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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法律解析】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本案中的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其行为给王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侵犯了王某人格权和健康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王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并就傅某性骚扰行为给其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折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一,其裁判主旨和意义在于明确指出了“性骚扰”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文明和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延伸思考】
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取消了“性别差异性保护”,扩大了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主体范围,增加了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行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基本上给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指明了方向。为此,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性骚扰防范措施,力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形成全员共同防范性骚扰的整体合力。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作者:白艳丽,合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任芳影、刘佳媛
审核: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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