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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可能会构成犯罪
案例
2016年2月,董某、陈某向彭某借款32万元,后一直未偿还。彭某在多次索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董某、陈某偿还彭某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彭某向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董某、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董某、陈某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长丰县人民法院在掌握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后依法对他们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期满后,董某、陈某仍拒不执行,彭某依法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董某、陈某迫于法律压力,主动与彭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了执行义务,彭某向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目的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解释》第四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案中,董某、陈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但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后,被告人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部分履行了执行义务。刑事自诉发挥了其在解决执行难中的主动作用,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专家提醒
在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当事人及其他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履行,否则将会损害司法权威。如果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相关的判决、裁定,将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司兄有话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赖是赖不掉的,千万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受伤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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