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赚钱不及“造钱”快?这个边缘不能碰!
赖某某,放着大好的日子不过,却动起了歪心思,从网上购买10元面值、20元面值、100元面值的假币,以及裁纸刀、锉子、印章等工具,对从网上购买的未裁剪的整张假币进行裁剪、加盖水印、做旧等处理,使用该假币以换取零散真币。尝到了甜头之后,一发不可收拾,开始了为期半年的“造钱”生财之路。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从身上及住处查获1417张假人民币,总面值额为26440元;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及住处查获裁纸刀、印章、锉子等工具和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违法轨道上的“幸福”总是那么短暂,赖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犯罪,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人建议在7—10年有期徒刑之间予以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赖某购买的是整张的假币,购买假币后对假币进行裁剪,并对假币加盖水印,做防伪技术处理;用锉子对假币进行锉工,增强凹凸真实感;在酱油、醋里浸泡做旧等等。其行为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持有假币犯罪或者购买假币犯罪,但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判决如下:判决被告人赖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案是一起轻罪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结合赖某某的行为特征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伪造货币犯罪的行为区别、本案证据情况等进行了充分辩护,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认同和采纳,很好地维护了受援人赖某某的合法权益。
大司兄有话说:
习大大说过,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不走邪门歪道,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干好工作才是正确的发展之路。春华秋实,天道酬勤,要相信有奋斗终有收获!
亲爱的粉司们
来源:中国法网案例库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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