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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 | “熊孩子”课间打闹受伤 谁应担责?
案情简介
刘某、王某是巢湖市某镇中学七年级学生。2020年10月,刘某在教室内玩耍时被王某伸脚绊倒,导致两颗门牙摔断。刘某父母与学校、王某父母就此事商谈赔偿事宜,因事情发生在课间,双方家长及学校就如何划分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在协商时,校方认为,事情发生于课间,自身无过错,不愿意承担该费用。对方家长认为,事情是孩子间打闹发生的,都有责任,只愿承担部分责任。眼看协商不成,于是向司法所申请调解,在司法所的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协议:王某家长赔偿7000余元,学校赔偿3000余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在下课期间玩耍打闹受伤,学校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学校和对方家长各应承担多少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法律对学校应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明文规定。实际处理中,往往根据具体情况,以学校是否能证明对学生履行了安全教育、定期巡查等管理义务,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为依据进行判断。本案中,尽管事情发生并非在上课时间,但老师下课前并未尽到提醒义务,且无相关监控可以证明,老师在下课后进行了适当的监督和管理,说明学校在履行相关安全规范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事情的发生仍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王某出于玩闹心理故意绊倒刘某,导致刘某受伤显然应当负主要责任,应由其家长进行赔偿。大司兄有话说:
活泼好动是孩子们的天性,在学校难免会嬉戏打闹,但无论是学生还是家长亦或是校方一定要有安全意识,家长要时常提醒孩子,不要过于顽皮,保护好自身安全,也不要伤害到别人;老师也要履行教育保护职责,提示追逐打闹受伤的严重后果,保护好学生的安全。来源:合肥日报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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