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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符实的“流量王”

 
小芳,我刚开通了一张通用卡,29元包103G流量,长期有效,以后我们就可以多视频聊天了。这么优惠啊,那我也办一张……

等等,怎么回事?怎么其中100GB流量的有效期只有1年,我要投诉!


基本案情

漫游公司(化名)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称其运营的“流量卡”月费仅29元,包括103G通用流量,套外国内流量5元/GB,套餐“长期有效”。


赵先生觉得这个套餐很实惠,就购买电话卡一张,并进行实名认证。激活该卡后,赵先生方才发现套餐由3个产品组成,其中主产品“流量王29元特惠版”及子产品“专属0元含3GB国内流量”的失效日期为2029年12月31日,而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的失效时间为12个月后。


赵先生认为,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的有效期限仅为12个月,与广告宣传中通常理解的“长期有效”不符,遂起诉要求漫游公司在2029年12月31日前继续提供“100GB国内通用流量”服务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漫游公司在2029年12月31日前继续向赵先生提供“100GB国内通用流量”服务。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林湛河

漫游公司确定的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有效期仅为12个月,不符合公众对“长期有效”的通常理解,明显短于套餐内其他产品的有效期,属于违背广告承诺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涉案电话卡名称为“流量卡”,主产品名称为“流量王29元特惠版”,说明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流量费相对较低,这也是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主要原因。该产品套内流量共计103GB,故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是该产品的主要内容之一,如该子产品早于主产品失效,消费者需按照5元/GB的标准另付套餐外流量费,则该产品“流量王”的称号将严重名不符实。


结合涉案广告未明确该子产品有效期、公众对“长期有效”的通常理解、广告将两个子产品作为一个整体(103G=100G+3G)进行宣传、套餐内各产品有效期如无特别约定应一致等因素,应认定该子产品有效期应与套餐内其他产品有效期一致,即至2029年12月31日。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消费者陈述有关情况,使消费者在切实了解商品或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达成交易的判断,而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经营者应以本案纠纷为戒,进一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更加重视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以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以实际行动提振消费信心,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消费市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海珠法院

通讯员 | 董广绪

责   编 | 张雅慧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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