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注意!这种情况受伤可以获得两次赔偿!
相信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那能既算交通事故又算工伤吗?
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又是怎样的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鹰潭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事件起因
2016年8月,原告邹某琴在被告鹰潭市某土菜馆(以下简称土菜馆)处担任服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土菜馆也没有为邹某琴缴纳工伤、养老和医疗保险。2017年4月22日晚,邹某琴下班途中与林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邹某琴因此受伤,经鉴定,邹某琴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一次赔偿
2017年11月,邹某琴将林某起诉至月湖区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损失。该案经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提出上诉,2018年6月13日,经鹰潭中院调解,林某一次性赔偿邹某琴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10000元。
第二次赔偿
2018年10月16日,月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邹某琴最终作出认定:邹某琴下班途中受伤的情况为工伤。2019年3月14日,鹰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叁级;大部分生活护理依赖;无须配置辅助器具。邹某琴据此向月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比照鉴定结论,针对邹某琴和土菜馆的诉请,月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邹某琴、土菜馆不服仲裁结果,均起诉至月湖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土菜馆支付邹某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302.6元、12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28800元、从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邹某琴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鹰潭市上年度职工工资的40%;从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邹某琴伤残津贴1920元,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一审判决后,土菜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予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一般属于工伤。而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上的竞合。所以本案中,邹某琴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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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中院新媒体
编 辑丨徐觉龙校 对丨周 稷审 核丨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