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毁坏式”退房,被判赔9万元!
租客退租后
留下一片狼藉
房屋墙壁、地面均遭人为损坏
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房东遂将租客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在广州某区租赁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复式住宅用于经营会所。租赁期间,因原业主经济纠纷,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陈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取代原业主成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此后,陈某与张某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在陈某向张某支付6万元补偿款后,张某按照约定提前将房屋交还给陈某。
张某搬离涉案房屋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两日后,陈某前去检查涉案房屋情况,发现房屋内一片狼藉,垃圾满地,房屋的墙、地面、橱柜、楼梯、房门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随即要求张某进行修复,但遭到张某拒绝。
由于张某既不愿意将房屋恢复原状,也不愿意支付修复费用,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修复费用、租金损失等。
裁判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陈某赔偿房屋维修费及租金损失共计九万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李慧娟
陈某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张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陈某和张某继续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前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合同关系解除后,张某应当向陈某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并负有通知业主陈某查验、接收房屋的附随义务。但张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实际未对房屋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屋内墙体、地面及屋内设施等损坏严重,故应对房屋维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房屋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还应赔偿相应的租金损失。
近年来,因退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渐增多。法官提醒,在租房过程中,承租人应自觉维护房屋及其配备设施,退租时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并通知出租人当场接收、查验;同时,出租人在交接房屋时,也应及时清点、检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南沙法院
通讯员 | 谢雨虹
责 编 | 郑育婷
编 辑 | 汤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