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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谈猥亵儿童案,你支持哪一种“特别”惩罚措施?

2017-08-16 施钰 李景欣 新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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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猥亵、性侵儿童的案件频发,使得公众的视线再次聚焦在儿童性安全的保护上,网友提倡在加强对儿童的性知识教育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以免更多的无辜儿童落入魔爪。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性侵犯泛指一切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做与性有关的行为,只是我们一般会用它来指强奸。而猥亵其实属于性侵犯的一种。


1

重庆沙坪坝猥亵案


8月14日,在重庆西南医院口腔科内,一男子不止一次将手放在女孩裤子里,做出“不可描述之举”。


8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官方微博称,男子系女孩姑父,因女童患皮肤病男子与女童祖母陪同到医院检查治疗。在候诊期间,杜某对女童实施了猥亵。


目前杜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初步审讯,杜某对猥亵女童行为供认不讳。


2

南京南站猥亵案


8月12日19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今天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案件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


经调查,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刑事拘留了段某某,对段某某父母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3

宜宾南溪性侵案


8月11日晚,宜宾市南溪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南溪区高速路桥下草丛中发现一遗弃幼婴。该区江南镇政府工作人员8月14日下午向记者证实,弃婴的母亲是该镇某村12岁女童小敏(化名),而致使她小敏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目前尚未被抓获。


据了解,小敏的父母在外务工, 13岁的哥哥随父母在外生活,平时家里只有小敏和爷爷奶奶。

 

4

河南唐河性侵案


7月27日,据媒体报道,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某村妇女邢某长期在外打工,去年有次回家,在给12岁的女儿小花(化名)洗澡时,发现女儿的肚子隆了起来,怀疑女儿被人强奸。于是在2016年4月2日一早,急匆匆赶到城郊乡派出所报警。


警方和检查官密切配合,深入调查走访,先后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二人都曾性侵过小花。然而,之后的DNA鉴定,排除了小花所怀胎儿与张某、李某具有生物学亲缘关系。也就是说,性侵小花的还有别人。


直到去年9月,第三个恶魔——齐某的面目才露出水面。他与小花姑姑的公公左某是同事,现年63岁。截止2015年11月,他性侵小花8次,致使小花怀孕。

 


根据我国法律对“儿童”的有关年龄界限规定,符合“儿童”标准的最低界限年龄也在14周岁。而上述案件中的受害儿童都未满14周岁。


致力于防止女童遭遇性侵的“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发起人孙雪梅表示:


与未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关系,无论女童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强奸并造成女童怀孕生下孩子,此行为属于强奸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性侵儿童绝对不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但是,近些年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依然层出不穷。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数据:


2016年全年,仅仅是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就有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这个数据,近年来居高不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则显示:


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应慧鹏律师介绍,无论儿童是否自愿,只要对儿童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行为,均可构成猥亵儿童罪。但是受害对象的性别在犯罪构成上没有区别。


更可怕的是,这些性侵孩子的人大多数是熟人,可能是邻居、亲属、老师,甚至是家庭成员。根据“女童保护”的统计显示:


2013—2016年中,熟人作案比例大,最高占87.87%。


所以,教孩子保护自己刻不容缓,并不是男孩或者孩子还小就不会遭遇性侵,这一点我们应该保持警惕。


普及性教育


近几年,我国很多地方的学校开始重视对儿童性知识的教育。



今年,一套由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编写、名为《珍爱生命》的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正式进入北京的18 所民办打工子弟学校,作为性健康教育校本课程教学材料使用。


这套书从一年级开始,每学期一册,目前出到六年级上册,共 11 本,循序渐进地介绍了男女的身体构造、性别差异、社会角色等等。


不过,相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我们在儿童性安全的教育上,尤其在家庭教育方面,仍然处于落后阶段。很多家长谈性色变,对性充满偏见和迷信,有些家长还认为学校不应该这么早给孩子普及性知识,否则会引起他们过多的好奇,显然影响了学校性教育对孩子的影响。



反观欧美国家等国家,他们从小学起就把性教育纳入课程表,根据“国家必修科学课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教育。


譬如美国,儿童从5岁开始,就在学校接受有关防止性侵犯的课程;



瑞典的“避孕教育”是世界性教育的典范,其从1942年开始就对7岁以上的少年儿童进行性教育;日本文部科学省出版的小学第一册《卫生》教科书封面就有女性和男性的身体和性器官图,小学、初中每年有1-2个小时的特别讲座介绍男女之别。


这些国家的家长也会在平时注重对孩子的性教育。芬兰有本性教育书——《我们的身体》。家长可以像讲《一千零一夜》那样每天讲一节,孩子们甚至会在学习结束后,在餐桌上和父母讨论这方面的话题。


采取有效惩罚措施


要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避免更多的悲剧,在法律上也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犯罪人员的控制。


目前,我国的刑法在保护未成年权益方面还是切实有效的,但惩罚力度还待加强。应慧鹏律师告诉新民眼(公众号ID:xmwbjd)记者:


现行刑法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然而,根据统计,这些人刑满之后回到社会,他再次犯罪的概率依然很高。对此,专家认为:


性犯罪,尤其是恋童行为人,往往都有心理疾病,靠刑罚难以纠正,因此需要采用特殊手段。


近些年,“化学阉割”已为多个国家所使用。


化学阉割,是指运用医学方法使男性的荷尔蒙发生改变,使其丧失相应的性能力,从而达到预防性犯罪的目的。


1966年,美国对一个恋童癖实施了第一例化学阉割的治疗;之后,以色列、英国、波兰、葡萄牙、俄罗斯等国家都陆续引进了化学阉割制度。


2011年7月,韩国通过了《性暴力犯罪者的性冲动药物治疗相关法律》,给予法官在判决强制猥亵16岁以下儿童罪犯的同时令其接受化学阉割,成为首个引入这一惩罚手段的亚洲国家。


佩戴“电子脚镯”也是一种防止性犯罪的手段。



韩国国会于2009年通过了相关修订案,规定性暴力罪犯等暴力犯罪人员佩带电子脚镯的年限为30年,且最短佩带时间为1年;法国也曾启用电子镣铐监控恋童癖犯人;美国的《杰西卡法案》规定若成人对12周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犯,一律重判至少25年有期徒刑或终生监禁,不得假释,释放后要终生佩戴GPS,接受警方监管。目前,全美已有40多个州制定了“杰西卡法”。


为避免这些犯罪分子出狱后恶性不改,美国《梅根法案》规定,性侵者获释出狱后,必须在居住的当地社区登记报备个人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等;此外,警方会将上述信息向社区公布,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广而告之,以示警醒。


英国的“萨拉法”也规定,公众可以接触到在警方备案登记的性犯罪者名单,这样家长就能了解与孩子日常交往较多的人是否有性侵的前科。


正如应慧鹏律师所说:“有关部门还应加大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社会各界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文/施钰 李景欣

编/李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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