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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用炮竹炸6条小鱼被采取刑事措施引争议,专家:执法机关不可违背常识机械执法

凭海观潮 2021-04-24
来源华商报
儿时使用炮竹在河里炸鱼的场景也许你还记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制越来越健全,公众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儿时的很多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这不,湖南两男子春节期间因为用炮竹炸了6条小鱼被采取刑事措施,引发普遍关注和热议。
湖南两男子用炮竹炸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

2月22日,“湖南两男子用炮竹炸死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的消息在网络热传,引发普遍关注。华商报记者注意到,相关报道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苗乡城步”一篇《城步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在“苗乡城步”公众号上的稿件已删除
报道大意是:2月14日大年初三,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村民兰某、蒋某为解馋,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炮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捞上来,二人通过此方式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兰某、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规定,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城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华商报记者看到,该报道配图中一男子用手指着6条手指大小的小鱼、一个炮竹等物品。

公众号上先前报道的配图
城步森林公安:事件属实,因引发争议已删稿

2月22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就此联系上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相关人员介绍,有关报道是当地自媒体发布的,文章刊发后引发争议,自媒体就删除了,具体情况她不方便回应,要与城步县委宣传部联系。
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宣传部相关人员介绍,该事件由城步县网信办负责,有关该案的具体情况要与网信办联系。城步县网信办相关工作人员称,据她了解,相关报道是城步县森林公安发布的,目前该事件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处置。“22日上午,城步县委宣传部专门就此事召开协调会,随后会向社会发布通报,统一回复大家关切。”

网友:有人认为警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人认为“小题大作、上纲上线”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对于城步森林公安的做法,网友意见不一,有网友认为城步森林公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值得肯定、赞扬,也有网友认为,城步森林公安的做法有些“小题大作、上纲上线”,没有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应当慎重。
网友王琼:小时候农村男孩春节时经常干的事,现在要入罪了,大家一定要学法、用法。
网友青山: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现在很多地区禁止放炮,禁止禁鱼期、禁鱼区滥捕,两位村民以身示法,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城步森林公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点赞!
网友阿当: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自己生活的环境都不知道保护,真的无话可说。
网友青青:不管你炸了多少鱼,炸的鱼有多大,你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该受到法律惩处。
网友小帅:两男子只炸死了6条小鱼,危害不大,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严苛。
网友大山:两男子是春节期间用炮竹炸的鱼,显然是临时起意,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小题大作”“上纲上线”,治安处罚或警告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们的作案工作是雷管或电网等,那就另当别论。
网友南风:爆竹放入水中自然会炸晕小鱼,但也可以玩,如何认定主观故意?这种行为上升到刑事案件有“拔高”的感觉,建议撤销刑事案件,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训诫。
网友王一:法定犯又称行政犯,这种“法定犯”的设定,如果太违背公众认知和情感,就会让人质疑刑罚的正当性。也会伤害社会活力。

专家、律师:执法机关不可违背常识机械执法

法律专家对此案有何看法?该案对社会有哪些启示?如何做到将遵纪守法与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与准确适用法律相结合?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称,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随着人类探索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人对自然的索取愈加频繁,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影响愈加深刻,保护自然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也逐渐成为国家治理方略。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这就要求提升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治理能力。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通过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将环评、环境监测“造假”行为入罪等方式惩治环境犯罪。生态法益的独立性与重要性已基本获得立法者的认可,严惩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成为共识,这是生态环境保护进入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舒洪水介绍,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就本案来看,县级文件已明确将涉案区域列为禁止捕鱼区域,涉案人员通过大型炮竹炸鱼系禁止方式,上述行为属于在禁渔区通过禁止方法捕捞,事实上已经符合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追诉并无不当。
“本案中非法捕捞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等情节,可以作为追诉时是否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当然如果该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可以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舒洪水认为,对某一危害行为追究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属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问题,该界限的理性调整受到犯罪形势和刑事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衡量刑事司法权扩张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是治理的实践效果。如果运用行政手段即可实现良治,则无需动用刑法,如果不能,刑事司法的扩张则具有合理性。
“从当前的社会形势看,对环境犯罪从严、从重处罚具有现实基础和政策支持。但具体到个案时,应当进行动态调整。”舒洪水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进行刑事处罚虽然可以起到良好的社会警示效果,但容易模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不利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环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有效衔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界限标准至关重要。
舒洪水强调,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法定犯的数量越来越多。与杀人、抢劫等自然犯不同,法定犯往往与我们传统的道德、朴素的价值观有一定距离,且以违反前置行政法律法规为基础。这就要求,一方面应动员各类主体做好宣传工作,如媒体、协会等进行及时普法,避免民众不了解、不知道。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追诉法定犯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注意主观故意的认定,避免客观归罪。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庄玉武认为,本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市民对美丽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且环境美的标准也在提升。类似案件引起关注,主要是执法的标准抬高了,但该刑法是一直存在的,只是之前适用的较少而已,而且追溯的标准也是2008年早就制定了的。
庄玉武说,本案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行政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也就是大型炮竹炸鱼系禁止方式捕捞,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和追诉标准,追诉并无不当。但是考虑到捕捞鱼的数量极少,综合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以及对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影响,本案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可以认定为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法定犯,法定犯又称行政犯,区别于自然犯。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普遍认识不到这类犯罪的存在,只有在刑事法典中为环境保护而特别规定。”庄玉武说,这种“法定犯”的设定,如果太违背公众认知和情感,就会让人质疑刑罚的正当性。也会伤害社会活力。所以这类犯罪要严格执行标准和犯罪入罪标准,执法机关尤其不可违背常识而机械执法。
“作为普通市民要加强法制学习,尤其不要把行政法规当成儿戏。执法机构也应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给执法留有市民适应、理解和接受的缓冲期。”庄玉武说,眼下刑法规定的法定犯越来越多了,最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多数是法定犯,比如增加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犯罪、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增加“冒名顶替”犯罪等,很多是大家意识不到的,认为是“小事一桩”的,现在都是犯罪了,所以大家一定要谨言慎行。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律师也认为,2015年以来全社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经过2020年的疫情之后,人们也意识到了人类与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共存关系,而且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野生动物的立法或修订立法得以实施。“社会总是在不断前进的,过去的生活习惯和意识理念也应该顺应时代潮流予以改变和提高,全社会也应该加大宣传倡导的效果,让所有人意识到破坏生态环境是不可接受的、不道德的”。
李恩泽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李恩泽说,从披露信息内容看,本案是首次违法捕捞,且数量只有6条小鱼,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和影响有限,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结案,没必要上升到刑事案件高度。但公众应该引以为戒,不要进行不道德、违法的非法捕捞活动,破坏生态环境;执法机关也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及社情民意,严格把握执法尺度和标准,既要最大限度的扩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效果,也要避免执法偏差起到反面结果,过度侵犯公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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