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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深圳一外卖员送餐途中撞伤行人,责任谁担?


外卖员送餐途中撞伤行人

相应赔偿该由谁承担?

来看看这个案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外卖员所在的用工单位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55033.55元


钟某系第三方外派人员,被派遣到某网络公司从事某平台外卖派送业务。2020年11月,钟某送外卖时在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车逆行,将行人李某撞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不久后,李某诉至龙华法院,请求判令钟某、某网络公司等被告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58719.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电动自行车与行人之间,案由应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钟某受第三方派遣,为被告某网络公司提供劳务,在履行某网络公司要求的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某网络公司承担。根据查明的原告实际损失及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55033.55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某网络公司主动在深圳移动微法院联系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


  •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钟某系第三方派遣到被告某网络公司工作,被告某网络公司系用工单位,被告钟某系在履行用工单位的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实践中,对于外卖员在送外卖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并非一律由外卖平台承担。责任由谁承担即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外卖员与外卖平台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外卖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到外卖平台工作,则外卖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应当对外卖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否则,需查明具体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以准确认定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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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

来源:南方+

编辑:张盼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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