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深度解读:财税〔2017〕37号

2017-05-04 郑大世 税官郑大世


度解读:财税〔2017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77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大世点评:从71日正式开始,不仅仅是简并税率,而且是文件中下面所有的规定都会在7.1正式实施。)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大世点评:这里实际是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13%税率的全部转为11%了。)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大世点评: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二是专票或缴款书,这种情况下,直接按票上进项税额抵扣。比如大世公司从甲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面粉,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这时候,大世公司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就行。)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大世点评:这里要注意三点:第一,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1%,这和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的取得3%的普通发票抵扣13%大不相同,从文件意思来看,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代开专票,而且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正在逐步放开范围,这里采用专票才抵形式,符合大发展趋势;

 

第二,这里是规定只要是购进农产品,且是从小规模,就能按11%抵,这与过去财税[2012]75号从小规模购农产品抵扣其范围是一致的,没有变化,也就是延续了过去从小规模购农产品按扣除率抵扣的优惠政策;

 

第三,计算抵扣额时按金额*11%计算,比如大世公司从甲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专票,票面金额100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这时候,大世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11%110元,而不是1030*11%,这里尤其要注意,在过去很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此理解都存在过误区,很多按1030*11%来计算,这次在文件里进一步明确。这里为什么是1000*11%,其实是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认真模拟下增值税的抵扣原理,就能明白了,这里就不再展开。)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大世点评:本条要与下面的第六款结合来看,实际上由于农业生产者出售农产品免税,所以这里的买价与销售发票上价是不存在价税合计的,只有价而无税,所以也不存在像上面那样价税分离后计算抵扣的问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大世点评:对该条的理解关键是“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理解的问题。

 

419号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7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从国务院会议报道可以看到,“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际上就是以前13%,以后还按13%,但是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要件是用于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购入,而因为农产品深加工后基本上再销售都是按17%,所以文件中就将农产品深加工明确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另外就是时间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其实就是新的增值税法没出来之前,都属于试点期间。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大世点评:这条看起来复杂,其实意思很简单,对于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除了涉及农产品深加工,也就是17%税率的,要按13%核定扣除,其他以前按13%的,全改为按11%核定扣。

 

同时注意,比如核定扣除中的公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按13%扣时,还是除以(1+13%)而不是(1+11%))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大世点评:本条其实就是废除了财税[2012]75号中3%普票按13%抵扣的规定,而是要专票才能抵扣,详见上面第一款的解析。)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大世点评:这里其实是回到了以前农产品的实耗法,也就是涉及17%即深加工的,分开核算,耗了多少就按多少计算13%抵进项,如果不分清,就一律按11%

 

同时注意,如果是从小规模取得专票,如大世公司从甲小规模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金额10万元,税额3000元,假如大世公司没有分开核算,如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餐饮,这时候只能按专票票面税额3000元抵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大世点评:本条把农产品销售发票完全进行了重新定义,与财税[2012]75号可以说完全不同,明确了多项争议,详见——《重大利好:困扰多年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终于明确!》)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8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8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大世点评:本条是对出口退税的政策过度的规定,831日前:对于外贸企业,由于本身就是退的进项,因此,进项是13,就按13退,进项是11,就按11退;而对于生产企业,按13退。也就是说过了831日,则全按11退。另外,这里的831日前,应该是包含31日本身。)

 

四、本通知自20177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本月热点文章:

一、税法为什么实体从旧?

二、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

三、(四)“已受行政处罚的”中的“已受”如何理解?

四、不动产转让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退?

五、重大利好:困扰多年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终于明确!


想买《大世说法》书的,直接点击“阅读原文”,就可进入书店购买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