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持有毒品200余克居然不“认账”!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2018-04-08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导读

       近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韩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韩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妄图逃避法律追究的幻想成了泡影。


【案情回顾】

       2017年某月某天晚上21时左右,韩某提着一个白色袋子出现在大方缉毒民警的视线里,当他走到毕节学院体育馆爬坡路口时,发现情况有点不对劲,便改变了路线,从体育馆门口走去,走到另外一个岔路口时,韩某被民警一下子从后面抱住,韩某被抱住的时候就将手里的白色袋子甩了出去。后来,民警带着韩某在一个石坎下面找到了他甩出去的袋子,当时就在袋子里搜出了一件外衣,在外衣夹层里搜出一包毒品海洛因,净重205.24克。

       到案后,韩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并辩称他被抓获时甩出去的袋子和袋子里面的衣服都不是他的,袋子和衣服他都没摸过,衣服里的毒品不知道是谁的,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经检测,在毒品包裹物上检测出韩某DNA。

       经现场勘验、查看视频资料发现,韩某甩出去的白色袋子便是其案发当日一直提着的袋子。

【检察官释法】

       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陈路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

       所谓“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11月8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的规定,可以认定韩某明知持有的物品是毒品。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就构成本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精彩文章:

【检察动态】大方检察微信公众号影响力排名全省检察机关第二名

【检察动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权威发布】毕节市水务局原局长常瑜被判刑

【权威发布】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文波决定逮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