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 奥运会结束了?大司兄上场!为冠军们“操个心”~
图片为俄罗斯奥运会金牌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杨倩、陈雨菲、邹敬园、黄东萍、李发彬、侯志慧等多位东京奥运会冠军获赠房产、现金。
除了羡(chi)慕(gua)
大司兄还在“操(hao)心(qi)”
这些企业是真心祝贺赠与还是无良炒作?
如果说话不算数,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企业这些赠与可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才能成立。这些企业作出赠与的同时,还需要奥运健儿表示愿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根据主流观点,一般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公益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从目前网上情况看来,还没有奥运健儿对此事做出正面回应。也就是说网上所述的赠与合同大多数并未成立,自然谈不上生效的问题。
会不会让奥运冠军承担什么义务?
奥运健儿给国人带来了拼搏精神,提供了正能量。企业给奥运健儿奖励,其实就是“蹭”流量,从商业角度来说无可厚非,企业取得免费宣传,树立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同时也进一步拉进与奥运健儿的距离。但是在获取这些奖励的时候,企业可能会要求奥运健儿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出席商业活动或者签订一些合同,成为品牌代言人、形象大使等,其背后是通过一些公益/商业活动进行企业宣传。需要强调一点,奥运健儿在代言、推荐产品的时候,要“三思而后行”,一旦被认定推荐或者代言某产品,如果该产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奥运健儿接受赠与之后,企业是否可以后悔?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在履行赠与合同时是可以反悔的,企业对奥运健儿的赠与不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为了防止对方反悔,奥运健儿可以通过公证赠与合同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权利。
科普“老师”简介
赵晓朴,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及世界500强央企子公司管理者的工作背景,有丰富工作经验。
#唠嗑时间#
关于本届奥运你有什么难忘的瞬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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