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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 |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朋友圈掀起抢菜“风潮”其实吧,合肥生活物资货源充足渠道畅通,完全不用担心但,总有个别不法商贩趁机哄抬物价损害着咱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今天的“疫”案说法聚焦“哄抬物价”行为~

三案连发——


4月17日,有人网上发贴反映某超市蔬菜价格过高,执法人员前往实地核查。一查吓一跳,包菜竟卖到了18元/千克,远远高于日常销售价3.78元/千克无独有偶,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水果经营部现场售卖阳山水蜜桃29.8元/千克,调取监控视频发现,2022年4月16日22时13分阳山水蜜桃售价为19.8元/千克接二连三,4月18日上午,执法人员又检查了另一家超市,发现4月17日销售的猪前腿肉价格高达70元/千克







法律解读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安徽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皖市监价[2022〕3 号)规定,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销售的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等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可作为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1、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3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2、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 100%。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这三起案件,涉案经营者在原价基础上大幅度上涨销售价格,显然符合上述认定哄抬价格的行为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消费者多支付不合理的价款。对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可以给予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律师简介

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服务团律师。




大司兄有话说

疫情期间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稳定,是全体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广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携手抗“疫”,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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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编辑:李斌、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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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司墨 | 我的战“疫”两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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