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经历第四次修订
博物馆头条讯:国务院10月23日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到文物博物馆领域的主要是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据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15部行政法规的35个条款,取消了临时导游证、防雷单位资质许可等20项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修改前后对比
修改前: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改后: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头条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后
经历四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订
完整版条例请参照:(第三次修订版)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91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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