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合肥市司法局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的通知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的通知》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的通知》及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我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
2021年10月16日、17日分两个批次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参加其中一个批次考试(具体批次以司法部网站报名系统准考证打印日期为准)。客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2021年10月25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1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10月25日至10月2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2021年11月21日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20日。应试人员参加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二
疫情防控
鉴于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为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进行,请所有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知悉、配合、遵守我市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
1.应试人员应当于考前14日起(客观题考试自10月2日起,主观题考试自11月7日起),在司法部报名系统“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中进行每日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完成信息填报。自我健康监测过程中如有发热、干咳和腹泻等症状的,应当及时就医并报告市司法局。
2.应试人员须在司法部报名系统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3.考试当日,应试人员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行程卡”绿码和体温检测额温低于36.8度或腋温低于37.3度,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应在入境 “14+14”(28天)集中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参加考试;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应配合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后,在低风险地区健康监测14天且核酸检测阴性方可参加考试;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的的考生,应配合落实集中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后方可参加考试。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以上考生来肥后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酒店、单位和考试主管部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考试当天需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应试人员自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应当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者医用外科口罩(查验身份人脸识别时除外)。建议应试人员每场考试至少准备2个口罩(禁止佩戴带呼吸阀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消毒湿巾、纸巾、手消毒剂等物品。
5.建议应试人员在无禁忌症情况下“应接尽接”,提前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
6.应试人员在考试前14天及考试期间应当避免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减少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做好个人防护。
7.考试前,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相关单位对所有应试人员的健康状态数据进行比对筛查,无异常人员可参加考试。
8.考试当日,各考点将于开考前60分钟开启安康码和行程码查验、体温检测、人脸识别等工作,请应试人员预留充足时间,配合做好检测查验工作。应试人员进出考点考场时须有序排队,保持1米以上的间距。进入考点后,应当按照指定路线到达考场,非必要不得超出指定区域活动。
9.应试人员隐瞒或者谎报本人健康状况,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不配合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或者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有关考试期间的防疫要求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动态调整。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
三
重点提示
1.司法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设置“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10月2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完成在线信息填报;同时,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
2.司法部将于9月30日在官网上线客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可供考生提前演练。
3.关于我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项及要求,按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安徽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及《合肥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执行。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司法部及合肥市司法局有关通知公告,严格按照合肥市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考前准备,以免影响正常参考。
特此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9日
来源: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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