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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小鹰说法:高空抛物要不得,有人已被判刑!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那么什么是高空抛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例宣判


女子徐某某家住三楼,2020年5月间的一天,她在家中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遂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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