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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人注意!这些医保服务有变化
小编今天从县医保局获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临时调整了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规定,随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一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的规定有了新变化。一起来看↓
01医药费零星报销工作
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调整医保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医保发〔2020〕5号)关于医药费零星报销时限延长3个月的规定不再执行。对有效票据开具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有效票据开具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限按原规定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
02代配药备案管理工作
自2020年9月1日起,代配药备案手续恢复执行原政策,即70周岁(含)以上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直接由家属代为配药,不再需要办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配药证明》(以下简称《配药证明》);7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因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申请办理《配药证明》的,可由本人或家属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配药证明》,并承诺按疾病治疗所需由家属代配药。
□ 供稿:县医保局
□ 编辑:林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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