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孙宪忠:民法总则里不能少了“民事客体”一章│《法制日报》专访
“我在写去年出版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研究》一书时,对国家所有权项目下资产的长期大规模流失现状感到忧虑,对这方面不够清晰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感到忧虑。”
“立法要现代化,但我国当前的民事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健全,还需要继续完善和科学整合,我是很着急这件事情的。”
忧虑、着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民法典立法课题组负责人孙宪忠以这样的字眼表达了自己对民法典编纂进程的期待。
“我们强调在民法总则中必须规定‘权利客体’一章,并且在其中写了现实问题强烈的环境与生态条款、动物保护条款、智力劳动条款等,以适应我国解决生态保护、动物保护、创新型国家等当前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需要。”孙宪忠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民法典总则的编纂,既要强调立法的国情因素,也要强调立法的现代化。
编纂民法典——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内容。
在孙宪忠看来,作为民事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产物,民法典对推进社会进步作用显著,这也是为什么这短短的五个字在法学界引起巨大反响的原因。
在对这一立法任务进行具体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责,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编制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已经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关键是要依据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对既有的民事立法内容进行体系化整合,并最终形成民法典。
“在总则和体系化的编制完成以后,民法典的制定就顺理成章了。”孙宪忠认为,这样的思路十分有利于推动民法典编纂。
中国社科院民法典总则编纂小组可谓阵容庞大,除了囊括社科院民法研究室、商法研究室等多个研究室的学者外,最高法、国务院法制办、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几十个单位的学者也参加了课题组立法建议稿的研讨和撰写。
在此之前,中国法学会版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已于2015年6月完成并提交。随着中国社科院版民法典总则建议稿的成型,“第一步”的编纂工作基本完成。
在3月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称,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正在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预期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也就是说,按照预期,民法典编纂课题组要在6月之前将现在的建议稿进行最终完善,任务仍然艰巨。
尽管时间紧、任务重,但对立法质量的要求必不可少。
“前些天,有学者提出‘不要争议尽快通过’的观点,我深以为不妥。仓促之下立法质量肯定不高。现在我国也不是无法可依,所以应该搞得精细一些。”孙宪忠说。
“按照立法规划,总则部分到2017年完成,整体的民法典到2020年完成,这是全国人大的整体规划。我的设想也是,希望5至8年内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孙宪忠说。
“针对目前依然存在的思想认识不足、理论研究不充分、民法内部存在诸多不协调等问题,需要对现有民事法律作系统化和科学化的整合。”孙宪忠这样对记者阐述编纂的原因。
尤其是在进行了多次调研后,孙宪忠对编纂民法典的思路更加明晰,那就是“进行系统化梳理,解决当前法律中相互矛盾的状况”。
孙宪忠对记者介绍了他在地方作调查时的一个案例,尽管土地与房屋在自然条件上是联系在一起的,但两者的登记却分属不同部门。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某房地产开发商先在土地部门进行了登记,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又去建设部门作登记。尽管这两个登记是在不同部门,但是法律规定,两个抵押权所支配的对象是完全重合的。
在孙宪忠看来,正是因为权利登记在不同部门,所以才造成了抵押权互相矛盾。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实现了“两证合一”,这一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从法律层级上来看,仍然需要通过编纂民法典进行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来消除现有立法中的内在矛盾。
“立法中有争议之处,才是要解决的问题。比如物权法与合同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问题,立法不同,导致法院为难。最高法近日作出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就是为解决问题制定的,但是对其法律效力仍存争议,而且规则并不明朗。”孙宪忠对记者指出。
“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就是要通过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来消除现有立法中的内在矛盾,促成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司法更加透明与公正,进一步将人们的权利落到实处。”孙宪忠这样向记者陈述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王利明同样认为,在现有分散立法的状态下,单行法之间相互重复、矛盾、缺乏一致性等问题突出,“从司法实践来看,制定民法典的现实需求也十分迫切”。
孙宪忠认为,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虽然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也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那就是没有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则作出规定。
民事权利客体,即民事权利支配的对象,比如动产、不动产、知识财产、有价证券等。孙宪忠向记者解释,民法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物—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怎样为民法所许可,成为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的支配对象,这就是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除了传统民法必须规定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之外,目前关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划分,社会反响很大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动物保护问题,人体器官、人的胚胎等特殊物的诉讼,很多问题都与此相关。”孙宪忠说。
孙宪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以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为例,解释了必须规定权利客体的理由。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两人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一审被驳回后,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以前的民法理论认为这些物与人际伦理紧密相关,民法不应该规范它们,但是现在这一方面的社会活动已经进入民法范畴,需要从民法的角度建立一般性规范。在民法领域,自然人是绝对的法律主体,人的身体不是物,但是当代社会人的器官可以安全地脱离人体而成为特别法上的物,对其中的法律问题,民法总则应该建立基本的规则。”孙宪忠说。
“在无形财产尤其是智慧财产或者知识财产,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财产,涉及环境财产、生态财产方面等诸多问题的背后,是我国不够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在民法总则中建立基本规则。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在其他法律上建立针对性规则,进而提出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孙宪忠说。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在连续3年提出民法典编纂的议案之后,今年他继续就这一话题进行细化,提交了关于民法总则应该规定“客体”一章及该章编制方案的议案。
“立法必须对哪些物品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作出清晰规定,以免造成司法障碍,如果民法总则不规定‘权利客体’一章,就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孙宪忠说。
来源:《法制日报》2016-03-22,原标题《民法典编纂需要精益求精 总则部分不能少了“权利客体”》。
(责任编辑:富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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