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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特辑】双倍工资不一般,提出时间有实效~


《五一劳动节特辑》系列“普法大餐”
第二期,它来了~
入职两年不签劳动合同
之后索要两倍工资
仲裁无果,错在哪里?

 


案情简介

5月1日,李某就职于某咨询公司,开始了职业生涯,但是公司却没有跟他签定劳动合同,李某也没有放在心上。
两年后,8月1日,公司跟他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签定之日起之后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就没有再续签了。之后李某向公司索要之前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
李某于是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被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仲裁请求,理由是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这是为什么???


法律之窗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倍工资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首先我们来看劳动报酬的定义,劳动报酬体现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与付出的劳动力相对应的。双倍工资的第一倍工资完全符合劳动报酬这个特性;但其中的第二倍工资,并不能完全体现这一特性,因为在劳动者同样付出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不订立劳动合同就需支付,这就说明双倍工资的存在是源于法律的规定,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纠正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为了纠正这一违法现象,双倍工资中的第二倍工资是带有惩罚违法的目的性,所以双倍工资中的第二倍工资并不等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里面规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是对劳动报酬适用的特殊时效。
但是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双倍工资的第二倍工资并不等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所以不能适用特殊时效,只能适用一般时效,也是就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在李某的案件中,李某和用人单位在两年后的8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终止,李某在合同到期后才去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的规定,所以劳动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大司兄有话说:

很多法律虽然能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是有相应的时效性限制的,大家一定要在期限内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否则过了保护范围,利刃也无法为你捍卫权益。
还有,就是一定、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对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能够减少用工风险,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律师介绍:



张凌利

合肥市总工会公职律师,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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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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