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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加班”突发意外,算工亡吗?


【案情简介】


小石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他与同事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遇到问题用微信联系已成多年的惯例。一天下班回家后,他如往常一样忙着用微信跟同事和客户洽谈工作,谁料意外突然发生,小石瞬间倒地不起。他的妻子晓静慌里慌张赶忙拨打120急救,可遗憾的是,小石经救治无效身亡。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突发疾病死亡这个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能否认定为工亡的关键是小石在家用微信回复工作内容是否应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职工上下班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工作时间一般是指正常的上班时间。具体到本案中,小石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的时间应否理解为工作时间?小石通过微信的方式对接客户、联系同事,微信是其工作方式的一种,而回家后仍用微信沟通工作内容,这种工作方式已属常态化,其用微信在家处理工作的事宜应理解为“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明确的定义。而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紧密相接,工作岗位是在工作场所开展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地点。小石在家处理工作是否应理解为在工作岗位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三条内容,工作场所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本规定“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通常来讲,工作场所包括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日常工作所在场所以及接受单位领导临时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场所等。小石处理的是单位指派的工作毋庸置疑,而小石履行的也是工作职责,故认同小石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

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均满足的情况下,小石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亡。


律师简介


杨顺民

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合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成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县域律师宣讲团成员、合肥市律师协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秘书长。2021年度荣获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合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优秀委员称号。


附认定工伤的22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0、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
11、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
12、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3、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4、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15、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伤的情形,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16、在单位的工作安排下,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17、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8、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9、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 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可视为工伤;
20、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广州日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编辑:李斌、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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