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的“中国梦”(四)
中国民法典起草的百年历程
现今的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这是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历代封建王朝始终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抑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并在政治上实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
中国继受外国民法,编纂民法典,迄今已逾百年。此百年继受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
基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变法维新的需要,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邀请日本学者松岗义正来华,于1908年编纂民法典草案,1910年起草完成,为大清民律草案。然未及正式颁布施行,清朝覆亡,该草案被搁置。
1929年1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的由史尚宽等五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完成并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迄今仅在中国台湾地区生效)。
第二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因为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将继受目标转向苏联民法和东欧民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之后,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事立法重新受到重视。同年,开始第二次民法典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自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导致新中国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中断。
第三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由继受苏联民法和东欧民法主动转向主要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其立法成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自《合同法》开始,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从“单一继受”转向“多元继受”,使中国民法日益呈现“多元复合”的色彩,表明中国民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77年,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从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重视。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至1982年5月,完成“民法草案(第四稿)”。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于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于是决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暂停民法典起草,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
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致力于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1998年,中国民法典编纂再次被提上日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管立法工作的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9名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中国民法典。同年9月召开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决议委托梁慧星拟定“中国民法典大纲”。1999年10月,梁慧星完成《中国民法典大纲》。
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2002年,《中国民法典(草案)》全部完成,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来源:《法律与生活》2015年7月(上)
(责任编辑:徐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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