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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打炮炸膛”引发的惊涛骇浪

凭海观潮 2021-09-01

图片来源网络


事件正在脱离普通娱乐八卦,是吴亦凡涉嫌对未成年女性的犯罪,还是一场围剿吴亦凡的大规模网暴侵权,最终真相背后的双方法律责任认定,是我们最应关注的问题。
来源:钛媒体App综合自21经济、北京商报、凤凰网娱乐、新京报、澎湃新闻及王律师在线答疑、中新网等


知名艺人吴亦凡与@都美竹引发的风波,持续发酵。


7月18日,都美竹接受网易采访时进一步透露,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包括自己在内的受害者远超8人,其中甚至包括2名未成年女生。都美竹表示,此前收到的50万“封口费”正在分批退回,她已经做好走法律程序的准备,“堂堂正正地战斗”。


18日晚间,都美竹最新两条微博也冲上热搜,她喊话吴亦凡“决战”,微博的信息量和尺度都比较大。


她表示,将给吴亦凡“二十四小时时间准备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网全社会宣告退出中国娱乐圈,永不踏入,然后就与你合作过的品牌该赔偿赔偿,该道歉道歉,向你所代言或者有合作关系的所有官方项目致歉,然后,想办法撤下目前国内你所有的肖像产品,包括建筑物还有地铁站,同时,用手一笔一划的手写一封给我们所有受害者的致歉信,放到你的微博上公示三天72小时。”




超十家品牌终止与吴亦凡合作


受此次风波影响,一夜之间,多个品牌终止与吴亦凡合作。滋源、立白、王者荣耀、康师傅冰红茶、华帝、保时捷品牌官方微博中均已经无法搜索到吴亦凡相关内容,吴亦凡转发的品牌相关内容也变成了没有查看微博权限的状态。



昨日晚间,国货美妆护肤品牌韩束在其官方微博声明称,“韩束品牌已向吴亦凡方发出《解约告知函》,已终止一切品牌合作关系。”



据了解,这是吴亦凡被都美竹爆料后,首个明确提出和吴亦凡解约的品牌。随后,“韩束与吴亦凡解约”登上微博热搜。


良品铺子随后也发布微博称:“就网友关于良品铺子前代言人咨询说明如下:良品铺子与吴亦凡先生代言合作已于2020年11月到期,相关宣传合作也已终止。”



18日晚十点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推出的聚合分发平台云听App也在官方微博表示,已终止与吴亦凡的一切合作,其不再担任云听“声音推荐官”,云听App及第三方平台账号已对吴亦凡参与录制的全部内容做下架处理。”



今日,立白发文称,立白品牌已终止所有与吴亦凡的品牌合作关系。



据滋源官方微博,滋源品牌已终止所有与吴亦凡的品牌合作关系。



华帝宣布与吴亦凡的合作于7月到期,相关宣传合作已终止。



兰蔻方也透露,已于6月终止与吴亦凡的品牌合作关系。



午间,得宝、康师傅冰红茶也宣布与吴亦凡代言合作已结束。


下午,腾讯视频微博发布消息称,腾讯视频向吴亦凡方进行了品牌代言人合作撤销告知,已与吴亦凡方终止了一切品牌层面的相关合作。



至此,与吴亦凡解约的品牌增加到了10家。


吴亦凡工作室回应

此前6月3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根据吴亦凡工作室提供的材料及反映的情况,近日诸多主体在社交媒体平台中发布严重失实言论,部分别有用心者甚至存在恶意PS相关聊天记录截图的行为,旨在混淆视听、抹黑吴亦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目前,律师事务所受托已将相关网络用户起诉至法院。



另外,当天吴亦凡发微博疑似回应近日绯闻争议:“没有一片雪花是清白的 糊凡又让大家娱乐了一整天 希望你们所有人能得到自己想要的 如果再来的能带着我的歌么?感谢,链接在这里。。。”



7月19日,吴亦凡发布微博消息称,之前没有回应是因为不想干扰司法程序的推进,但没想到沉默却纵容了造谣者的变本加厉,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会自己进监狱。



继吴亦凡发声后,吴亦凡工作室发文,表示“拒绝一切诽谤言论及散布有害网络信息的行为,请勿利用敏感的舆论风向恶意煽动公众情绪!”吴亦凡工作室还称已启动法律追责程序并完成报案工作,“相信法律的公正,必会还原事实真相!”



随后,吴亦凡工作室今日凌晨再发声明,称都美竹编造吴亦凡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一边频繁联系工作室,索要巨额款项,作为其删除停止发布相关信息的前提条件。

曾年入1.5亿


公开资料显示,吴亦凡出生于1990年11月6日,2012年作为EXO组合成员正式出道,2014年回国发展。吴亦凡曾主演《老炮儿》、《西游伏妖篇》等电影,微博粉丝超过5000万。


作为“顶流”,吴亦凡商业价值庞大,据了解,吴亦凡今年内代言的品牌还有路易威登、保时捷、宝格丽、兰蔻、欧莱雅男士、乐堡啤酒、康师傅冰红茶、立白、腾讯视频。


2017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显示,当年吴亦凡的年收入达1.5亿,排在榜单的第十位。2020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吴亦凡更进一步,排到了榜单的第8位,不过2020年的榜单并没有透露名人的收入情况。


在最新爆料中,都美竹称,吴亦凡近10年赚了二三十亿。



实际上,吴亦凡的商业版图的确不小,2018年就创立自属于自己个人品牌A.C.E。不过,不到一年,吴亦凡便退出A.C.E.股东之列。


在2020年成立属于自己的音乐厂牌“20XXCLUB”,厂牌背后是天津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大股东为吴亦凡的表哥吴林。


吴亦凡工作室关联的北京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此前曾申请注册“吴记大碗宽”“不凡大碗宽”商标,国际分类包括广告销售、食品、医药等,当前商标状态为“商标申请中”。


在2021年5月4日,吴亦凡成立了“20XX Racing车队“,并宣布加盟2021亚洲保时捷卡雷拉杯。


不过,随着丑闻的持续发酵,品牌解约只是商业损失的一部分,作为吴亦凡唯一确认的待播作品,《青簪行》也面临永远无法播出的危机。


此外,吴亦凡还是综艺《青春环游记3》招商时的拟邀嘉宾,不过该节目因为招商迟迟不到位还没开始录制。


据悉,《青簪行》是腾讯视频的S+项目,投资至少过亿,根据此前一些S+项目在相关公司财报的投资金额推断,《青簪行》的总投资应该在3—4亿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App显示,目前吴亦凡关联公司仅一家厦门亿和云起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存续状态,其余均已注销。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林(吴亦凡表哥),吴亦凡持股99.99%,为大股东及最终受益人。


此外,吴林担任多家吴亦凡工作室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包括北京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凡世文化传媒工作室等。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吴林多家关联公司已进行注销备案、清算等。


此事已超越娱乐八卦,

涉及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

今日,澎湃新闻发表评论称,娱乐圈的瓜常有,但是吴亦凡被爆料睡未成年人这颗瓜,还是很不寻常。7月18日,最近一段时间一直在爆料吴亦凡的都美竹,接受采访时进一步透露,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包括自己在内的受害者远超8人,其中包括2名未成年女生;她已经分批退回50万元的所谓“封口费”,并做好了走法律程序的准备。在都美竹的系列爆料中,有些针对的是个人情感、纠纷、道德等层面,这些属于私域;但是有些指控,比如“灌酒后趁对方不清醒发生性关系”已经指向性质十分严重的违法犯罪,且爆料还称涉及多人甚至未成年人。这就让该事件脱离口水,有了鲜明的公共意义。


一个开放包容的舆论场,容得下各种爆料和诉求,但是决不能揉进明明涉及法律问题和公共利益,却又不明不白的硌人沙子。换句话说,如果这些涉及违法犯罪的爆料是真的,这就可能是一个刑事案件,而不仅仅是一个娱乐事件。如果这些爆料全是捏造和诬陷,那么同样构成对吴亦凡的严重侵权,也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所以,无论结果是哪一种,这一事件都是严肃的,需要彻查澄清的,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是需要维护的。事已至此,必须认识到:我们不是在围观明星,也不是在围观八卦,而是在围观法治和正义,“决战吧”。


此外,新京报也发表评论称,此事已经超越娱乐八卦、明星绯闻乃至丑闻的层面,涉及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强奸、迷奸、诱奸这样的指控,很有可能因为举证难而最终成为“捕风捉影”的“娱乐八卦”,但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形,如果真的涉及未成年女孩,就决不能大意,明星也绝不可妄想通过“公关”来化解。根据中国法律,当一个女孩未满14周岁时,不管她是否“自愿”发生性行为,都会认定为强奸。而对警方来说,要掌握一个人的年龄,并不困难。


王亚中律师说法:

一句话证明吴亦凡没有强奸都美竹


关于最近火爆网络的都美竹女士指控吴亦凡先生灌酒迷奸一事,网上已经传的沸沸扬扬,我本来对娱乐明星泡妞约炮的八卦新闻不感兴趣,毕竟“贵圈很乱”,你不能指望一个男人被万千女粉往身上生扑的时候还能坐怀不乱、守身如玉。这一点我想但凡对娱乐圈的潜规则略有了解的人都能够理解。


但都美竹女士对吴亦凡先生的指控没有停留在私生活混乱、脚踩多只船这种单纯的道德层面,而是去公安机关报了案,结果给警方出了一个大难题。



为什么说给警方出了一个大难题?我从专业刑事律师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一、“骗炮”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炮”这个东西是一种两性交媾的动态行为,本身不具有“财物”的性质。


二、“骗炮”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致使妇女不敢或不能反抗的)手段”,“骗炮”通常是通过欺骗的手段令妇女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满足“强”的要件。


以上两点足以令警方排除以诈骗罪立案的可能。惟一可能立案的就只剩强奸罪了。


三、都美竹女士指控吴亦凡先生对其灌酒、醒来就在吴亦凡的床上了。这一点是涉嫌强奸的,灌醉是一种致使妇女不能反抗的(其他)手段,若妇女醉前不同意、酒醒不追认同意又立刻报警,那么男方通常是强奸罪没跑了。



那么,都美竹女士指控吴亦凡先生强奸犯罪能否成立呢?仅凭目前看到的事实来说,很难成立。


首先,都美竹女士在所谓“强奸”事实发生后,没有立刻报警,双方事后有谈恋爱的行为举动。这一点很容易构成事后追认同意。


其次,都美竹女士自己说当天晚上就喝了两杯酒,是否真的醉到不能反抗的地步存疑。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都美竹女士在自己的微博文章中说:吴亦凡要吃药才能唤起x能力,每次进入前必须要说一句“我的很大,你忍一下”。还说吴亦凡两三分钟就结束,然后还问一句:“怎么样?我很厉害吧?”这些清晰的细节性记忆说明都美竹女士在两性行为发生的全过程中都很清醒,没有醉到不能反抗的程度,也没有明确不同意的表示。



这足以证明吴亦凡没有强奸都美竹。


排除了刑事犯罪可能之后,剩下的就是一地鸡毛了。


都美竹女士虽然是以受害者的形象出现,但也不意味着可以口无遮拦地乱说,对于自己拿不准的事实及定性,最好还是谨言慎行。毕竟这件事对吴亦凡造成的伤害十分巨大,一个不慎,就可能陷入名誉侵权或者诽谤罪的官司里。




比如这个mj和lj,就属于性质十分严重的指控,都美竹女士以字母缩写代替,恐怕是自己也拿不准。“迷奸”说本文已证明不存在,那么lj说呢?如果查实,坐牢的不只吴亦凡一个,如果查证不存在,那么坐牢的恐怕是都美竹女士一人了。


另外,强奸罪对于未成年幼女硬性保护(不问同意与否)的年龄限制在14周岁以下,都美竹指控吴亦凡找的都是高中生、大学生,明显不属于14周岁以下的人群。


所以说,这件事,瓜很大,噱头也不小,大家吃的都很认真。但最后究竟鹿死谁手?那还不一定。


吃了两天瓜,也该正经聊点法律问题了!


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全网都在细品“顶流大瓜”,必须要厘清几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19日,中新网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


资料图。

1.

据“都美竹”爆料,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并称除了自己还有其他女性受害者,其中甚至包括未成年人,另外,还出现“mj”(迷奸)“lj”(轮奸)等字眼。

问:如果都美竹说的是真的,涉及到未成年,成立迷奸、轮奸,吴亦凡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如果爆料人都美竹所言属实,则被指控人明显涉嫌强奸罪,若存在强奸幼女、轮奸等行为,则应加重处罚。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月19日,吴亦凡工作室发表声明。

2.
  
面对指控,7月19日上午,吴亦凡发布声明进行了否认:没有灌酒、没有收手机、更没有她描述的各种“细节”,从来没有过什么“选妃”!没有“诱奸”“迷奸”!没有什么“未成年”!
  
其工作室也发声明称,都美竹编造不实信息,索要巨额款项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工作室已在第一时间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并在依法侦办过程中。

问:如果女方发布消息不实,可能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答:如果爆料内容系捏造,则都美竹的行为已经不止于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之侵害,也明显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据都美竹7月16日17:35发布的微博,“很多人在问,我有没有报警,我报警了,但目前并没有起诉,我一直在等着对方起诉”。

问:如果男方行为触犯了刑法,女方报警未起诉是什么状态?如果犯罪事实存在,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主动侦查?

答:目前,不管都美竹是否真的线下报案,不管背后真相到底如何,鉴于此等网络公开爆料所产生的较大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介入调查。

4.
  
随着双方各自发布“决战宣言”与“严正声明”,7月19日,“韩束与吴亦凡解约”“立白终止与吴亦凡合作”等消息登上热搜,截至目前,韩束、立白、康师傅冰红茶、得宝等多家品牌与吴亦凡结束合作关系。

问:吴亦凡是否需要赔偿?

答:相关公司与吴亦凡的解约赔偿问题,可依据双方合约之规定予以处理。

5.
  
网传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这也成为此次事件的一个讨论焦点。

问:曝光的事情最后都属实的话,中国法律能否制裁他?刑期是否受到影响?

答:鉴于犯罪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即便吴亦凡是加拿大籍,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刑期问题上,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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