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读懂周滨案,法律关键词全面详解
近日,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接连对周永康的妻子贾晓晔和儿子周滨案作出判决。细读对两起案件的情况通报,检察君(微信ID:jiancharibao)发现,里面有很多值得注意的法律关键点,因此,检察君(微信ID:jiancharibao)特意将这些内容摘取出来进行深度解读。
6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对周滨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滨和其父周永康共同利用周永康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04.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系周永康受贿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滨伙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周滨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认定,周滨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亿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亿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2亿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周滨当庭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滨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宣判。
【贾晓晔案】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贾晓晔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贾晓晔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贾晓晔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点一利用影响力受贿
贾晓晔和周滨的判词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纳入到刑法体系中后,这一罪名已频频出现在一些贪腐大案中,无疑对一些官员的身边人敲响了法治的警钟。
关键点二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国家规定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经营、买卖的物品,主要有食盐、烟草等。
根据我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一般是指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如化肥、农药、种子、棉花以及易燃易爆品等。
关键点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均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于刑罚裁量具有重要意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
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积极退赃的;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防卫不适时的;避险不适时的;避险中的自救行为;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犯罪主体方面:偶犯、初犯;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一般残疾人犯罪;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犯罪主观方面: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激于义愤的犯罪;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关键点四不上诉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被告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根据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关键点五诉讼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获得辩护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等 。
关键点六旁听庭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2月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自由旁听。如果审判场所坐席不足,应当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中,也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对公诉人的出庭情况进行监督。
编辑|史绍丹
资料来源|新华网,新京报,法务在线,华律网
联系邮箱|jcrb20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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