参加者与我无私交,甚至学术见解有分歧,因其在学术上的地位而被邀请加入。这些学者也欣然接受邀请,并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发现李霞在成年照顾领域的领先之处,即邀其加入。委托张新宝设计侵权编;委托郭(郭明瑞)设计继承编;委托王轶起草合同分则,都是看重其学术地位。

李宇未毕业被委托最终文字统稿,因我左眼视网膜脱离以及黄斑穿孔的两次手术导致视力严重下降不能完成,而李宇读博士前即为我负责的总论审阅提修改建议。李宇统审中凡删、增条文及重要文字更动均经我同意。叫梁彗星与其团队可,“粉丝”这类俗语不可,大多数非所谓崇拜者,均为当今权威、一流学者,非我之祟拜者,而是被祟拜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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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与生活》2015年7月(上)


(责任编辑:徐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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