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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AI侵权?律师:尚存法律空白

岳雷 银昕 法人杂志
2024-10-01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岳雷 银昕

7月底,四川省摄影家协会网季赛“寻觅‘绿色’”获奖名单中,三等奖获奖作品《层峦叠嶂》被细心网友指出“一眼假”,疑似为AI合成作品。随后,评委会要求作者提供原始照片,却一直未收到。最终,四川省摄影家协会官网在微信公众号回应称:经组委会调查研究,决定取消该作品获奖资格。

某博主提供的涉案原图和AI图 网络图片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学、美术和音乐等方面,都具备了初步创作能力。输入几个关键词,选择风格与视角,AI就能自动生成美不胜收的画作。在利用AI创作的过程中,人类的角色从创作主体变成了输入参数的指令官,近乎颠覆了“创作”一词的含义和概念。AI创作也对现行法律体系的知识产权与著作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

“投喂”AI是否违法

近年来,随着AI绘画走红,各大互联网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AI绘画大模型。但要训练这样的大模型,需要收集大量图像数据作为训练材料,供机器深度学习。在此过程中,AI公司“投喂”给大模型的图像资料是否获得原作者授权,备受争议。近期,4位绘画创作者状告小红书AI绘画模型侵犯知识产权案就是较为典型的代表性案例。

上述案件中,4位绘画创作者将社交平台小红书的主体公司及小红书Trik软件主体公司诉至法院,理由是Trik未经授权使用了4位绘画创作者的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从而生成了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使得AI大模型在中国首次“站上被告席”。

据了解,绘画创作者“正版青团子”与小红书关于作品著作权侵权一案,已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同步立案的,还有另外3位画师@是雪鱼啊、@画画的云淡风轻、@RedMatcha与小红书及旗下AI绘画产品Trik主体公司的同类案件。这4位创作者联合起诉小红书的母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及Trik软件的运营公司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4起案件均涉及AIGC训练数据集侵权问题。

“这一点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近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赵虎就此案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未考虑到AI参与创作或辅助创作的情景。其第二十四条十三款对作品正常使用场景的规定,并不包括将作品当作素材“投喂”给AI,帮助其训练学习。当前法律法规对AI“投喂”问题的确存在空白。

“国务院网信办联合其他部门印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要求,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但此条涉及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不能涵盖‘投喂’AI。这种空白,其实也为技术的发展留出了空间。”赵虎对记者说。

“生成式AI走向成熟,必须被‘投喂’。”北京飞马旅发起人郭昕曾经以投资人身份,了解到大量生成式AI走向成熟的技术前提。他认为,AI大模型只有被持续大量“投喂”自然语言,其自动创作或者辅助创作的能力才会提高。但对“自然语言”一词的定义,其实不仅限于狭义的书面语言、诗歌等,绘画作品、音乐作品、歌词等不同类型的素材,都属于“自然语言”。

AI“创作”伤害了谁

争议不止于美术界。不久前,AI在音乐界也惹上官司。今年6月,索尼音乐娱乐公司、环球音乐集团和华纳唱片公司对美国两家人工智能初创企业——Suno和Udio提起诉讼,指控其未经许可大规模使用其受版权保护的音频资料训练AI模型。3家唱片“巨头”请求法院判令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每件被侵权作品赔偿金额15万美元(合人民币约109万元)。

这起诉讼中,两家人工智能企业坚持认为“投喂”属于合理使用,而唱片公司则认为是“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将作品用于商业行为”。据了解,这起案件的裁决将直接决定,AI公司是否需要提前拿到版权权利人的授权。如果美国法院最终认定此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则AI音乐公司没有必要与唱片公司进行版权许可使用的谈判。反之,则意味着AI音乐公司需要主动找唱片公司谈判与合作。

“我感觉不寒而栗。”近日,谈到AI创作的未来前景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对记者说,“对于人类创作者而言,谁都不会舒服,但谁都无法免受技术潮流的影响。”

周亚平告诉记者,他现在偶尔使用Suno进行辅助性创作,原本完全不懂印巴风格的他,借助Suno可以得到最初的创意。根据这个创意,他再调整编曲和配器。“也就是说,作曲工作最重要的创意环节,AI居然可以帮助人类实现了。”周亚平坦言,他也不知道“这到底是幸运,还是危机”。

除了美术和音乐,写作界也被AI席卷。百度作家平台、阅文集团的“作家助手妙笔版”、中文在线的“逍遥”大模型、星火网文助手以及知名网文平台番茄小说,都开发了AI辅助创作功能。

近日,番茄小说在合同中拟增设“AI训练补充协议”,引发关注。修改后的合约要求,作者无偿授权可以将作者签约作品作为数据、语料、文本、素材等,用于人工智能开发等新技术领域,遭到一些作家的抵制。经梳理,目前核心矛盾主要分两点:作家群体对自身作品作为语料训练AI的主观意愿问题以及经AI工具撰写出的作品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是我,我也不签。”小文是一位业余小说作者,他对记者表示,他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投喂”AI之后,以工业化的产量迅速被复制。“如果这样,未来文学创作里不会再有人类的位置。”

据记者观察,不同网文平台对待AI辅助的态度有所不同,晋江文学城总裁刘旭东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文平台看重AI,大部分原因在于“降本增效”。对作品质量要求不高的读者,主要需求在于“量大管饱”,品质不必很高,AI创作恰恰能满足这部分胃口。而对质量有追求的读者,目前AI创作水平还远远不够。

值得注意的是,当AI具备初步创作能力后,除了“抄袭”人类之外,也有人类对AI“反向抄袭”的事件发生。

除上述四川摄影奖事件之外,美术界出现过将AI作品据为己有,当作自己原创作品的先例。然而,就在2023年底,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则判例,支持了使用AI作画的画者主张拥有著作权的请求:2023年2月,刘女士发布了一张图片作为自己作品的配图,此图片由李先生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随后李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刘女士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李先生对此图片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等,于是支持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请求。

不过,赵虎对此案看法不同。他直言不讳地说:“就像一个老师指导学生作画,尽管老师也有一定的智力投入,但不能认定老师对画作拥有著作权。创作本意上是完全由人作出的行为,如果说靠输入一系列指令和参数,也能获得著作权,那将颠覆对创作的定义。”

如何平衡版权保护与AI创新

在AI“闯入”人类右脑之后,是应当限制技术发展,保护人的创作主体地位,还是应尽可能地支持“投喂”,以鼓励新技术发展?对此,各国采取的策略并不一致。结合世界各国经验来看,人工智能的应用改进了人类劳动,提升了工作效率,但对于人工智能介入创作领域的界限,仍在讨论之中。

赵虎表示,国际上,日本的“投喂”法则最为宽松。日本鼓励“投喂”,支持各种作品向AI开放。与中国相比,日本“人少信息少”,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才能让AI发展的速度不落后。中国在生成式AI产业的优势是“人多信息也多”,如果将“投喂”完全关闭,则使AI失去了前期训练的大量素材,不利于AI产业的国际竞争。

据了解,各国都在保护著作权和使AI产业不落后于他国之间寻求平衡。美国的做法相对谨慎。美国的版权认定全部归属于国家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不为AI作品授予著作权。“也就是说,美国的版权制度认为,创作是人类特有的行为,机器与创作无关。”赵虎说。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认为, 人工智能训练建立在大量语料的基础之上,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人工智能的服务提供者使用自采语料时,应具有采集记录,不应采集他人已明确不可采集的语料,使用商业语料时,应有具备法律效力的交易合同、合作协议等。因此,如果人工智能的服务提供者有意将签约作品用作训练语料,应当取得作者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应将其纳入训练语料内。

其实,版权保护与AI创新并不矛盾,需要法律、技术、教育等多方面的努力。关键在于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推动AI技术健康发展,实现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创新。

编审|王 婧
责编|王 茜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08月总第2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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