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精彩回顾→司音 | 讲述身边好故事——暖阳助我驱阴霾~
薛玉莹: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司音主播薛玉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这部法律已经在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普通民众可能对社区矫正的了解相当有限,对这部法律更是知之甚少。今天,我们邀请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的吴一澜老师来共同聊一聊这个话题。您好,吴老师。立法,它是一个察纳雅言、凝聚智慧、求取共识的艰辛过程。那么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社区矫正法》及其它的立法目的。
吴一澜: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老师
吴一澜:您好,小薛,立法目的也叫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可以说是统率一部法律的灵魂。一部法典,它的第一条一般都会开宗明义地对这个立法目的作出规定,而我们的《社区矫正法》的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的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我们的所有法律的上位法《宪法》制定的办法。其实它有三层的意思,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首先,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由试点在全国推进这样一个改革路径,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所以,这部法律的首要目的就是规范和调整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的成绩和不足,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的进程。它的第二个目的是保障我们的上位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因为对于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在刑法和刑诉法里面规定的都比较原则,所以需要通过社区矫正法让这些规定可以落到实处。对于最后一个层次,其实各个国家已经认识到我们传统报应性的不足,新兴的制度叫恢复性司法制度,它的实质正义的理念正在逐步的体现在各个国家的社区矫正法中。对于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法,它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促进矫正对象顺利的融入社会。这是一个全新的立法目的,它充分体现了对社区矫正再社会化的理念。因为监禁行刑强调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社区矫正是强调特殊预防,兼顾一般预防,这样两者可以形成有效的刑事执行的系统,获得最佳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果。在我们国家,可能还需要通过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然后进行更广泛的标本兼治而形成预防为主的体系。最终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一贯的立法宗旨和目标任务,也应该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的最高追求和考核标准。薛玉莹: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这部法律的立法初衷其实依然是预防和减少犯罪。那么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同时,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下又是谁来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
吴一澜: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刑法、实体法跟刑事诉讼法,它就是一个程序法。有四种类型: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这几种类型。其中管制是我们国家刑法主刑的一种,跟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我们国家规定刑种。而被判处管制,一般都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一些罪犯。缓刑,其实叫宣告缓刑,是一种相对自由刑的一种替代性的措施,原判的刑期也是有期徒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然后附加一定的缓刑考验期也就是社区矫正的期限。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要接受社区矫正。假释,是原本在监狱里面关押的罪犯,他在服刑一定期间满足了一定的条件,通常是改造的情况比较好,让他剩余的刑期在社会中给服刑掉,然后可以再社会化。其实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对象90%以上都是缓刑的对象。最后一种是比较特殊的,也是唯一一个可以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是一些因为身体原因的不适,而不能在监狱当中正常执行刑罚的一些对象。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但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也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来说,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我们大家比较熟悉的司法所,其实是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相关的工作。
薛玉莹:好的,谢谢吴老师的详细解答,大家可能不知道,自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到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施行,这中间历时16年。可以说,这部法律汲取了全国各地的试点经验和智慧。那么,吴老师您能跟我们简单的谈一谈它的颁布施行,对我们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有什么重要意义吗?吴一澜:好的,其实我们国家的这部《社区矫正法》,可以说是一部非常独特的法律,因为它不仅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它很可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由国家层面来立法相关规定的一部社区矫正法律。因为我们知道西方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地比较早,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这样的国家,他们从来没有颁布过国家层面的社区矫正法。比如说1996年芬兰有一个社区服务法,但是社区服务其实是社区矫正的一个方面,像俄罗斯和丹麦,可能颁布了一些刑事执行类的法律,但是它也仅仅是综合的刑事执行的法律。而我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法可以说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刑事法制制度的一个创新,表达了我们国家在这个方面的探索,展示了中国社区矫正领域的实践和经验。社区矫正,它既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要依法监管教育,同时,我们也鲜明地提出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国家治理的重要的价值追求。我相信,在社区矫正法实施之后,就会更加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方面的体制机制的建设,建立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和阳光的司法机制。薛玉莹:好的,谢谢吴老师,也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将会有一个更加开放、透明而又阳光的司法机制。刚才我们提到了《社区矫正法》,它是凝聚了全国各地的优秀经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我们的安徽智慧。那么,作为安徽首批试点地区的合肥市,这些年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上也是有目共睹的。今天,我们也邀请到了合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邵丹处长,希望他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下咱们合肥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邵处长您好。
邵丹:合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处长
邵丹:您好,我国的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的制度。2003年的时候,开始在北京等六个省市开始试点工作。2006年的上半年,合肥市作为全国第二批全省首批的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率先在肥东、瑶海、庐阳三个县区启动了试点工作。07年,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铺开。2013年,我市司法局正式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同年,合肥市下辖九个县市区先后建成了社区矫正中心,进一步规范运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我认为,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合肥市社区矫正在监督管理、教育帮扶、队伍优化、社会矫正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但是,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我想《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对合肥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薛玉莹:好的,刚才听到您提到这部法律,将会带来不一样的机遇和挑战。那么,我们想进一步了解下它的颁布和实施,将会给我们合肥市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邵丹:《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它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原则、目标、适用范围、工作体制机制、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措施等等,应该说是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的空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符合刑事执行社会化的国际趋势也符合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期待。
我想机遇方面,它为我们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比如说《社区矫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同时第九条又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条还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我想这些内容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具体实施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解决了我们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人员、经费保障不足一些突出问题。同时,它明晰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各个部门的权和责,强调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薛玉莹:从您上面的列举,我们了解到,不管是在机构设置还是在经费和人员保障方面,它都是为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撑。那么在挑战方面会有怎样的要求?您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邵丹:挑战方面,确实也存在。《社区矫正法》强调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依法管理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这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坚持司法为民,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社区矫正法的宗旨和精神落到实处。我们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针对个体的差异,开展个别化的矫正,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目标。同时要善于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人才经费的支持,加快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数字法治社会矫正体系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不断提高我们合肥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薛玉莹:好的,谢谢邵处长,刚才您跟我们分享了在社区矫正法施行后带来了一些积极的意义和影响。大家也都知道,良法善治乃民心所向。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那么我们还想知道,在合肥市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本法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做法吗?
邵丹:主要是有六个方面。第一,是依法加强社区矫正体制机制的建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要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来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二,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按照社区矫正法和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工作制度,切实的提高执法质量。第三,是广泛地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普法工作,组织各级社区矫正岗位的工作人员开展轮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法律条款,领会并准确地把握法律的本意和精神的实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社区矫正法,列入到合肥市今年的重点普法的宣传内容,推进社区矫正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广泛地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第四,是依法加强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建设,在上级机关的统筹和指导下,加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体系和智慧矫正中心的建设,进一步夯实我们信息化工作的基础。第五,是依法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合理的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专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为法律有效实施提供组织保障。最后,是依法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作,需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同时,还需要财政、教育、卫生、民政、人力等部门的知识来形成工作的合力,共同为创造合肥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薛玉莹:好的,谢谢邵处长刚才给我们介绍了在学习、宣传和贯彻社区矫正法方面所作出的具体措施。其实作为一名普通民众,学法知法,已经渐渐成为必需技能,而规范执法,更是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将带领大家采访一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代表。她就是庐阳区社区矫正中心的周莉主任,让我们一起听听她的见解。周莉主任您好,作为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您觉得在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以后,执行层面上有哪些明显的变化吗?
周莉:庐阳区社区矫正中心主任
周莉:说到执行层面,我们要在严格执行刑事执行这块落实监管要求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之间合理进行把握,避免对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明确社区矫正对象法定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在《社区矫正法》中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有第三十四条也写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等等。这些都是在执行层面一些强烈的变化。薛玉莹:好的,谢谢周主任。从您上述的解答中,我们明显可以感受到,在《社区矫正法》实施以后,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方面还是有很大变化的。那么在您看来,社区矫正法施行以后,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吗?周莉: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地方,我觉得还挺多的,比如说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审批和管理、限制出境这些方面都需要更加细化的操作规程。社区矫正法虽然对执行地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年来,人口异地流动非常频繁,人户分离的现象也非常普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地区之间仍然有可能因为变更执行力的问题产生争议,所以在外出审批管理方面,社区矫正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但是在操作层面具体如何把握,各个机关之间可能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对于这方面,希望能有更加细化的操作规程。另外,包括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问题,这些问题是否能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统一实施,需要更进一步的规定。1
end
聚焦目标任务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抓好“四项建设”,开创机关党建新局面~
瑶海:巩固“双提升”,促进新发展~
来吧,展示!《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看完记得点个“赞”“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