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触发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陈同佳案”当事人陈同佳今日(10月23日)上午在西贡壁屋监狱刑满出狱,并向潘晓颖家人鞠躬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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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9点,陈同佳就走出监狱,对等候的媒体表示︰“因为我自己做了些无可挽救的错事,给他们带来好大的伤痛,我自己的内心受责,所以我愿意为自己的行动、犯下的错事返去台湾自首,服刑受审,希望她的家人释怀,晓颖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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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他又表达了对社会和香港人的歉意,“对于社会,对于香港人,对不起。希望各位给机会我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面对媒体关于修例风波的追问,他没有回答,而是连说三声对不起,并深深鞠躬。媒体继续追问,他在牧师管浩鸣陪同他上车之际,又说了两声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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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佳日前致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愿意自行前往台湾投案。但台湾方面一度表示拒绝陈同佳入境台湾,后来则转为要求香港政府同意台湾派检警到香港押解陈同佳到台湾,香港政府深夜发文拒绝台方要求。
22日,香港律政司就陈同佳一案发表声明重申——
香港奉行“属地原则”,只会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境内,才会有司法管辖权。
对于有意见指出“本案加害者和被害者均为香港居民,且预谋犯罪地在香港,港方应有司法管辖权”,律政司重申,已经对案件谨慎和全面地考虑警方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疑犯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检控。
律政司绝对不会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
香港特区政府声明:
台湾无权派员到港押解犯罪嫌疑人
10月23日凌晨,针对台湾方面10月22日表示希望派员赴港,将出狱后的台湾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陈同佳押解到台湾一事,香港特区政府特别发表公开声明。
声明指出,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
特区政府的声明表示,台湾执法机构在香港没有执法权——
犯罪嫌疑人陈同佳是台湾通缉犯,这次是自愿到台湾自首。他出狱后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达后可将他拘捕。
台方若愿意处理陈的自首,应立即取消对陈的入境管制,才不会令通缉令自相矛盾。既然陈自愿自首,何来逃亡灭证之嫌?
声明进而指出,杀人案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都在台湾。台湾对本土杀人罪行绝对有司法管辖权。陈同佳既然自首,台方应先接收他,然后主动对他讯问、搜证、起诉。
在香港方面的证物方面,除了陈自愿带往台湾的证物外,其它证物,港方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请求,根据程序处理。
对于台方提出以司法协助来处理该案件,特区政府认为只属借口,与自愿自首无关。过往台方也与其他未有司法协助的地方处理过相类似个案。陈同佳这次自愿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缉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协助以外处理。港方提供协助,是基于陈的要求,也必须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进行。
对于台方强调港方可以处理陈同佳案件,我们并不同意。特区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湾杀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犯罪嫌疑人陈同佳清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所谓“蓄意计划杀人罪”。任意要求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特区政府这个立场清晰,并始终如一。
声明还指出,过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乐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协助,以便台方调查台湾杀人案。我们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团到台磋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不获正面回应。对台方至今仍然坚持香港无意受理,这不反映事实,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失望。
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台方妄指犯罪嫌疑人陈同佳自愿自首有政治图谋。由始至终,特区政府皆尽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也认为陈同佳这次顿悟,决定自愿到台,可令公义得以彰显。特区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义,应务实处理,不要将事情复杂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进展。
南方都市报(nddaily)综合
央视新闻客户端(记者 张怡 王梦)、@环球网、南方日报、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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