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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奥运会结束了?大司兄上场!为冠军们“操个心”~


最近又“热”又“火”的是什么?
说奥运会应该没人反驳吧?

 图片为俄罗斯奥运会金牌榜


杨倩为中国拿下东京奥运会“首金”
年仅14岁的全红婵跳水三满分夺金
“苏神”9.83秒打破亚洲百米记录
相信奥运会上每个中国瞬间都会让你记忆深刻~

杨倩拿下东京奥运会“首金”之后
家乡企业“雅戈尔”说送一套江上花园的房子


陈雨菲夺得东京奥运会女子羽毛球单打金牌之后
韵达速递和中通快递都宣布将赠送房产一套
浙富控股决定奖励陈雨菲现金100万元人民币(税后)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杨倩、陈雨菲、邹敬园、黄东萍、李发彬、侯志慧等多位东京奥运会冠军获赠房产、现金。



除了chigua

大司兄还在“haoqi)”

这些企业是真心祝贺赠与还是无良炒作?

如果说话不算数,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江湖规矩:不懂就问!
专业解答来了!


企业这些赠与可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才能成立。这些企业作出赠与的同时,还需要奥运健儿表示愿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根据主流观点,一般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公益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从目前网上情况看来,还没有奥运健儿对此事做出正面回应。也就是说网上所述的赠与合同大多数并未成立,自然谈不上生效的问题。


会不会让奥运冠军承担什么义务?

奥运健儿给国人带来了拼搏精神,提供了正能量。企业给奥运健儿奖励,其实就是“蹭”流量,从商业角度来说无可厚非,企业取得免费宣传,树立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同时也进一步拉进与奥运健儿的距离。但是在获取这些奖励的时候,企业可能会要求奥运健儿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出席商业活动或者签订一些合同,成为品牌代言人、形象大使等,其背后是通过一些公益/商业活动进行企业宣传。需要强调一点,奥运健儿在代言、推荐产品的时候,要“三思而后行”,一旦被认定推荐或者代言某产品,如果该产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奥运健儿接受赠与之后,企业是否可以后悔?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在履行赠与合同时是可以反悔的,企业对奥运健儿的赠与不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为了防止对方反悔,奥运健儿可以通过公证赠与合同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权利。


科普“老师”简介


赵晓朴,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及世界500强央企子公司管理者的工作背景,有丰富工作经验。




本届奥运会告一段落
不论获赠与否
所有奥运健儿的努力
都值得肯定!

#唠嗑时间#

关于本届奥运你有什么难忘的瞬间吗?

欢迎文末留言与大司兄分享~


素材来源:合肥律师协会编辑:吴昊、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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