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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你没有生我,我为何养你?”
案例
20多年前,李某带着幼子张某与丧偶且有一子(黄某)的黄大爷再婚,婚后黄大爷承担了对张某的抚养责任。现在黄大爷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再加上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导致生活开销越来越大。因此,他希望黄某和张某能够共同承担生活中的各项费用。但张某认为,黄大爷有子女,自己只是继子,赡养老人的责任应当由黄大爷亲生子女承担。而黄某认为,虽然张某是继子,但也是由父亲抚养长大的,理应与自己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双方争执不下后,来到所在辖区司法所申请调解。最终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和黄某共同承担黄大爷的生活费,并平摊黄大爷以后的医药护理及丧葬等费用。专家点评
继子女与继父母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主要分为三种:(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本案中,黄大爷与李某再婚时张某尚且年幼,黄大爷将张某抚养长大,此关系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张某虽为继子,却是由黄大爷抚养长大,其以自己是继子为由逃避赡养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应当承担对黄大爷的赡养义务。
专家提醒
如今关于老人赡养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如果权利受到侵害,老人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司兄有话说: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来所追求的美德,道德不允许子女不赡养父母,法律也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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