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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赚钱不及“造钱”快?这个边缘不能碰!


众所周知,货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任何人不得故意损毁、伪造、变造它
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分子
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
......

 


【案情简介】


赖某某,放着大好的日子不过,却动起了歪心思,从网上购买10元面值、20元面值、100元面值的假币,以及裁纸刀、锉子、印章等工具,对从网上购买的未裁剪的整张假币进行裁剪、加盖水印、做旧等处理,使用该假币以换取零散真币。尝到了甜头之后,一发不可收拾,开始了为期半年的“造钱”生财之路。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从身上及住处查获1417张假人民币,总面值额为26440元;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及住处查获裁纸刀、印章、锉子等工具和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违法轨道上的“幸福”总是那么短暂,赖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犯罪,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人建议在7—10年有期徒刑之间予以量刑。


【案件分析】


被告人赖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辩护权,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志愿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研究了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考虑伪造货币罪的量刑明显重于持有、使用假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结合本案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认为可以做轻罪辩护。被告人赖某的行为特征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伪造货币犯罪的行为有较大区别,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别于一般伪造货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鉴于一般伪造货币需要比较雄厚的资金支持和先进的技术平台,需要有做假币的模板、假币的印制机器等,同时对纸张的要求也比较高,纸张的选择和购买比较关键等;一旦具备这些伪造货币的条件,其社会危害性可能较大,可能一夜之间可以印制成千上万的假币,因此和本案赖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很大差别,赖某即使存在裁剪假币、盖水印等行为,其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也较小,和一般伪造货币的行为有很大区别同时,向被告人赖某出售假币的上家仿照印制出已经具备真货币的特征的“钱币”时,就已经是足以以假乱真的假币。其本身就是假币,客观表象上已经具备了“货币的属性”,具备了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被告人之后的简单裁剪、做旧、盖水印行为,只是为了更好、更便利的使用假币等等,不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


【分歧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赖某购买的是整张的假币,购买假币后对假币进行裁剪,并对假币加盖水印,做防伪技术处理;用锉子对假币进行锉工,增强凹凸真实感;在酱油、醋里浸泡做旧等等。其行为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持有假币犯罪或者购买假币犯罪,但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伪造货币是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故意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赖某通过网络从上家购买的假币已经具备真币的基本特征,其对购买的假币进行裁剪、做旧等简单的处理行为,只是为了使购买的假币足以以假乱真,以便其更好的使用该假币,被告人赖某的行为符合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购买假币罪
判决如下:判决被告人赖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轻罪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结合赖某某的行为特征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伪造货币犯罪的行为区别、本案证据情况等进行了充分辩护,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认同和采纳,很好地维护了受援人赖某某的合法权益。


大司兄有话说:


 

习大大说过,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不走邪门歪道,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干好工作才是正确的发展之路。春华秋实,天道酬勤,要相信有奋斗终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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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网案例库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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